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传统
摘要: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精神信念和价值意识。其中,尤以对“天、地、人、物、我”及其关系的反思,特别是对“人”自身的反思最具特色。在中华民族长期融和的历史过程中,儒、释、道三教,特别是儒教,在政教礼俗的各方面影响甚大。儒家以孝悌为本,大力推行仁爱之说,以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形态,它深深地扎根于民间。
关键词:儒家;传统;法律文化
“克明峻德,以亲九族”进而“平章百姓,协和万邦”,如此以家为天下的思想,是古代中国的治国观念。以血缘为纽带的家组成的国、天下的社会框架,是传统文化得以维系的基础。而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对家、国、天下的矢志忠诚不仅是政治上的可靠保证,而且是个人道德至高至善的境界。社会的经济活动也是以每一个家庭为独立生产单位而展开。中华文明是在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以血缘为中心而形成多层次的金字塔形封闭结构。这样จ一种心理和政治上的封闭,同时因地理环境的局限而强化为独具特色的传统。封闭的血缘群体对社会的支配和决定作用直接导致的结果便是封建世袭的官僚体制及显著的官本位倾向。如此,家天下、光宗耀祖、学而优则仕便成为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一部分。
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我对中国古代法传统的认识更为清晰准确。第一章家与国,作者从国家这样一个词来入手,辨析东西方文明的不同,并追溯到文明的肇启之时。中国青铜时代在中国文明的发展史上乃是至为关键的一环,在青铜时期,生产工具、生产手段发生变化促进了社会进步,文字出现、国家产生以及城乡的分离都发生于这一时代。但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发展与技术的进步并无必然的联系°,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与战争和祭祀具有紧密关系。“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战争,部落之间、国家之间的战争,通过战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一变化促成文明,进而产生一个按照变化了的人际关系实行统治的国家。战争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了区分,阶级的形成、法的产生、城邑的建立等社会生活方面均发生相应的变化。而祭祀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为国家组织的政治活动,祭祀不仅是为了维系血族团体更是为了国家组织的强化,以氏族组织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国家,依靠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支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血缘关系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从后面个人、治乱之道和礼法文化几章中,都能感受到血缘关系的无处不在,比如说,孝的宗教化,不孝为十恶之首,还有《胡适口述自传》中,亦可见到“读书人一碰头便要叙乡里、攀宗亲、谈祖籍”,还有有宋之时,民间对修家谱的热衷,所谓三世不修谱为不孝,凡此种种,无不体现了家文化的影响。
谈到礼法,西周时期“礼”“刑”构筑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共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作ณ用。西周统治者将道德教化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结合的法律体系。在宗法制中,国家的统治基于血缘关系是一种两个相异部族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礼规范的是社会上层,刑用来规范社会下层。至战国时期,奴隶制经济基础被新兴的生产方式取代,同时新兴的地主阶级不满于社会身份地位的不平等要求获得更多的权力,这时法家顺应时势,提出并实践了以官僚制代替世袭制,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的社会构想,建立了官僚等级制度社会。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必然要建立起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以维护稳定新的国家的统治,礼崩乐坏的时代已经过去。所以,当董仲舒提出他的“新儒学”时,很快得到了上层阶级的认可,以《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的原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进而儒家的礼逐渐渗入到法律当中。法律对道德的执行更加的明显,“原心定罪”处理的是外在规范与人的意志、心态之间的矛盾,其关键点在人心,善心还是恶念是判断行为该不该罚的主要依据,董仲舒✫在此将道德的自律性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转变为法律所对人的他律,道德转变为法律,以法律的强制来执行道德,在文章中,作者举出了古代的各种书判来阐释礼(道德)在法律中的凸显,在当时的士大夫看来,他们所执行的法律不过是附加了刑罚的道德,他们借助于刑罚想要达到的亦只是道德的目标。刑罚只不过是一手段,一种工具,所以我们就可以理解古人对诉讼为什么持以消极的态度,对古代的讼师,文中写道“他们实际上不为社会所需,只是社会的赘疣”、“讼师代表的只是社会中腐败的一面”,兴讼为人所不齿,且轻易与讼的后果经常是破财废业、所得不抵所失。这样看来,在古代提起诉讼,不仅承担着法律上的风险,更严重的是面临道德上的诘难,后一种情形当是古代具有息讼止讼传统的根本原因。所以说,乡村调解、宗族调解盛行于世,调解在古代中国形成悠久的一种传统不无道理。同时,对这种观念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从古人的“和谐”观理解这一社会传统,古代中国人把和谐视为社会的最高目标,宇宙本有其自然之秩序,人应该去了解它,在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从而与之和谐相处。从道家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到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学说,这延续千年的和谐观念历久弥新,都可明白在古代人的心目中“和”是一个多么重要的价值原则,事事讲求和,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一种有效的手段在实现和谐方面有其方便快捷之处,但是单纯的依靠法并不足以保证社会达到和谐,因而儒家学者们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就是将礼法结合,引礼入法,道德的价值观从而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是古代法的完美代表,做到了礼法相融,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相谐。在和谐的最高理想下,社会的各项制度都是要围绕和谐这一主题,如古代的政治制度最高原则三纲五常,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关系讲求的也是一个和谐,相互之间君义臣忠、父慈子孝、夫义妇贤,这既是政治上的要求亦是伦理秩序和谐的体现。孝的观念在中国深入人心,在古代来说,孝既是道德上的要求更为法律所维护,古代法中对孝的维护不单单是保护父母子女的关系,更重要在于孝的观念在社会、在政治中的强大凝聚力。孝,最初是因血缘关系而产生,在儒家的努力之下,这一道德价值逐渐融入法律,成为国家的治理原则,以孝治天下反映的是忠孝观念在治国思想中的重要价值,孝不单是个人的而且是国家的,孝是人伦之本,道德之源,中国传统社会亦是奠基于孝道文化之上,从西周到宋元明清,孝经历了从宗教伦理到家庭伦理,在到政治伦理的演变过程,从血缘亲缘关系到宗法制度,都贯穿孝这一中华精神。中国的古代法对于孝的贯彻更是深入人心,汉代重孝,称“以孝治天下”,同时汉代是孝的观念精神从道德主张到法律义务过渡的重要时期,这可说是归功于汉儒们对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道德被提升至新的高度。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及其实践,都与“和谐”的精神有密切联系。
追本溯源,书中所谈到的中国古代的私法文化亦好为理解,道德问题贯穿了一切,在这样一个礼法社会,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都能纳入礼法调整的范围,将各种矛盾关系和谐的融为一体。书中并没有谈到佛教对中国古代法传统的影响,佛教传入中国后,儒家与佛家思想相和相น融,佛教思想中的道德因素亦会融入古代法制中。这一方面书中虽未论述,但我们在观察研究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时也应做一些思考。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参考文献:
[2]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
[3]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