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的梦想与流放者的困惑(1)
——电影《刮痧》观后
因为怕成为历史上的
你的心是一只浮空体了
它生长在香粉和时装的氛围中
做着灰鸽般的流浪*
一
去年春天晚些时候,京城各家影院热映《刮痧》,媒体也炒得很厉害,誉为“2000年中国影坛最独特的景观”、“反映中西文化差异的巨片”云云。但媒体对我向来有反作用力,于是本想观摩一下的念头也被压了下去。直到最近几天,读康有为的《大同书》,颇有心得之时,忽然记起好象听朋友说过,《刮痧》中主人公的名字叫许大同,不由心下一动,便借来影碟补课,看过竟生出许多感慨来。
故事发生在美国中部密西西比河畔的圣路易斯。许大同与妻子简宁赴美8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老父的到来更平添了几分人子的喜悦。这一切都使许大同感到他的“美国梦”正在实现,但随后的一件意外却使他从梦中惊醒,5岁的儿子丹尼斯因为着惊肚子疼,在家的许父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但孩子背上的道道红痕竟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在听证会上,中西文化的差异使许大同百口莫辩,最终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随之而来的是送父回国、带子逃亡、夫妻分居、朋友反目,接踵而来的厄运将许大同抛入深渊——这就是他的美利坚之梦吗?
二
首先引起我兴趣的是一个普适性的问题,尽管读者将在下文看到引起问题的原因之一恰恰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影片中,儿童福利局指控许大同虐待、体罚他的儿子丹尼斯,为查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交法庭审理,赫威斯法官召开了两次听证会,这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实际上,两次听证会的结果是认定许大同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人物,并进而证实了儿童福利局的指控——丹尼斯在家中长期受到体罚和虐待。一个合乎情理的正当行为如何被认定为是犯罪,“刮痧”如何被“非法化”,一个疼爱儿子的父亲是如何一步步被确定为虐待、体罚儿子和充满暴力倾向的罪犯的,便是在这一过程中完成的。(实际上,听证会最后所做出的结论意味着终审判决许大同几乎必然败诉,而按照美国法律,虐待儿童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许大同的罪犯身份在听证会之后已基本确定了。为行文方便起见,我将使用犯罪(人)的概念,尽管可能会有政治不正确之嫌。)听证会的过程是整部影片中非常出彩的一部分,从法律角度看,它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犯罪事实如何被重构和犯罪人如何形成——这样一个其实并不限于美国,即使在中国各级别的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都会遇到——的场景。一般的传统理论认为,司法过程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等于事件真相。以过去发生的、静止的、客观的,作为整体存在的事实为基础,通过司法程序,利用违法或犯罪成立要件理论,法官能够较为顺利的发现、确认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从根本上讲,这些理论都是以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和静态性为前提的。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或是说这就是全部知识了吗?影片生动为我们揭示了那个被建构的理论所遮蔽的复杂的世界。
