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有效路径

时间:2024-09-20 11:52:5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科学发展,建设宜居型城市。政府环境ต行政的不足决定了生态城市建设必须吸纳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其中,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得城市公众有可能协调一致行动,以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家庭、社区、社会层面的生态环境改善。

政府应当更加完善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和政策,为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现实渠道和切实保障;城市公民应自觉培养生态可持续性行为习惯,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发挥自律、监管、建言献策的作用。论文关键词:生态城市♛,环境行政,公众参与

一、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目前,国内乃至国际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只能说不同的城市依托各自的自然环境特征、经济区位特点和社会文化特色,在努力朝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健康的方向发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建设的探索,约有20多座城市如广州、上海、宁波、昆明、成都、贵阳、长沙、扬州、威海、深圳、厦门、铜川、十堰等先后提出过建设生态城市的奋斗目标。

按照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公示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以此为指导,全国很多地方都提出了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规划、实施办法,有的按照生态城-生态区-生态县城直至生态小城镇的思路拓展,有的按照生态示范园区的模式推广,有的按照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铺开。

笔者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科学发展,建设宜居型城市。具体可分阶段安排不同时期的建设任务,如以3年为一个阶段期,设定每个3年的递进式任务:城市生态规划及城市居民环境意识的培育和提升,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选用清洁能源,有效控制、治理城市污染,优化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绿化,相关法制及监管机制完善等,以逐渐达至或接近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公众参与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有效路径

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决定了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可能性城市化离不开工业化,但工业化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之一即环境安全受到威胁。在城市化过程中。

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上升,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大城市中心区环境恶化,地价上涨,交通拥挤,居住条件差,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大幅度下降,生态城市建设于是被提上日程。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质是保全或提供城市公用的生态环境产品。

保全是从消费的角度讲的,指对城市原本清洁、安全的自然环境努力保持其原初状态;提供是从产出的角度讲的,指人为添加的产品以不危害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和限度。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至少应同时符合两个特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

非排他性是指人们在消费公共产品时无法排除他人也同时消费该产品,或者排除虽然在技术上可行,但费用过于高昂而没有实际意义。非对抗性也称为公共产品消费时的合作性。

环境属于集体消费品,任何人无法独享,同时❅,任何人对己有利而损害环境的行为都会殃及公共利益。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人们对环境产品的保全或提供行为必须具备充分的合作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的不足及个人、企业的经济人思维使得单纯靠政府或个人、单位都无法✯实现环境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环境行政的不足决定了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必要性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良好的环境离不开公共行政机关——政府的环境监管和治理。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从不断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来看,有些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环境监护职责,相反还频频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人。

如1994年“B市石南镇芒果种植专业户陈氏三兄弟诉南方水泥厂和兴业水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被告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848万元,并要求被告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好环保设施,停止污染。一审判决生效不到半个月,石南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反映”称:水泥厂是该镇企业发展的龙头,如果执行判决,将会影响镇其他水泥厂乃至全市水泥厂的生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建议法院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不到4天,B市人民法院就作出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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