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创新垄断
内容提要 在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世界中心-边缘结构,而在这种结构中,存在着中心国对技术创新成就的垄断问题。由于中心国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它总能汇聚起全世界的优秀人才,从而总是处在技术创新的前列。出于在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中心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而实现创新垄断。边缘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后,中心国在创新垄断的前提下也以技术援助的名义对边缘国转让一些落后技术,并在这种技术转让中实现理论特别是价值观的输送。然而,边缘国在此过程中往往是无奈地接受,并无条件地向中心国奉献自己的智识与技术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边缘国往往是因为缺乏自信而向中心国奉献其知识与技术,目的是希望得到中心国的承认和肯定。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被突出,而中心国的创新垄断已经对人类社会的共生共在造成了威胁。
关键词 中心-边缘结构 创新垄断 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 全球化
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国对边缘国的剥削和边缘国对中心国的依附可以说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每一重关系中:在经济方面,中心国剥削边缘国的经济剩余,积极鼓吹所谓正统的经济理论,边缘国则将其视作为救国之神明;在政治方面,边缘国受到中心国所宣扬民主理论的迷惑,深陷于对中心国的政治依附之中;在智识方面,边缘国知识分子囿于中心国所编织的神话,深陷于智力依附之中。在所有这些方面,中心国对创新的垄断(包括硬技术垄断和软知识垄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垄断大幅提高了中心国的生产力,也增加了其剥削边缘国经济剩余的能力;对军事技术的创新垄断使得中心国独占最先进的军事技术,用军事威慑换取一些边缘国的言听计从,或用军事打击摧毁那些一意孤行的边缘国;对传播技术的创新垄断为对边缘国的理论宣传与政治干预提供了有力保障,虽然美国的“窃听门”事件也让其他中心国成员暴跳如雷,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似乎将中心国监听边缘国的同样做法抛诸脑后;关乎健康与生命的药品也被中心国以专利保护的名义而拒绝知识和技术共享。不仅是硬技术,那些软知识同样受到了中心国的保护。当然,我们经常看到中心国似乎大度的技术传播或技术援助,而在其背后,则是披着“技术”外衣的理论、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扩散。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国拥有创新优势是因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诱使全世界的创新人才向它那里汇聚,而边缘国却因为人才的流失创新能力大为削弱。显然,中心国以其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优♪势地位而轻易地将人类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从而增强了它在贸易或谈判中换取利益、骗取利益、掠取利益的实力。如果说中心国其他方面的垄断都是对曾经的或现有“资本”的控制,而在创新方面的垄断,则保证了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未来的领先地位,并以此将边缘国置于永远依附于它的地位上。
一、世界中心-边缘结构形成中的创新保护
二、在创新垄断中强化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
三、挣扎在世界中心-边缘解构中的创新垄断
TRIPs协定的许多签署国“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地意识到TRIPs的影响。他们在谈判前和谈判中都受制于发达国家的经济胁迫。此外,他们同意以签订TRIPs换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承诺,即放宽发展中国家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纺织品出口”。③正如赛尔所看到的,亦如签署类似国际协议的情况一样,其背后充满了欺骗、威胁和交换(威逼加利诱)。一般说来,中心国总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协定去隐藏自己的阴谋,这是因为,这些协定从构想、起草、制定、谈判、通过和签署的整个过程,通常都受制于某个中心国或某几个中心国组成的联盟,TRIPs就是美国联合日本和欧洲的产物,所以,在其中注入了为己牟利的内容,并☏轻而易举地隐藏了他们不可告人的秘密。在几乎所有的国际协定的签署中,中心国都会向边缘国描绘一幅协定将会带来的大好蓝图,TRIPs协定就包含着这样的叙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施行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移和技术传播,有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互惠,其实现的方式应ฬ有助于社会与经济福利,并有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⑥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pr. 15, 199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nex 1C.许多边缘国正是在这些描述的蒙蔽下在协定上签了字,以致于“未能充分地意识到TRIPs的影响”。中心国的另一个伎俩就是交换或利诱,事实上,这并非即时的利益交换,而是用对边缘国的未来利益承诺换取此时边缘国的妥协,至于诱导了边缘国签署相关协定后,那些非正式的口头承诺是否能兑现,往往是由边缘国自认倒霉而去加以消化了。当然,也会有一些正式的文字承诺,但也不一定会兑现,因为这些文字与他们所签署的国际协定一样,也是任由中心国把持。不仅如此,在协定签署后发挥作用的漫长时期中,中心国还会充分利用这些协定为自己谋利,当国际协定成为中心国实现利益的障碍时,或者对协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或者要求修订协定,或者干脆绕开协定等。
当然,中心国因拥有技术优势而要求以贸易的形式向边缘国转让技术,认为这一转 ت让技术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心国的利益,反之,则会使中心国的利益受到损失。在TRIPs中,就有着相关表述:“不通过进口或经许可的方式而使用外国技术,通常会给技术出口国带来非法的经☪济损失。”②也就是说,在中心国拥有技术优势的条件下,边缘国能够通过贸易的方式获得什么技术,都需要得到中心国的许可,哪些技术可以转让,哪些技术不能转让,都由中心国来决定。这显然是一种霸权逻辑,而且也是维护霸权的做法,更不用说进口技术所要花费的高昂费用在边缘国这里能否承担得起了。于此之中,可看到,中心国所考虑的仅仅是自己的利益,至于全球化条件下的人类共同利益,则被弃置不顾。比如,中心国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在碳排放技术方面又做出严格的垄断,或者要求边缘国通过贸易的方式购买他们的碳排放技术。这无疑是一种在经济上扼杀边缘国的做法,目的就是要维护中心国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位置不变。另一方面,从历史上看,中心国的这些要求也不具有合理性。“在蒸汽机技术的早些年里,英国禁止出口蒸汽机及其零件和技术人员。美国却不顾一切地进口所有这三类……对美国来说,在当时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最好的政策就是不去严格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 Merges, Robert P., “Battle of Lateralis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e,” BU Int’l LJ, 1990, p.8.而是盗取了英国的先进技术,等到美国在技术创新方面实现突破时,却开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