在片中,丹尼斯背上的红印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这究竟代表什么?看了影片的观众自然明白这是许大同的父亲为孙子刮痧留下的印记,但当这些印记呈现在医生、儿童福利局直至法官案头时,加之于印记之上的行为已成为过去时,已是发生的不可再历之事。真正客观存在的只有一道道红痕。韦伯告诉我们,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必须去考察行为者在待定环境中赋予这一行为或事件的主观意义。也就是说,人们看到红印ฃ痕后应该去问,这是在什么情形下如何造成的?而实际上,人们也并非没有去问,只不过这一问显得如此多余,因为在医生眼中,在儿童福利局玛格丽特女士眼中,在许大同的好朋友昆兰眼中,甚至在赫威斯法官眼中,与丹尼斯背上的“伤痕”唯一对应的就是许大同的虐待行为,难道还能有其他可能吗?这简直就是常识。包括法官在内,人们对许大同的所谓“中医”疗法云云嗤之以鼻,认为这只不过是诡辩。尽管法官出于程序需要,也表示许大同可以“找一个官方医生,用简练的、一个老法官能看懂的英文来说明刮痧”,但正如许的辩护律师所说,“没有一本美国的医学教科书有关于刮痧的记载,那是不科学的,没有人会为此作证。”在这种情形下,许的虐待行为因为对应着红印痕意义的唯一可能性而成为“客观事实”。在整个过程中,法官严格依照程序,也凭借着他自己的实践理性,得出了这一结论,从司法程序上讲,对其没有任何可以指摘的地方。
许大同的刮痧行为被“非法化”的这一过程,其实是真实地向我们再现了发生于不止美国境内的各个国家各个法院的司法过程的一个片断。它清晰地表明了所谓“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和非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司法过程中想象性重构活动的结果。尽管法律条文上会提供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基本框架,但那些都只是备而不用之物,只有通过司法,通过法官这一“活着的法律宣示者”,立法上的规定才会获得生命。在此一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必然会“采取某种思想重建的形式”,[4]这是由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活动参与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运用着罗素所说的“对客观事实的知识”或者詹姆斯所说的“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5]这些“偏见”(伽达默尔意义上的)使得对个别实体的完全客观的感觉从一开始就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会从他的观察中创造出某种东西。[6]在《刮痧》中,法官正是根据自己对这些พ“伤痕”的看法和“印象”,对曾经加于其上的行为性质做出了判断,当“自在之物”被套上“意义(偏见)之锁”时,所谓的“虐待事实”便产生了。[7]
共5页: 1
论文出处:
三
写到这里的时候,情况已经很明朗了,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法官创造了或者说重构了那种一直被我们认为是“客观”的事实,其中或多或少地带有主观的成分,那为什么对犯罪有决定权的司法者的判断仍然被认为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呢?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的知识差不多都与我们自己的知识相类似,所以,从根本上讲,不存在为某些人所拥有而不为正在行动的司法人员所持有的、能够理解人的行为动机的超级知识。[8]
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司法过程中所遭遇知识的普适性决定了司法判断的正当性。应该说,事情大致如此,但《刮痧》这部片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例:生活在美国的赫威斯法官,玛格丽特女士以及昆兰先生在头脑中根本没有“刮痧”这个概念,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理论无法解释口耳相传的经验中医学,许大同在听证会上为刮痧所作的说明在他们如听天书一般,对“丹田……”之类的描述更是令赫威斯法官感到极不耐烦甚至认为这简直荒诞不经。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普适性知识的缺场,看到了两种地方性知识的遭遇。这令我想起吉尔兹的记载,伊文思一普利察在对阿赞德人巫术进行探讨时,根据他自己的“传统常识观念”出发,认为赞德人对巫术的信仰纯是“扯谈”、“胡说八道”。但这种神秘的巫术对赞德人来说却并无任何神秘之处,这是他们根据其设身处地的因缘而精心制作和维护着的真理。[9]在赫威斯法官,玛格丽特女士以及昆兰先生眼中,“刮痧 ”无疑也是与他们的常识冲突的,尽管在许大同眼中,刮痧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常识。在这两种知识的对垒中,将产生一个问题,哪一种是正确的知识,是主流的知识,是真正的“common sense”,是能够借助其以做出正确判断的知识。