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与金融支持研究

时间:2024-09-20 16:49:0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城镇化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持久发展的内需潜力之一。新型城镇化是对城镇化的更高要求,它要求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走出一条“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度和成效,很大程度上是由金融的支持程度决定的,因此,在利用好传统融资渠道的、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的同时,应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融资渠道

一、引言

二、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以财©政投资为主的模式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二)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模式单一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追求赢利性、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新型城镇化起步阶段需要加强交通、能源、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医疗、养老等城市公共服务建设,这些需求普遍呈现出明显的公益性特点,投资周期长,收益不确定性较大,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当前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等资产无法自由转让和流通,导致资金需求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上农村信用意识薄弱,金融生态环境欠佳,因此从控制贷款风险的角度考虑,对于个人贷款的需求,银行也无法有效其的满足。基于以上原因,商业银行对城镇化建设的参与积极性有限。另外,当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资源集中在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众多的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结构单

一、网点覆盖率低,主要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构成,其他银行机构布点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布就更少了,且地区间农村金融供求严重失衡,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更少,且这些金融机构开发的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非常欠缺,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开展的业务基本局限于传统存贷和汇兑业务,新兴的代收代缴、票据承兑和贴现等服务相对较少,理财咨询、外汇业务等更为鲜见,农村金融服务多样性不足问题较为突出。

(三)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其他渠道的资金利用程度较低。地方融资平台因被广泛认为风险偏高,正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我国法律禁止发行市政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平均利率在2012年超过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安全标准,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债的方式从债券市场获得资金的空间正被压缩;这导致当前中国大量的民间资本无法通过安全有效的渠道参与到城镇化建设,造成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盛行,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城镇化建设之外,形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稳步放开了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允许社会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但从实际来看,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仍然较高,改革的步伐迫切需要加快。而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其发达的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了多元投资主体和融资机制,欧洲则通过地方政府信贷市场以有组织的市政银行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

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稳定经济增长,扩大有效需求的现实选择。站在这种角度来说,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都应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中承担自己的义务,同时抓住机遇,寻找发展契机。

(一)政府应加强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引导

政府应继续加大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同时逐步改进财政支农方式,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个人建设经营承担部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主导、央行参与的前提下,多部门凝聚合☪力,共同完善村镇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偏远落后、财力薄弱的小村镇,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倾斜,让乡镇财政保留更多的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并可考虑通过特许经营权(BOT)等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润和税收减免,引导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要求,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村、农业、农民、战略新兴产业、小企业、产业转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对于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信贷投放较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适度提高信贷投放宽容度。按照“明确所有权、确保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出让或转让、公开拍卖或租用等方式进行流转,促使承包地逐步向种田大户集中,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保留在各级城市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村房屋等进行抵押融资,探索在城市落户农民用宅基地置换城市房产,支持♥农民将在农村所拥有的各项资源作为其融入城市的资本。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自由流动,为有条件、有意愿在城市定居的农民提供安居乐业所必要的保障。

(二)金融机构应抓住新型城镇化的机遇,拓展业务、完善城镇金融服务体系

新型城镇化会催生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经过改革开放后多年来的发展,农村整体教育水平、农民素质、生活方式、生活观念、收入水平都有很大改善,相当大一部分人经常在城乡之间流动(2014年城镇常住人口749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05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1866万人,减少1095万人),他们早已适应了城市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居民素质提升、人均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增强、生活的观念的改变必然会带来消费的崛起、理财需求的增加、服务要求的提高等,由此会带来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新型城镇化不仅仅是人的城镇化,还要求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城镇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和服务业的大发展,最终会为银行业孕育出多元化的客户主体。一方面农民市民化转型,会催生出大量的个人基础客户和一批中高端客户;另一方面,区域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加快发展,将会使一大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集团和产业链应运而生,为银行带来一批刚需型、基础性公司金融的有效客户群。然而随着前些年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的撤并和信贷权限的上收,广大乡镇和小城镇的金融ฌ服务处于非常缺乏的状态。商业银行要从城镇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长远性和全局性出发,解决好机构布局的问题,扩大经营覆盖面,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为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乡镇和城镇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立足有发展潜力的城镇,积极为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然而,目前城镇化资金需求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信贷风险集聚在发放贷款的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发展中对长期、大额、多样性等资金需求支持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对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农业产业化等发放信贷的主观能动性,制约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中央银行要在支持城镇建设上发挥导向作用,通过窗口指导和政策倾斜,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对城镇建设进行市场挖掘,促使其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应当发挥先导作用,针对性地满足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商业金融机构也要提高信贷风险的市场甄别能力、开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改革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开发面向小城镇、乡镇建设项目的灵活多样的信贷管理模式;改变目前信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局面,制定配套的信贷政策,出台相应的信贷操作办法,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权限,对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明显且发展前景广阔的城镇和乡镇给予支持;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抵抗风险能力强、效益较好的城建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以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完善产权制度

逐步开展土地经营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更多土地资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资源。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为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品、落实金融债权提供条件。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特点,探索融资渠道,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转变。引入更多民间资本,吸引社会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城镇化不同的建设项目,灵活采用PPP(公私联营)、BT(建设―转让)、BOT(建设ฑ―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BTO(建设―转让―经营)、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模式进行融资,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金。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通过部分投资、贴息、信贷担保和减免税等措施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多元化融资产品,探索发行市政债券,逐步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探索贷款资产证券化。对于那些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升格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它们贴近城镇和快速灵活等特点。对资信等级较高的城镇龙头企业,推动其在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推动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融资。

但是我们要注意,在扩展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同时,也要把控好其中的风险,切不可为了筹集资金而将风险无限制的放大以致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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