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农户行为规则探析

时间:2024-11-13 10:06:0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引言

1 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

1.1 土地改革时期

新中国成立不久,农民迫切期待的土地改革正式拉开序幕,中共中央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主要内容是废除了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作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土地产权,具有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全部收益权。

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三阶段。在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民依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使用权交由社里统一安排,农民收益也主要由社里统一分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趋于分离。发展到合作化运动的高级阶段,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被集体化了,而且经营权和收益权也由集体共有,合作社统一经营、社员共同劳动、收益统一分配。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等一切生产资料全部无偿的收为人民公社所有,社员的收入消费实行统一供给制和工分制。农民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利。虽然后来严重危机局面的出现使得农村合作化组织形式退回到高级社合作化水平上,但随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制度作为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农民依然缺乏土地所有权。

1.3 家庭联产承包制时期

2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农户行为表现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3 个时期。对于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农民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执行主体,也有自身的行为选择模式。

土地改革被认为是实现了中国农民几千年盼望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然而当新政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政策时,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农民对新政权实施的土改政策相当冷漠。国家通过各级政权组织培训土改工作队这一政策执行工具才使土改工作有所突破。为什么面对将农民从封建剥削中解救出来的土地改革,农民会表现如此“落后”呢?农民也有自己的理由。打土豪分田地早在20 世纪20 年代末就在农村很多地方出现过,农民无偿分得了土地,但是在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被打倒的阶级又卷土重来,对农民实施了残酷的报复。因此,农民对新政权的长久性,持怀疑的态度。“变天”的恐惧遏制了农民参加斗争、反剥削的愿望和勇气[4]。可见,农民在面对获得土地所有权这一巨大利益面前,最关心的是风险,是获得土地后,一旦出现“变故”,自己将遭受的损失。农民的行为是在权衡利益得失间,最小化损失的结果。 绝对贫困和生存危机是诱发制度变革的动力,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自发形式的制度首先在安徽四川等遭受旱灾及贫穷边远地区发生也强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安徽小岗村民冒着杀头坐牢的危险按下“红手印”率先搞包产到户。面临生存的边境,农民拿生命做了一次赌注,农民把它看成可以生存的唯一机会。这也可以说是农民“不理性”背后的理性行为。最初中央政府和最高决策者对家庭经营方式取代集体经营的制度安排方面的态度是迟疑的,只是局限于对旧体制的修补。在政策并不很明朗的情形下,中国大多数的农民依然是保守和退让的。

资料表明,1980 年1 月,全国实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不足1.1%,发展较快的安徽省也不过占生产队总数的10%[7]。直到1983 年中央发文积极支持家庭联产承包制,包产到户这一形式才在广大农村普及开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浪潮的兴起,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农地抛荒现象,随后政府加大了农业改革的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宣布保护农户的土地转让权。国家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农民从土地中逐渐脱离,然而尽管有政策支持,有较好的非农报酬,农民依然不愿放弃土地。复旦大学人口所进行的《苏南工业化和农村社会保障课题》显示,该地进入企业从事工业ร的劳动力年均工资收入要比从事农业的收益高出3000 多元,同时还可享受企业提供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农民转让或退还承包地,弃农应该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然而85%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8]。由此可见,农民的考虑不单单是在农业收益上,更注重的是农地的保障性。换而言之,转让农地可能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比拥有农地带来的收益更令人关注,农民对放弃农地损失的估价要比等量农地收益的估价要高。

3 农民农地经营的规则

“理性”在古典经济学完全竞争市场假定中被等同于利润最大化,也有学者把理性定义为追求现在和将来较长时间内带来的效用最大化[9]。效用最大化就是在个人可支配资源的约束条件下,使个人需要和愿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进程中看,农民的农地经营行为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约束,农民则是通过不断调整其预期,规避风险,最小化损失来实现农民的基本要求的。

3.1 农民的预期

人的预期是行为决策的基础。经济学家们通常假设决策者有一定的偏好,在给定偏好的基础上,决策者对自然状态和自己行为的后果形成预期,进而处理已有的信息。预期本身是一种心理活动,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并不与现在事件存在确定的联系[10]。但行为人在做决策时往往会参照经验、现状或期望,这就是卡赫门和图威斯盖(Kahneman and Tversky)预期理论中的参照依赖。在各种外界条件的限制下,农民获取信息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限,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现实的判断,农民易形成对农地经营行为后果的预期,只要这个预期能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与期望,那么它便构成了对农民行为动机的参考。

3.2 农民农地经营中的最小化损失行为

从整个农地制度发展的轨迹上来看,农民的行为都受到农地制度、历史条件的限制。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不单单考虑生产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注重生产经营外的风险和损失:比如计划经济时期,农地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单干就意味着要冒杀头危险;而市场经济时代,农地是自己经营的,而放弃承包权则意味着有可能失去生活的最后保障。不管是怎样的历史条件,农民往往表现为“计得”更“计失”的行为方式,符合预期理论中的损失避规,即成本损失给农民带来的痛苦要比收益获¿得的高兴大得多[11]。