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谁在运作以及如何运作“权力”。我在这里不仅仅指的是赫威斯法官,毫无疑问他是最重要的人,除此之外还有广慈医院的朗曼医生,儿童福利局的玛格丽特女士以及出庭作证的三个证人:第一个证人,公寓门卫奥姆曼证明许大同曾将孩子单独放在家中(美国法律不允许);第二个证人—康斯威罗女士是丹尼斯出生医院的护士长,她证明简宁分娩的时候许大同不在场,并说过“保大人舍孩子”的话;第三个证人的出现具有戏剧性,他是许大同的老板兼好友昆兰,在控方律师的逼问下,他承认看到许大同当众打过丹尼斯。此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即控方律师戴维斯,他通过对《西游记》中孙悟空性格分析,解释了所谓中国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崇尚暴力,[10]毫无疑问影响了赫威斯法官,并激怒了许大同,其在愤怒之下的企图袭击对方的反应更使法官坚信了许的暴力性格。而这一系列的事件最终使法官认为丹尼斯确实曾生活在恐惧之中,许大同本人也是一个危险人物,因而判决孩子由儿童福利局监护。
共5页: 2
论文出处: 四
也许我的分析走远了,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说,许大同的知识与在美国的司法者的知识不相符,这只是一个例外,是的,我也承认这仅仅是个个案,毕竟我们不是做人类学研究。其实,由这个案子去探讨司法过程中的犯罪事实的客观性问题,尽管是个极好的入口,但却容易低估了这一文本的另一能量。关于这一点,我在上文的分析已经隐隐触摸到了。这牵涉到故事发生的背景,这是在美国的圣路易斯,这样的语境使得许大同一家感到困惑,却很容易让银幕下的观者感到轻松,我们要做的似乎只是为我们在海外的同胞鸣不平而已,那种传奇般的境遇都还离我们很远,而我在观看时却常感到手心发凉,尽管我在看电影之前并不比赫威斯法官更知道刮痧的含义,然而我却知道中国法治西化的路子却一天天走近,片中的语境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在我看来,片中的许大同尽管远在大洋彼岸,尽管可能更有“知识”,但他与秋菊所遭遇的,却可能是同一个问题;片中许大同的父亲,在乘飞机离开这个“文明的法治国”时仍困惑他的,与秋菊目送警车远去的困惑,真的有很大不同吗?
其实,在影片中,“刮痧”只是一个被放大的冲突,它的象征意义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过于夸张或者说极端。人们会争辩说,如果在中国实现了西式的法治,法官是会懂得许大同的行为的,何况“刮痧也不能算是中医的主流”。[17]这话是不错的,如果只是就一个不被美国人理解的中医上的刮痧行为来提起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似乎有些过于要“以小见大”,如果影片只是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那么相信很多与我一样对刮痧也知之甚少的中国人并不能从中就获得那种“中西文化差异”的感觉。事实上,在法庭上讨论刮痧只是许大同的知识链中的一环,只是许家父子心中“传统道德与价值观”的一部分,通过这条导火索来顺藤摸瓜,我们看到并且感受到的是虽已旅美8年但仍保持中国人脾性的许大同一家与西方法律制度和西方“法治精神”的“零距离接触”。 首先,在一般中国人眼中,父亲管教儿子是天经地义,因为“子不教,父之过”,管教的方式中则常常了包括训诫,体罚甚至打骂。因此在许大同眼中,别说他根本就没有虐待过儿子,即使真的因为儿子不听话而对其管教,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去。影中一开始就为我们展现了这样一个镜头,丹尼斯(许大同之子)与许大同老板昆兰的儿子打架,许令其向对方道歉,丹尼斯不肯,反而向对方吐口水,当着昆兰夫妇的面,许大同感到“很下不来台”,就打了丹尼斯一巴掌。这看似不经心的一巴掌为下文留下了精彩的伏笔,在后来因“刮痧”而引起的听证会上,这成为昆兰出庭作证时认为许大同平时就对孩子有暴力倾向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昆兰的证词令许大同感到极其失望和痛苦,因而中断了与昆兰的工作及朋友关系,下面的一段对话极其精彩:
昆兰:“我不能在法庭上说谎,他们都知道。”
许大同:“我一直把你当成是我的朋友,可你却在法庭上出卖我,你还怎么指望我能跟你合作?!”
昆兰:“我只相信事实!你不应该打丹尼斯!”
许大同:“我为什么打我自己的儿子?还不是因为尊重你,为了给你面子!”
昆兰:“什么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打你孩子怎么能是给我面子!”
许大同:“不可理喻!”
