“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
摘要:本文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发梳理当代政治哲学中备受关注的正义问题。根据其哲学思路,罗尔斯试图建立起较为实用和系统的道德观和伦理观,而作为公平之正义论堪为典型。立足于公平之上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切身理解作为理性的、实践的、道德的、政治的人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和切实理解西方传统有关正义、善、自由等重大问题的要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通过略述《正义论》的主旨和核心观念引出作为公平的正义问题;第二部分给出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内容和论证思路;最后结合中国当下社会指出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公平;善;自由
一
“正义”问题自国家形成之初就出现了,西方《理想国》开篇即讲“何为正义”,中国《论语》“颜渊第十二”也讲“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虽然二者都是从“善”这个道德性角度谈的,涉及的是个人的修养和德行,但是两者也都说明“正义”涉及社会政治、国家制度等大事,前者侧重“哲学王”、后者侧重正心诚意至于治国平天下。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传统哲学对政治的思考都涉及 “善”的问题,而罗尔斯《正义论》更侧重于“正义”及其针对的“国家”层面,而把正义与个人的关系弱化了,因为他明确地把正义问题聚焦于社会的制度结构,“但是它和传统并不冲突”。[1](P9)我们虽然无法剥离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正义论》创作的影响,但本文只谈其理路。我们先谈其主旨。
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恰恰就是《正义论》的根本问题,也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本指向。立足于这个主旨展开的“理论”“制度”和“目的”三编就涉及正义原则的方方面面,涉及与各种正义理论的比较与疏证,以及如何在此原则基础上落实体制建设(如宪法、权利、经济分配、义务等)的问题,由此就可以达到国家和个人的实质性统一,正义的国家和正义的个人可以有条不紊地运作并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但按照罗尔斯的思路,正义的对象既然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并时刻涉及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正义原则不同就意味着分配原则不同。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理论和实践的统筹,这都可以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找到解决的门径。
二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首先给出了各部分的主要命题及其论证思路。它分为“理论、制度和目的”三大部分,但是由于思考角度不同,同一个问题(比如自由、善等)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详细分殊这三个部分的基本内容,可以率先给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基本理论视野。
A)“理论部分”。罗尔斯由此指出了传统正义观的局限,并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推上前台。
正义的理论包含自由和公平两个方面,自近代(霍布斯、卢梭、密尔等)以来,神学式微而人学昌,自由方面的正义理论趋于成熟,在社会政治影响上也已十分深入,但是公平方面的正义理论却随着自由的深入而日益彰显。但是自由和公平是正义的一体两面,而社会现实的催逼更使哲学家关注平等问题,并致力于构建一套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理论”这部分的关键就在于深入地剖析何种正义原则是真实有效并现实可靠的。罗尔斯提出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涉及其下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证明。我们分别思考一下这三个方面:
B)“制度部分”。在引出两个正义原则之后,罗尔斯围绕此原则给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内容和核心论证思路。
罗尔斯按照两个正义原则来布局,这是实质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的切实表现。其中第四章是对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制度设计;第五章是对分配正义即差别及机会平等原则的政经设计;第六章涉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侧重于在由两个正义原则统筹下的社会基本结构中,每个社会公民应该如何实现个人正义。这三章设计出的一个政治观是针对立宪民主制度而言的,罗尔斯本人也不否认这一点,[2](P171)在这一编中,他立足于两个正义原则试图进一步地打开无知之幕,以求为现实政£治社会提供出各种义务及责任的安排准则,并按照正义观的“优先原则”从第一原则进展到第二原则,而将社会共同体这个中间性问题留在第三编讨论。
最后罗尔斯进一步说明了个人正义如何在两个正义原则下得到合理布置,他考察了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责任问题(其中简述允诺和忠诚问题等)、宪法框架内的个人正义问题、个人正义的反面(非暴力反抗、良心的抗争等)。个人正义的思考和道德人格的建立密切相关,但是如果现实社会不能够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话,“互相帮助”就成了炙手可热的问题了。
C)“目的部分”。“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不仅是政治哲学的理论问题,而且具有强烈的人性论取向和目的论倾向。这也是罗尔斯试图把作为公平的正义纳入到整个人类历史现实处境中的根本要求。
