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演进(1)论文

时间:2024-12-26 15:03:0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关键词: 市场经济;伦理;公平竞争;社会责任;法律 内容提要: 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假设为市场经济奠定了人性基础,也为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公平竞争伦理是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予以强化和保障的法律机制主要是近代民商法。

进入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后,市场经济伦理观又发展了社会责任伦理,与之相应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经济法等社会本位之法由此而生。社会责任伦理中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是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强化和保障机制便是经济法。

一、人性、自由市场经济及其伦理观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的根本属性应是社会性而不是自然性,只有社会性才能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不过,古今关于人性的论述多从自然属性出发—如中国自孔孟时代诞生并延续至今的性善与性恶之争, 西方(特别是自近代以来)一直占主导地位并为整个社会阶层所吸纳、提倡的性恶理论,以及当前人们对人性的诸多论述。

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人性“自利”假设也是从人的自然属性而非社会属性出发的。自由市场经济形成以后,产生了自身的伦理观,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

(一)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从培根、霍布斯经验主义哲学体系中吸取有益滋养,更从洛克、爱尔维修的哲学体系中寻求到了分析经济生活的新方法论,进而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必然性。 古典经济学之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以把握人性为出发点,提出了极具影响力的经济伦理学说。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多处对人性进行了详尽描述:“毫无疑问,就人的天性来说,每个人首先并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这样做也是合宜和应该的。”“人类虽然天生富有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关心相比,他们对跟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同情;一个仅仅是作为其同胞的不幸,哪怕与他们自己最微小的利益相比,都只能算无关紧要的......。

”“不论哪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对于人性中的自私而又原始的情感来说,我们自己的蝇头小利的得失,会显得比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得多,它会激起比后者更强烈的高兴或悲伤,引发比后者更强烈的爱慕和反感。

只要从这一立场出发,他的那些利益就无法跟我们自己的利益相提并论,就无法阻止我们做对他有百害而对我们仅有一利的事情……。” 上述种种表现,根源于被斯密所谓的人性“自利(self-love)”之心。

《国富论》虽然没有对人类的自利倾向进行专门的论述, 但他认为“自利”是“经济人”的根本属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机和根本目的,在于能否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国富论》在开篇就分析了社会分工的原因,认为社会产生分工是物物交换的需要所致,而要实现这种交换就必须激发对方的“自利之心”,“人总是需要有其他同胞的帮助,单凭他们的善意,他是无法得到这种帮助的。

他如果诉诸于他们的自利之心(self-love),向他们表明,他要求他们所做的事情是于他们自己ข有好处的,那他就更有可能如愿以偿。”“不是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我们期望得到自己的饭食,而是从它们自利的打算。

我们不是向他们乞求仁慈,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之心,从来不向他们谈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对他们的好处。” 在斯密之前,西方关于人性利己自私的性恶理论一直占主导地位。

斯密对经济伦理的最大贡献应在于其反常道而行之,提出并论证了“自利”之善 “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

”“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 斯密对“自利”之善的论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了伦理障碍。

马克斯·韦伯从宗教伦理的角度也指出了这种社会对“自利”之善的认同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前资本主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教义却否弃资本主义赢利精神,将之斥为‘卑贱’的,或者至少不会给它以肯定的道德认同。” 而此后的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则与宗教改革使其获得了社会化认同和宗教伦理的支持密不可分,“宗教改革本身的成效,只是在于使有组织的世俗职业劳动日益受到道德重视与宗教认同。

(二)自由市场经济伦理及其核心伦理观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各市场主体在“自利”之心的驱使下展开竞争。 市场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的竞争;前者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后者为从对方争取更大的利益,两者最终都指向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尽管斯密论证了“自利”之善,但正如其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的,“自利”之心如果没有自制(伦理)原则的约束“可以这么说,每一种激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轻率地喷涌而出,自求快活。” [11] [11]同样,“自利”之心驱使下的竞争一旦失去伦理的约束将祸害无穷,“贪婪以及贪欲者之间的战争即竞争。

” [12] [12] 因此,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相应的伦理观也产生了,此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 [13] [13]市场经济伦理是指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并以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伦理观具体说来包括多方面的要求,如“以权利为核心,以个人本位、合理牟利、自由交换、平等互利”; [14] [14]“契约伦理、信任伦理、利他伦理和平等伦理等”; [15] [15]还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伦理的范畴包括:经济人、信任、劳动、资本、公平、竞争、经济服务和自由,等等。

[16] [16] 但是,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中最核心的还是公平竞争伦理。ธ首先,就如麦迪逊所说的“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17] [17]一样,早期经济活动的小规模性和分散、单个性,使得公平竞争成为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对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机制。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斯密主张市场经济也正是基于依靠市场这个(理想的)公平竞争的舞台,可以有效实现对“自利”人性的外部约束。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认为,主要依靠“内在的我”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责任。这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其行为给环境造成影响所负的责任,即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