在我看来,许大同的“不可理喻”可能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许大同看来,即使他当时打了丹尼斯也是管教不听话,没有礼貌的儿子,这最多是方式上的欠妥,但他仍然是在作为父亲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许大同的父亲(也是一个“老知识分子”)对许大同打孙子尽管感到心疼甚至不满,但事后也规劝孙子不能和爸爸生气,因为在他看来,“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二是许大同之所以如此,是通过显示父亲对儿子的威严和约束力来“给对方面子”。这些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或曾经生活过中国社会中的中国人,相信都会一目了然而会心一笑。但昆兰却感到无法理解“这些乱七八糟的中国人的逻辑”。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在美国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以法律方式表现出来的“集体意识”,那么上述被包含在中国社会一般民众的“集体意识”中的逻辑,则被看作是对这种美式“集体意识”的违反或者触犯。这些逻辑为一般的中国人所熟知,是“落实在行动上,融化在血液中”,许大同一家旅美八年仍是如此。在他们眼中,这些逻辑也许严厉,也许不够规范,却带着家庭成员间与社会交往中朋友间的温情,是另一种方式表示出的“爱”和“理解”。然而,这些不规范的温情,在冷冰冰的、大写的法律面前被击得粉碎,人们在捍卫另一种理想,一切“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都必须在“人人平等”和“保护人权”的法庭上接受审判和质询,直至颤颤发抖。许大同在法庭上被迫所做的一番对儿子如何疼惜的父爱表白,在法官和律师眼中,认为只不过是“一场精彩的表演”。
其次,由于上述所说的家庭亲属观念在中国人心中的根深蒂固,因此即使家庭成员内部间出了问题,一般也羞于为“外人”所知,而“外人”去探知的兴趣也不大,哪怕是虐待行为严重至“虐待罪”,刑法中也规定属于不告不理之列。因为在中国人眼中,实在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遇到家庭成员间的事情,法官只是不明就里的“外人”,法律亦不过是一个文本化或者说“符号化”的“外人”。因而我们也可以理解,许大同夫妻的不解、痛苦乃至愤怒,“为什么我们连接自己的孩子回家都不行?”“为什么父亲爱儿子还需要在法庭上解释?”。在中国传统社会这样一个水波式的层层推开的圈子里,发生的纠纷常常是“由内向外”层层发难的,法律作为符号化的“外人”处于这水波的最外缘。如果家庭或小圈子内的人们能平息事端,那么法律的介入就是一种最后不得已才出动的手段,但在《刮痧》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主动出击和发动起来的猝不及防。许大同夫妇还没有搞清楚怎么回事,心爱的儿子就已经被儿童福利局以“保护其免受虐待”之名保护起来。愤怒的许大同企图夺回儿子却被警察制服,儿童福利局的玛格丽特女士向他宣布,“在召开听证会之前的48小时内,许大同夫妇若接近儿子500英尺以内,将会被以‘蔑视法庭罪’起诉。”许大同夫妇绝望地询问“为什么”,玛格丽特则一脸正气、义正言辞地回答:“因为那是法律!”
几年前有一部风靡一时的香港连续剧叫《法网柔情》,其实若然法网上果有柔情,那“程序”上恐怕就不正义了。在影片中,以玛格丽特女士为代表的国家法律以无孔不入的覆盖面和雷厉风行的速度进入到了许大同一家的生活中,并运用现代法律和现代医学的知识和逻辑制造出“虐待事实”、“被虐待者”和“虐待人”。从一开始,许大同一家就被动地卷入了ถ这场事件(event)中,从一开始,许大同就不得不为自己是一个爱孩子的父亲而辩护,并且千方百计地出示这种“父爱”的证据。在许大同眼中或者说在许多中国老百姓眼中,父亲爱儿子是天经地义的,居然还要证明,这简直是荒谬。然而现代法律运作起来并未考虑许大同作为父亲疼爱儿子以及是否会虐待儿子等在常识上的可能性,这在一般中国人心中至少会设身处地的去理解的“伦理人情”,在法律面前,则必须经过质证。法律的逻辑只问事实不考虑人情,排除去这些“非法律因素”,本来就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面对丹尼斯,许大同夫妇没有任何为父母者的优先权,或者说在玛格丽特眼中,她与许大同夫妇对孩子的关注及权利主张相比,如果不是更有力,至少也是一样的,她并未觉得这是“多管闲事”或是有什么不妥。在儿童福利局的紧急会议上,大家都被丹尼斯背上的红痕所震惊,坚信“只要有我们在,这种事情就再也不会发生。”而这里的“我们”,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些热心公益的官员,实际上是在背后支撑的强大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机器。换句话说,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或者可能的感情并未被法律明文规定在处理这类事件的考量因素之内。一切都要经过证明。如果采取一种时髦的比较立场,也许我们可以总结说,正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家庭为本位,内外有别,在伦理人情上亦有厚薄远近之分,因此才有许大同夫妇对于儿子的管教,才有对于昆兰出庭作证的愤怒,才有对于法律径直进入家庭生活的抵触;而在西方现代社会中,以个人为本位,家庭宗法观念淡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披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法化外衣,在强大的国家力量的支ร持下最终击溃前者,取得了胜利。