任何一种道德或政治哲学学说所力求达到的目的无外乎康德所谓的幸福,即道德和善的统一,这里包含着对善的各层次的理解,比如在罗尔斯这里就有强弱的善理论区分,不过其目的也都是为了达到个人和国家、代际、共同体之间的一种反思的平衡状态,以便使得正义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从契约论的角度看,罗尔斯又有其他的理论任务,比如这一编需要思考原初状态下的基本善及其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实施当中的作用和依据,随着无知之幕的不断打开,善理论如何表现强弱之分,以及正义和善在何种范围内可以统一。本文在这里主要谈两个问题:善理论、正义和善何以统一。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这一编的三章内容刚好是正反合的过程,罗尔斯分别考察了(两种)善、正义及其二者的统一问题,而所以能够统一就源于由新契约论下选择出的公平正义观的统一作用。
三
统而论之,罗尔斯从理论、制度和目的三个角度给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理论与现实的基本阐释。论述可知,罗尔斯的哲学绝非康德主义式的“应然”道德哲学,而是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制度道说“理性和现实”的和解策略,这也使很多罗尔斯研究者认为罗尔斯具有强烈的黑格尔主义色彩。这种把理性的思辨和历史的现实紧密结合起来的政治哲学思考模式对于中国特色的现实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从“如何可能”的整体视角上罗尔斯保留了康德哲学的残余,比如他以新契约论为其核心思路,并以建立两个正义原则这个作为公平的正义及其指导的社会基本结构为主旨等。但不容否认的是,罗尔斯“从契约论的角度看”仅意味着“从理性的角度看”,而其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详细分殊和现实考量又恰恰凸显了其正义论的现实性维度。中国人历来讲求知行合一,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1]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2]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Could It Be Possible for Justice as Fairness?
HUANG Jie
Abstract:Starting from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is paper makes a review of the popular issue of justice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Based on his philosophy, Rawls tried to establish practical and systematic moral values and ethics, the most typical of which is justice as fairness. Theory of justice on the basis of the fair is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unique status of man as a rational, practical, moral and political being as well as the essenc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of justice, goodness and freedom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 This paper first leads into the topic of justice as fairness by outlining the purpose and core concepts of the book. Then, the basic content and argument are introduced. Finally,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current society in China discussed.
Keywords: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justice; fairness; goodness; freedom
〔责任编辑:李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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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和青年马克思的人道思想对比
涂新昌
(武警昆明市支队,云南 昆明 650224)
摘要:赫斯和马克思是生长在同一个时代和社会背景下有着相近思想兴趣的两个人,因为都有着对当时社会中人类苦难的特别关注与极度怜悯,而有了寻找苦难根源及寻求改变当时人类苦难之良方的志向,他们一生都在为人类的解放而奋斗;可以说“人道问题意识”是他们心头共同的用一生的行动探寻和思索的问题意识。如果再追问他们是如何探寻“人道问题”的,则发现他们一直在试图克服“受苦者的目光”,即试图解决人的个体存在与类存在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赫斯;青年马克思;人道思想;比较研究
一、赫斯和马克思同样的人道
问题意识根源 众所周知,赫斯和马克思的一生是为了人类的解放而奋斗的一生。反观他们的思想历路,人们发现诸多相近甚至是相同的思想和思想轨迹。笔者把这归结为同样的人道问题意识,也就是相同的人道问题意识牵引着他们的思想朝向同一个目标发展。如果他们也有着相似的社会、生活和思想背景,那对于他们那些相近甚至是相同的思想和思想轨迹,我们就不能太过于强调谁是否在某个时候看到过谁的什么文本,谁是否受到过谁的影响,而是要抓住问题的关键――思想自身发展的规律性、逻辑性和必然性。我们相信真理的客观性,相信他们的思想具有一定程度的真理性,也相信他们的思想所具有的时代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其所在社会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有必要首先弄清赫斯和马克思同样的人道问题意识根源。
(一)时代和社会根源
