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选择
[摘 要]本文在对比、分析“民族自自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基本内容以及使用原则的基础上,认为:“民族自决”不适用于西藏,“民族自治”是西藏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民族自治权”;“民族自决权”;西藏发展道路
“民族自决”随着克里米亚事件再一次进入人们视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开始炒作“民族自决”论,企图混淆试听。那么,究竟什么是“民族自治权”和“民族自决权”?它们各有何特点与使用规则?哪一个适合西藏社会发展?笔者试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民族自治权”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列宁、斯大林在领导苏联人民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提出了“民族自决”思想,后来演变成为“联邦制下民族自治”[1]思想。中国共产党人结合本国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发展了这一思想,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
(一)“民族自治权”的概念
“民族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力。在我国表现为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二)“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内容
民族自治机关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符合本区人民需求,利于发展本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业,利于持续改善本区民生状况的政策措施。我国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经济文化事业的自主发展权,地方财政的自유主支配权,语言文字的自主使用权,科教卫体等公益事业的自主发展权等自治权力。
二、“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与基本内容
“民族自决权”思想源于资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与人民主权说。马克斯、恩格斯及列宁在领导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分别运用并发展了这一思想,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解放学说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论,这有力推动了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一)“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这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人权法确切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2]。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较明确的定义,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做了经典表述:“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名族自由分离的权利”[3]。
(二)“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有关“民族自决权”享受主体的界定至今是学术界的争论点之一,比较广为认可接受的“自决”主体主要有三类:
一是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二是外国军事入侵并被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里面的全体人民。许多人对这一主体的理解存在偏差,笔者在这里特别解释说明一下:全体人民不是一个国家里面某一个民族的全体,而是这个♡国家所有民族人民的整体。在单一民族国家里,这一民族享有“自决权”;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只有“国族”即全体民族而非某一单个民族是享有主体[4]。如:中华民族享有“自决权”。
(三)“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容
根据“自决”主体的三个类别,不难得知“自决权”的主要内容。其一,处于国外殖民统治或者军事侵略占领下的民族,该权利体现为使用“自决权”获得国家独立,赢得自身解放。其二,主权民族国家享受自主选择、决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道路,自由支配国家资源等不受国外干涉的权利[5]。以“冷战”结束时间为节点,“冷战”结束前的大多数民族享有第一种“自决权”,“冷战”结束后的世界大多数民族主要享有第二种“自决权”。主权民族国家里的个体民族则是享受地方自治权利。
三、“自治”而非“自决”是西藏发展的必由之路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完整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认知。
人为导致的历史性因素同现实状况交织,“西藏问题”日渐浮出水面,并不时成为社会热点之一。西方反华势力勾结十四世达赖集团,打着“民族自决”的“人权旗帜”,从事“藏独”活动,密谋将西藏从祖国分离出去。编造了大量反动言论,织造了大批蛊惑人心的谎言,制造了一系列耸人听闻、令人发指的暴恐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各族人民利益,已是粗暴践踏国际人权准则,反人类为目的世界公敌。事实上,中外反华势力标榜的“西藏民族自决论”根本站不住脚,立不了身,它同国际人权法精神相违背。故而,所谓的“西藏民族自决论”不过是自欺欺人、掩人耳目的技俩罢了,必将不攻自破。
历史和西藏人民选择了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紧密团结、共同奋斗,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自主发展政治经济科教文卫体等事业,现已取得长治久安,跨越式发展的伟大成就。
“以实破谎”,“以理驳谬”,一切图谋“藏独”的分裂言行都将在人民的正义与西藏事实面前失败,再失败,最终消亡。“民族自治”将助推西藏在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在实现“中国梦”的拼搏中,取得新的更大的辉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