共5页: 3
论文出处: 五
在整部影片中,刮痧只是中西文化差异的一个缩影,通过它,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中国人与这一整套法律制度的磨擦。而这一套西方的法律理念与制度正在从各个方面向中国传统社会渗透。我并不企图也无力去论证这一过程是否可行,但至少现实早已经告诉过我们,人与制度的不兼容永远不会在理论层面上显现,当法学家们论证种种洋货色的合理性时从未遇到过挫折,因为那是“纸上谈法”。尽管他们有时会构想出一些问题并提出“学者意见”,但这些在他们脑海中浮现的所谓“实践中的问题”其实从来都是一些伪问题。很明显,我在老调重弹,法律能否移植,法治如何可能,“西化”还是“本土化”,这些在最近几年被激烈讨论的话题,似乎已很难在理论上凭空引起任何人的兴趣。然而《刮痧》的故事却使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重新获得一种生动感,一种新鲜感,似乎是“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苏力诗)。这种“蓦然间生起的忘却已久的心情”,[22]在看《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时,我们曾经有过,那是一个中国的农村妇女在面对国家法时的挫败,这里的国家法带有明显的日益西化的标志,即“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方式的纠纷处理办法,强调西方的那种权力观念,强调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性控制。”[23]而在《刮痧》中,我看到的是一个已经旅美8年的中国的知识分子在面对强大完善的西方法律制度前无法通约的痛苦。前者向我们展示的是中国法治的现实,后者有没有可能成为即将上演的中国法治的明天?
影片中末尾许大同将老父送回国内后被迫与妻子分居,以使得法官认为孩子被妻子带回家中后可以有足够的安全保障。若许大同走近其公寓20米以内,就是“违抗法律”。在圣诞夜许大同思子心切,在企图偷溜进公寓而被门卫发现并拒绝后,铤而走险去爬楼外的管道(他家在9楼)。当我看到他在寒风中冒着生命危险抱着铁管一步步吃力地向上爬时,我眼中的泪水就会落下来。这部电影我反复看了几遍,每次放到这个镜头时我都难以自己,唏嘘不止。这里面包含着一个身在异乡的中国人为寻找他的“美利坚之梦”所遭遇的辛酸,尽管不如意,却仍然那么执着。在我眼中,他的背影慢慢幻化成一幅幅画面: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新文化运动……,那是一个古老的民族近百年来在饱受屈辱后转而向西方学习的踉跄脚步;严复、康有为、胡适、殷海光,一批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在各种艰苦卓绝的环境中,亦未曾放弃过传播西学以壮我族的探索,他们会成功吗?我的祖国会因此强大起来吗?写到此处,笔下不由得沉重起来。自《礼记》中提出“大同”一词距今已是几千年,在如今“全球化”、“接轨”、“现代化”的语境下,它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意思。若是孔老先生活到今天,他会不会也问一句:“夫大同可欲乎?其有期乎?”我不得而知也。时至今日,在中国法学界诸多优秀学人将西方法治的理论和经验引进国内以求建构中国的现代法治时,我脑海中仍然常常挥之不去这样一些问题。这样的困惑并不意味着我就是个“××论”者,在理想与现实的纠缠间,在普适性与地方性的话语争斗里,在平面化与时序化的语词丛林中,堂吉柯德也会迷失其间。所以我想苏力可能是对的,争论那些“众妙之门”的问题也许并没有多大意义,只是在为论者授以“虚名”的同时又演化成新一轮的主义与标签之争。那将把我们再一次引向八十年前的情势。如果本土化的努力只是表现为引经据典地论证此一口号的合理性,那 ﭢ不过是又树起了一个宏大的招牌,实质上将和它所批判的“移植论”沦为同一货色。所以重要的是做了什么,而不是说了什么或标榜了什么。然而我们能做什么呢?在这样一个时代里,每一个川上的吟者可能都会在有所作为的雄心与无能为力的荒谬感之间面临分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所作为。尽管我赞同是一个民族的生活而非法学家创造其法治,[24]但在我看来,法学家所做的也并非仅仅是事后的理论正当化。因为学者的努力无论微巨又何尝不是这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呢?每个人都不可能游离于生活之外,因为“我和你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中”(借用苏力的一篇文章名)。如果每一个有责任感的知识分子都可以静下心来,“不要让世纪末的时尚口号和花哨的旗帜所遮蔽,使相互认同产生障碍”,[25]而是去认认真真地“阅读”当代中国社会的内在秩序,并在此一基础上清晰合理的呈现有感而发的读书笔记,为将来可能的系统的理论建构做一些坚实的准备,那么在我看来,可能要远远胜于为一些众所周知的表象提供某些隔靴搔痒的“学者意见”或“解决方案”了。
