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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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调整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活动长期处于无法无序状态,虽然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但这两个行政法规仅仅限于规范登记事项,并没有对社会团体(以下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民非”)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活动规范、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定义。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社会组织不可能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承担起治理社会的重任。为此,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对社会组织实行立法。社会组织立法首先应当制定一部纲领性、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基本法律,作为国家立法,名称应为《社会组织基本法》。
社会组织立法为什么要首先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而不是《社会组织法》?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组织改革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社会组织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得我国社会组织真正有条件参与社会建设,具备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才能体现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才能依法履职,反之,没有法律的保障仍将一事无成。
第二、社会组织是一个外延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一部法律很难面面俱到,对如此宽泛的领域进❧行有效调整,假如为了立法而立法——出台一部概念性的、不具有操作性的法律,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了。
第三、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首先制定出可以统领各类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框架性法律,《社会组织基本法》出台以后,立法机关或有立法权的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或立规的,实行专门的分类立法和立规。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原则规定社会
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组织职能、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社会组织基本法》应当对以下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
1全面取消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制度和双重管理制度,,原则规定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制度。
2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同在法 ϡ律框架约束下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协作关系。
3原则规定社会组织的职能,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由法律赋予,而非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
4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能应当由“基本法”依据行业性质或组织特点作出原则性规定。
5政府应当编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 ヅ购买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6明确社会组织拥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7原则规定社会组织的准入标准,革除繁琐的登记手续,取消社会组织登记的注册资金制度,取消科研学术类社会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的门槛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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