赫斯和马克思开始他们的理论思考的时代,正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产阶级政治统治逐步确立的时代。这个时代的主要特点是:“从经济上来说,资本主义工业蓬勃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被大量应用,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无情地取代分散的个体手工业,并且使农民破产。资本主义造成了庞大的、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队伍,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不断被抛入这个穷困悲惨、备受各种深重剥削的人的行列。社会经济结构的资本主义化,使无产阶级的苦难越来越成为当时欧洲显著的社会事实。从政治上来说……无产阶级从本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本身的利益提出的是摆脱非人状态、要求像人一样生活的权利的问题,‘这个领域并不享有任何一种特殊的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的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资产阶级则针对封建专制提出‘民主’,针对封建垄断经济提出‘自由’,针对封建等级特权提出‘平等’,针对封建宗法的残酷统治提出‘博爱’。总起来讲,整个社会到处是对人的命运和前途的普遍关心,虽然不同的阶级对这个问题有根本不同的理解,说的并不是一回事。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思想家眼里,这个问题是没有进行区分的必要的一个问题,因此,探讨人的现实命运和历史前途问题”[1](P3~4)是赫斯和马克思开始他们的理论创造的时代的普遍的社会问题,即人道问题意识。
探讨人的现实命运和历史前途问题在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显得尤为突出:其一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作为欧洲一个工业化水平远远落½后于英法等邻国的战败国,面对英国强势的工业化进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德国人也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独立的、统一的国家。但是,德国经济的发展并非由于德国资产阶级依靠自身力量的结果,而是拿破仑和征服所带来的结果,这就注定了德国资产阶级的先天不足。”[2](P33)正如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所说,德意志人还不是“本世纪的历史同时代人”。[3](P7)其二是虽然德国的政治经济水平落后于西方其他国家的历史进程,但德国的哲学却远远高于同时代的其他西方国家。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3](P7)所以马克思又说,当时的德意志仍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3](P7)赫斯和马克思这两位德国哲学家都曾在他们的著作中反映德国哲学、法国政治和英国经济相联盟也正是德国政治经济的软弱和德国哲学领先的事实写照。这一事实致使德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在哲学界得到发现和批判。
(二)思想文化根源
当时的西欧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建立和发展的历史阶段。一方面资产阶级的国民经济学家们以人性自由为原则,在为劳动力自由买卖提供理论依据的同时,认证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高度美化了享有极大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直面当时工人苦难的法国和英国的社会学家们,尖锐地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无情地批判了社会中的各种罪恶现象;并针对当时的社会提出了各种改良、改造和革命之方。
二、 克服“受苦者的目光”之萌芽
以赛亚・伯林认为,“赫斯是个有着强烈道德意识和心地诚实的人,他被剥削和不公正的景象所激怒,受到普遍的人类进步抽象计划的吸引……赫斯身上有一种简单的直观意识和人情味,一种赤子般新鲜的感受力,有时它与那种对远离生活经验的抽象教条的神经质的陶醉形成鲜明对比,这种陶醉正是马克思的理性建构中更压抑的一面所具有的特点。”[2](P20)被剥削和不公正的景象所激怒的赫斯开始探寻人类解放之道时,因身上简单的直观意识和人情味,已经预示了他和马克思在面对同样的人类解放之道的问题上可能会分道扬镳。贺麟指出斯宾诺莎哲学体现的是“理性观照的直觉法”,黑格尔哲学体现的是“辩证法”。[6](P2)如果说赫斯更多的是继承了斯宾诺莎的“理性观照的直觉法”的话,马克思则更多的是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赫斯从他以斯宾诺莎的弟子之名发表的第一本著作――《人类的圣史》以来,就从未放弃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人通过对人类存在的必然性的认识而自觉做到“大爱”,这样人的个体存在和类存在就达到了统一,从而回归人的自由本质。赫斯的共产主义,即他所认为的人类理想社会和人类共同体之可能实现,只有通过那些相信善和爱的内在道德价值的人们的自觉行动。在这里,人类解放之道都包含在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之中。青年马克思也同样是这样。
马克思曾是个中学生时就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7](P459~460)马克思此后漫长而艰辛的为人类解放事业努力的一生在此ภ就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段文字里包含的对人的本性的理解――自由和大爱。当然这还不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哲学思想。马克思作为一位哲学家真正的开始,应该是他的《博士论文》。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有所改造地继承并发挥了黑格尔的人的“自我意识”本质。对人的本质的理解正是赫斯和马克思在探寻人类解放之道上的出发点和归宿。