又想起了胡适的话:
“我们应该先从研究中国社会上,政治上,种种具体问题下手;有什么病,下什么药,诊断的时候,可以参考西洋先进国的历史与学说,用作‘临症须知’,开药方的时候,也可以参考西洋先进国的历史和学说,用作一种‘验方新编’。不然,我们只记得几首汤头歌诀,便要开方下药,妄想所用的药进了病人肚里,自然‘会’起一种适用环境的变化,那就要犯一种‘庸医杀人’的大罪了。”[26]
不是畏难求易地、偷懒去做留声机,而是认真地先诊断,再参照西洋的学说,为中国的问题开出我们自己的药方,在川上的我们自己的船上说出自己的独特感悟并寻求共鸣,——也许,这可以回答那个令人战栗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
共5页: 4 [2] 早在30年代,李健吾先生评论卞之琳先生的《断章》时就已指出了作品相对于作者的独立性,认为评论者的议论与作者的原意之间应视作有“相辅相成之美”。现代阐释学则为此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依据。可见[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王才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 这可以用荣格的“集体无意识”来解释。参见[美]霍尔:《荣格心理学》,冯川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4] [英]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5] 转引自[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页。
[6] 参见[英]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7] 对此更为细致的分析,还可见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以及[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 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0页。
[8] 参见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9]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作为文化体系的常识》,载《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渲译,中央编译局出版2000年版,第99-101页。
[10] 主要是通过孙悟空“偷吃蟠桃”、“大闹天宫”以及“盗取仙丹”这几处故事的重述,控方律师试图向法官表明“这是一只残忍成性、粗鲁顽劣的猴子”,这种对暴力的崇尚却代表着中国的传统道德和价值观。而许大同作为电子游戏的主要设计者,将孙悟空作为游戏的主角,“将把孩子们引向一条效仿暴力之路”。许本人的暴力倾向也可以从中窥见。 [12] 参见[法]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19页。 [14] 这里可能涉及到法律对生活事件的“格式化”和“剪裁”功能,相关文章可见苏力:《纠缠于法律与事实之间》,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强世功:《乡土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和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愚人船》是德国大诗人布兰特最有名的一篇寓言。以此为主题的文学作品很多,比如[美]凯瑟琳. 安.波特:《愚人船》,鹿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福柯以此来比喻精神病人(疯子)被流放出理性和文明世界。参见[法]福柯:《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刘北城、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一章尤其是第5-22页。 [18]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页。 [20] 参见前引19,第23页以下。
[21] 参见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三联书店1997版,第181页。 [23]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24]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6页以下。
[25] 原文可参见王元化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的笔录,转引自吴士余为《三联评论》系列丛书所写的“策划人语”。
[26] 参见胡适:《三论问题与主义》,《胡适文存》(第一集/第二卷),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43 页
共5页: 5
论文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