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过渡期的司法应对
从2004年12月11日起,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WTO)的承诺,WTO后过渡期到来。随着WTO后过渡期的到来,人民法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能否抓住机遇,把加入世贸带来的正面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能否迎接挑战,把预期的一些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限度,取决于我们能否真正工作到位。就人民法院而言,能否真正工作到位,取决于我们的司法能力。其中包括学习世贸知识,增强在司法决策、司法审判当中运用世贸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已按照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执行。到2003年底为止,我国法院已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建立起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内容制定了10余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把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目前有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官司可以在全国40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有关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只授权了47家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时我国法院还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庭。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机关“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是行之有效的。
加入世贸组织유是一个新的起点,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加强司法应对工作,增强应用世贸规则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本领,就必须增强司法能 ツ力,提高司法水平。下举一例:
欧盟与美国围绕《外销公司法》所展开的斗争,反映了当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共同难题,即如何处理国家间的贸易纠纷,提醒我们要善于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定来保障本国经济利益,也给我们以启示:第一,在制定涉及国际贸易问题的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时,一定要注意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避免违规立法。第二,世贸组织的裁决对贸易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影响,赢得世贸组织有利于己的裁决是最终维护自身利益、解决ค纠纷的可靠途径,因此要充分并善于运用世贸组织的各种贸易保护和法律工具。第三,在争取世贸组织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决时,应当注意采取จ多种措施给予配合。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各国经济关系密切,往往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为此,如何在制裁对方的同时减少自己的损失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