市场主体的此种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指出,“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经济效率、经济增长等指标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事情,任何有悖于经济增长的人或行为都被视为离经叛道,而这恰恰体现出人类社会‘惟经济学评价’的片面性。事实上,人类社会发展除了经济学评价外还需要道德哲学的评价,即需要伦理学的评价。

” [29] [29]

(2)对社会成员的责任。这是指市场主体对自身及其特定的交易对象以外的社会成员(个体和群体)所负的责任。

市场主体应该关心、帮助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主体(如弱势群体、受灾群体)的利益。为了赢利,违背前述社会本位的公平竞争伦理的要求,实施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间接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引起社会的不满,从而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了赢利,无限扩大生产,置市场需求和环境资源承受能力而不顾,造成社会供需结构的失衡、资源浪费;为了赢利,对某些地区、行业、产业扩大投资,造成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不平衡;对社会分配公平问题,对社会的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等问题漠不关心。第(

1)种违背了“不伤害”原则;第(

2)种违背了“利他”原则;第

(3)种既违背了“不伤害”也违背了“利他”原则。 为了使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与发展,关于以国家之手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经济法便产生了,其实现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对“自利”驱使下经济人活动要求的强化与保障。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一直被认为是“恶”的“国家之手”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正式得到了“善”的认定,“大家一致相信,市场经济只有与社会责任相结合才有前途。我们一致认为,现代政府管理的政策应该是经济增长与努力创造完全就业、社会公正和保护环境密切相连。

” [35] [35]针对“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的三种类型,经济法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

为了避免因垄断组织与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的激化而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社会本位公平竞争伦理的要求),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确认垄断和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为非法并加以强制性排除。(2)由于受唯利性支配的市场主体不能或者不愿对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投资经营,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了,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如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对这些领域进行投资经营,即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如果上述方式也难奏效,国家就只有选择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便是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了克服市场主体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影响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产业、区域和行业结构的失调,贫富差距的扩大,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振荡。国家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包括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来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指导调控。

总之,经济法既可以通过规定对市场主体强制的方式(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也可以通过规定由国家取代市场主体(进行直接投资经营以提供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参与方式,还可以通过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调控的方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以实现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的强化和保障。至此,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的经济法体系得以形成。

注释: 例如,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提出并论证“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见《荀子第二十三·性恶》。 刘云生:《人性恶假设与市民法伦理哲学》,载《法学》2005年第4期。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英汉对照版)》,吕宏波、杨江涛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 、205 、213 、323页。 对此,斯密作了解释,因为对人性的研究不是《国富论》的主题:“这种倾向是不是人性中无法给予进一步的解释的最初本能之一,或者更有可能是,它是不是理性和语言这种才能的必然结果,这不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题目。

”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实际上,斯密将“自私”同“自利”♥进行了区分:自利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机;而自私则是斯密抨击的行为。从语义上看,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对自私的表述为selfish;而对“自利”的表述为self - love,有的版本将其翻译成“自爱”。

分别见前注,亚当·斯密书,第322 、324 、6

8

1、826等页。 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500、502-503页。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英汉对照版)》,李修建、张云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ฟ 前注,马克斯·韦伯书,第81页。

迪特尔·格罗塞尔认为:“竞争的形式上的定义是,市场的参与者为了达成交易所作出的努力,而同一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进行着同样的努力。”见[德]迪特尔·格罗塞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晏小宝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6页。

而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竞争系指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 [11]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673页。

[1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页。

[14]郭忠义:《西方经济伦理的确立—论斯密市场模型的伦理价值》,载《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 [15]迟成勇:《市场经济伦理蕴涵的探讨》,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8期。

[16]章海山:《市场经济伦理范畴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 -66页。 [1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18]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691页。 [19]樊纲:《“不道德”的经济学》,载《读书》杂志社编:《改革、反思与推进》,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97-398页。

[2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7页。 [21]方流芳:《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辑。

[22]前注[21],方流芳文。 [23]程文晋:《经济精神论—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理性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2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2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 - 29页。

[26][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玉瑞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页。 [27]董军:《浅谈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内涵及其理论逻辑》,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1期。

[28][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29]王克敏:《经济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30]现在传统的部门法中也逐渐渗入了社会责任的内容,如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此外,如果市场主体的活动超越了社会责任伦理的限度,则刑法也会予以调整。

[3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32]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185页。

[33]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从对方获得更大的利益的竞争。因而,竞争法也包括了调整这两种竞争关系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34]王晓晔:《<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9期。 [35][德]格哈德·施罗德:《抉择:我的政治生涯》,徐静华、李越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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