我国人均农地少,农地经营规模小,农业抗风险能力弱,在加上农地制度的限制,农民要改变农地经营规模,就要额外承担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这里我们引入预期成本的概念,它涵括了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以外农民预想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农民预想农地经营行为后果中产生的隐性成本,具体包括农民为取得或增加土地使用面积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是放弃土地使用权或减少土地使用面积所承担的损失。一般来说,预期成本与国家政策,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地的分配与调整受到国家制度的限制,农户增加或减少农地都是有成本的。因此农地经营的预期成本曲线随农地经营面积变化呈U 型曲线特征。一定的制度约束下,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是变化的,那么农民便可以根据自身预期判断来选择适宜的农地经营面积以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如图1 所示,曲线C0 表示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民进行农地经营的预期成本曲线,曲线C 表示在市场经济时期农地经营预期成本曲线。

在计划经济时期,农地实行的是公有公营制,土地产出“按劳分配”,那么集体土地产出平均到个人,只相当于个体拥有极少量的土地面积(A0)的产出,而这极少量的粮食只能勉强维持农民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行为方式表现为“安全第一”的原则,也即斯科特“生存伦理”指明的:以可靠和稳定的方式满足家庭生存最低需求是农民做出选择的关键[12]。那么,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下,农民“生存伦理”产生的根源有是什么呢?改革开放前的国家是计划经济体制,农地公营是计划经济在农村实行的关键,为了推行这一政策,国家的手段是强制性的,而农民要增加自主经营的土地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巨大,“退社”

或“单干”在当时的强压下,都可能是灭顶之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下,农民要增加自有农地经营面积,其预期成本会显著增加(曲线C0 上P0 移至B 点),此预期下,农民认为违反政策的“单干”无法满足其生存的需要,而“吃大锅饭”或经营好极少量的自留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安全”的,成本最小的(P0 点),这就是农民行为标准权衡的关键。

当农民的生存状况有所好转时,其行为也会发生变化,韦伯“传统主义”心态的显著特点是:农民并不追求得到更多,只追求为了得到够用的而付出的最少[13]。那么农民“够用”行为标准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时期,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依靠土地能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非农就业机会也增加,农民的收入有了新的增长渠道。

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又有了更丰富的物质需求。然而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劳动强度大的特点,增加农地经营面积不但具有交易成本,农户还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精耕细作,(如图1 所示:当面积从A 点增加到A1 时,P 点移至Q 点,预期成本增加)并且农业收益增长相对较缓慢,因此农民们把增加家庭收入的时间成本投入到收入增长较快的非农生产上,用以满足其不断增加的物质需要。另一方面,当土地经营面积小于农户家庭“够用”经营面积时(A 点),农户让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要承担没有农业收入来源的损失,生活失去保障的风险加大,预期成本相应增加(P 点移至Q1 点)。一些专题研究的事实显示:绝大多数农户对现行的农地制度基本满意,而支持“土地私有化”和“永佃制”改革的农户远远少于支持“土地合作社”改革方案的农户[14]。在农户看来,私有化的农☿地并不一定会增加农业收入,但农民失地的风险却会增加,现行的农地经营规模是农户为实现其需求,最小化成本选择的结果,也是预期“够用”的参照点,在这个参照点附近,农民增加或减少农地的预期成本都会增加。

4 当前农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户行为分析

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家庭农业劳动力、非农收入的变化等影响,农户家庭对土地数量需求是弹性的,自主调地就是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做出的理性决策。也就是说,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预期的调整来选择农地经营面积。如图2 所示,在不同的需求下,农地经营的预期成本曲线平移:曲线C 左右平移到C1 或C2。农民自主调整农地经营面积是根据经验与实际状况作出的决策,在此决策中,增减农地农民预想的成本却可以仍然保持在最低水平(B 点),即调地给农民带来的生产经营外的损失应保持不变。流转期限较短则有利于农民依据自身和外界环境的变化及时的调整农地,保证其需求的实现。由此可见,在农地流转中,农民自发的农地调整符合农民实现需求预期成本最小化的原则。

《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改革,如反租倒包、土地合作社、规模经营等。尤其是党的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许多地方掀起了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热潮,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有些以地方政府强制推行的集中土地流转方式却遭遇了农民的极力反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人地矛盾紧张的农村地区,耕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土地成为农民生计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土地的占用,他们都会本能的认为是对其生存保障的威胁。如图2 所示,在政府硬性的土地流转方案下,一些农民需求却⌚并没有改变,例如,很多农民都有土地情结,种地对于一些农民来说是一种乐趣,而且一些种田能手的农业收入远远大于规模经营的农地补偿,减少农地经营面积则会使得农民需求的预期成本在曲线C 上移动,若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农民的损失会显著增加(由P 点移到O 点)。预期成本的增加还源于以下原因:一是基层政府享有太多的裁量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寻租行为,侵害或限制农民行使土地权利。二是农民在非农收入领域并不具有比较优势,非农收入的不稳定性加上农业收入的减少,使得农民丧失农地的预期成本增加。三是农地流转后,不少农户担心自有的农用拖拉机、犁耙、喷雾器等农机具将成为废铁或低价变卖,这对于农户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要是包出去的土地合同到期或中途中止,这些农户又有重购农机具的压力[17]。合理而稳定的补偿能够使农民相应地权衡和调整其需求的预期(曲线C 平移),满足农民实现农地经营最小化成本的要求,从而能够减小土地流转阻力。

纵观建国以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或改革中的农户行为,农民是理性的,是以满足其不断变化的需求、最小化预期成本为行为原则的。在我国当前土地改革的进程中,各方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遵从“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承包期内,切不可采取强制手段直接收回承包地,再重新进行土地发包。真正了解农民行为规则,才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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