赫斯和马克思在这个阶段同属于青年黑格尔派,并且在思想和生活上已经ว开始有了接触:一起在波恩旁听鲍威尔讲学,同为《莱茵报》工作。这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对人们苦难的怜悯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驱使着他们聚拢到当时运用哲学对宗教和政治进行批判而颇有影响的青年黑格尔派周围。这个时期的赫斯和马克思的思想内核主要是黑格尔哲学。他们当时和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一样试图冲破黑格尔哲学只限于“解释世界”的局限,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赫斯之所以为赫斯和马克思之所以为马克思。
如前文所述,自称是斯宾诺莎弟子的赫斯的思想中斯宾诺莎的哲学和与其个性相契合的“理性观照法”在其思想中有着更重要的地位。赫斯一方面在延续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的基础上建立了其“理想国”。另一方面用斯宾诺莎的“精神与自然是同一本质的存在”为基础批判了黑格尔的自然是精神的外化,从而确立“人的思维的精神”是自然与精神的中项。这就为哲学从“解释世界”走向“改变世界”提供可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动哲学”。我们应该看到赫斯的“行动哲学”和“理想国”指向的和依赖的都是“人的思维的精神”,即把理性的自觉确定为人的本质。
如前文中讲到的,马克思改造地继承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论道:“在抽象的个别性以其最高的自由和独立性,以其总体性表现出来的地方,那里被摆脱了的定在,就合乎逻辑地是全部的定在,因此众神也避开世界,对世界漠不关心,并且居住在世界之外。”[8](P10)马克思的“自我意识”不再是“绝对精神”下的定在,而是以其“最高的自由和独立性”表现为自为自在。正是“自我意识”的这种“能动性”,即《博士论文》中原子的偏斜运动,使世界得以被创造成为可能。这可以说是黑格尔哲学的“解释世界”向马克思哲学的“改变世界”转变的发端。
正是在将黑格尔哲学从“解释世界”向“改变世界”的改造中,赫斯和马克思的质的区别开始显露,最根本的区别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作为人的本质的自我意识包含的历史性和能动性。也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此阶段信奉的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学说,认为作为历史的人的自我意识发展至此阶段其“自由和独立性”只有依托国家和法才能实现。而赫斯则从“以自身作为特定存在的目的”的个体的自我意识觉醒后的私有制阶段,直接认定了以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为起点的和谐社会的到来,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
三、克服“受苦者的目光”之发展
四、克服“受苦者的目光”之终结
――受苦的目光的消失 如果说前两个阶段赫斯和青年马克思由于同受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且因为思考同一个问题,而有过一些思想碰撞的话;那么从这个阶段开始马克思摆脱了费尔巴哈的影响而赫斯却仍然在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之下,马克思在克服受苦者的目光终结的地方才真正开始了马克思哲学,而赫斯却在克服受苦者的目光终结的地方结束了他的哲学。从此他们的思想彻底分道扬镳。也正是在这个阶段他们的私人友谊决裂了,作为深信自己思想的思想家,他们因为相近的思想走到一起,又因为思想的不同而分开。这是友谊在两位思想渗透到骨髓的真正深刻的思想家身上应有的无论是相聚还是分离都同样让人为之敬佩的表现。
(一)赫斯克服“受苦者的目光”的终结
赫斯完全克服受苦者的目光就是用其自始至终信奉的斯宾诺莎的人的“爱”和“理性自觉”来克服人的个体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这样,“受苦者的目光”对于赫斯来说消失了,即在赫斯思想中受苦者的目光已被克服。在赫斯看来人类向共产主义发展的理论工作已经完成,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唤醒现今的社会”。正如赫斯在《共产主义信条问答》中所说:“第四十一个问题:我们这一代人能够马上建成共产主义社会吗?答:他们只能为建设共产主义社会作些准备。第四十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呢?答:首先,我们必须唤醒现今的社会,使其意识到它的穷困,并且意识到它必须承担改善现实的使命,从而激发大多数人向往人的状况(menschliche Zustande)的愿望,即摆脱目前正在遭受的奴役的愿望。”[11](P176)
(二)马克思克服“受苦者的目光”的终结
上一个发展阶段马克思试图构建一套极具说服力的理论以使其成为无产阶级的精神武器,于是他用国民经济学家们自己的话来证明人的本质的被异化的现实及以共产主义扬弃私有制来赢得人的本质的回归的必然性。但就像上文我们所分析的,这一切都是以设定的人的本质和人的类本质为前提,只是将这一前提置于市民社会的背景下;其实还是停留于思辨的范围内设定人的本质和人的类本质及解决个体和类存在之间的矛盾。如果马克思继续这样的思想,他只能和赫斯、费尔巴哈和斯宾诺莎一样用“爱”和“理性的自觉”来克服这一矛盾,即人的个体存在和类存在之间的矛盾。正是在这里,在赫斯克服受苦者的目光的终结即结束的地方,马克思的受苦者的目光彻底消失了。马克思的思想在这个阶段是从对费尔巴哈的批判展开的,并以确立“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来消除人的个体和类存在之间的矛盾。这样,就否定了抽象地孤立地思考人的本质和人的类本质的必要,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a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12](P500)所以说,一切人的理论的、现实的本质就在人的实践中,一切人类的理论的、现实的本质就在社会的存在中。从此马克思不再注视“受苦者”,因为他置身于“受苦者”当中,并以此为前提。也就是从这里才真正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即一切从实践出发并最终回到实践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和以社会存在为前提为事实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因此,马克思就再次回到了“市民社会”中,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