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科生导师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侧重于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讲解,忽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大多数学生毕业后,在处理实际发生的各类纠纷时,很难得心应手甚至于有心无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进行改革,高校法学教育一方面应传授理论知识,同时更要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为此,近年来教育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纷纷改革原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提高了实践教学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比重,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创造了条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为贯彻该文件精神ธ,很多高校改革原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如今已经基本形成了包括毕业实习、法律诊所、法制调查、法律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等在内的专业实践课程体系。同时,加强与实践部门联系,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社保局合作,建立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通过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建设,改变了传统理论教学模式,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不再拘⌚泥于课堂讲授,而是让学生亲自参与案件的处理,使学生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学习模式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性,也提高了教学质量。在各类法律实践课程中,学生的动手能力得到锻炼,创新能力和专业意识得到培养,也使法律理论知识得到了检验,提高了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同时,通过参与实践,使学生更好的认识法学专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规划起到积极作用。
本科生导师制最初源于英国的学院制和导师制。我国最早推行本科生导师制应追溯到1938年的浙江大学,但在新中国成立后,本科教育采用了前苏联模式的学年制,导师制仅用于研究生教育阶段。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在本世纪初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的一批高校再次在本科生教育中实行本导师制,并在实践中逐步推广。从各个已经推行本导师制的学校来看,本导师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指导内容有所区别,有生活导师制、实习导师制、素质导师制、学习导师制、科研导师制、德育导师制,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有的是全员导师制,有的是精英学生导师制,有的是入学就配备导⌘师,而有的则是三年级后才配备导师。尽管实践中具体实施时做法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精神就是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建立指导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个性化的指导关系。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学生分配给导师具体指导。在人数上,一个指导老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人,这样就建立了老师对学生的个别指导关系。通过®个性化的指导改变传统的教学和管理方式,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激发创新能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精英人才。
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适用之前确立的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由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的实践课程,这样改变了传统的大班授课模式,每名指导老师指导的学生人数较少,可以保证每名学生参与到实践教学中,保障了实践教学的效果,有助于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一、有助于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目前,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沿袭理论课的大班教学模式,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个班的人数一般在30到45人之间,同一届招收的学生一起上课,即使一个老师指导一个班,由于人数至少在30人以上,老师很难有精力关注每位同学,也很难亲自指导每位学生,结果导致部分学生无法获得有效的指导,为部分同学逃避实践创造了机会,所以虽然实践课程设置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效果并不是非常理想。
通过与本科生导师制的对接,由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实践课程可以化整为零,使每位同学都能获得有效指导。这样调动了学生实践的积极性,使他们愿意也能够有机会接触实践,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提高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水平。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将实践课程的学生分散给不同的指导老师指导,指导老师根据对学生的了解,有针对性的选择实践方向、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习变成了一种需要,有效的提高了学习的效率。学生在实践中通过指导发现问题,并和指导老师的沟通中解决问题,在反复的训练中,锻炼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比较全面的参与和完成一个科研课题,学生亲身体会一个课题从理论设想到实际研究再到课题结束的全过程,亲自参与研究,从而掌握了相应的研究方法和技能,提高了学生的科研能力。通过这种长时间的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能够有机会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论文的写作中,从分析选题,文献综述、论证推理、行文定稿等全面的进行了科研论文的写作,科研论文写作水平得到锻炼,为以后的科研工作奠定好的基础。 三、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学习氛围。本科生导师制密切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传统高校中教师和学生的“冷漠”关系,为了顺利完成实践教学任务,需要集中的讨论、分工配合,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的兴趣。
目前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模式与高中截然不同,老师对学生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学生管理部门的管理也比较松散,更多的依赖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但是,中学阶段的管束型管理模式,使学生习惯了学习“被安排”,各门功课都是按照学校和老师设定的步骤完成,学生基本不需要自我管理。面对大学阶段突然的转变,很多学生无法有效的安排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能力。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使一个指导老师指导的学生形成一个小团体,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共同完成一项任务,互相带动,有助于督促懒散的学生形成好的习惯。同时,团体成员经常性的讨论,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了成员的学习兴趣,也提高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四、可以促进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进步。指导老师对实践课程指导和理论课的教学不同,要求指导老师本身就具备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不再是从书本到书本的讲解了。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评聘本导师,并且建立激励约束制度,对那些不胜任的老师及时取消其导师资格,这样使的本科生导师资格作为一项稀缺资源,对于激励教师有着积极作用。教师们为了获得这一资格,必然要努力争取,在教学、科研和实践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真正的法律人才必然是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实践性法律人才,在高校学习期间必须要通过各类实践课程对其实践能力进行训练,本科生导师制能够改变目前实践课程开设中的许多问题,是培养卓越的法律实践人才的很好的保障制度,需要我们在实际运行中不断优化,通过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来保证本导师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作用的发挥,提高实践课程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知识实际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