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4-12-27 04:47:4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煤矿事故多发,矿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仅给每一个矿工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影响到我们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政府的公共形象。煤矿安全监管涉及到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因此,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净化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势在必行。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管;官煤结合;低成本事故

安全生产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我国的安全生产环境得到了改善,我国煤矿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都有所下降。然而,由于存在各种原因,我国煤炭行业安全问题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净化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势在必行,本文旨在运用经济学的基本方法来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现状,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现状与弊端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煤炭安全生产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旨在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且这些政策法规并没有触及到煤矿事故频发的根源,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本文统计了从2006ღ―2013年的煤矿死亡事故的基本数据,更直观的展现近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现状。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我国政府一直都在努力探寻一种行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虽然在2005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的矿难有所减少,但是重大特大事故却屡禁不止,矿工的生命安全还是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屡屡发生的矿难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1.煤矿安全监管中或有“官煤结合”现象

煤矿安全监管不仅要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对政府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中,有大量官煤勾结事实的存在。官煤勾结导致官煤共同利益集团的形成,某些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违法作业的庇护,导致中央的相关政策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煤矿安全监管机关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垄断的公权力设租,为那些寻租的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违法发放证照,以此来获得非法收入;有的官员则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拿企业的“干股”,坐享其成;有的则是直接参与煤矿的生产经营。这些勾结行为一开始就使得“病矿”开采普遍存在,并且在以后的安全检查中总是找不到隐患(因为监管人员在突击检查时会提前通风报信,使的违法开采的煤矿能够做好应付工作,或者将手续不全的煤矿暂时停产关闭),但是一旦检查过后,这些非法开采的ต煤矿就会卷土重来。在这样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中,中央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并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且其形象受到公众的质疑,大部分只能在事后做出补救,甚至要为煤矿企业的违法生产埋单。

2.煤矿安全事故中存在大量低成本事故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轻、成本低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事故成本低主要表现为:一是事故发生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较轻,造成煤矿违法成本低;二是政府官员应当承担的监管不力的处罚较轻,造成官员的违法成本低。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走俏,煤矿利润相应不断增加,而对煤矿负责人以及监管不力的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以及责任承担并没有相应加重,使得煤矿企业及其矿主更加忽视较低的违法成☁本。“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煤矿安全事故中存在的大量低成本事故与煤矿企业和监管人员获得的暴利不成正比,造成煤矿企业以及监管人员偏向于为了较高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问题¡。

二、煤矿安全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1.成本――收益理论与煤矿安全监管

TR-TC模型最初由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提出,用于研究价格因素对顾客感知成本的影响,是一种顾客价值测量方法,后来逐渐引用到成本――收益理论之中。成本――收益理论是经济学分析的核心理论基础,是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经济主体都会通过对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成本――收益比较,从中选择净收益最大的行动决策方案实施行为,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收益大于成本,他们才会偏向于进行此次经济活动。利润为成本与收益的差,其数学关系式为:

π=TR-TC (π:利润 TR: 收益 TC: 成本)

作为“经济人”的煤矿企业以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一次的行为选择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隐含着经济学上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

不完全信息又称为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各方拥有的信息不相同,信息不对称本身并不是市场的缺陷,但他会导致并放大代理人问题、逆向选择等市场缺陷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工作格局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在目前的监管制度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掌握着更多的煤矿企业的信息,中央政府会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委托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代理人,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选择隐瞒部分信息,而成为“规制的俘虏”,形成官煤勾结。

在煤矿安全监管中,也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如果因为执法不力或者企业虚报、瞒报安全信息,导致监管主体对煤矿企业的安全信息掌握不准确,可能在制定监管计划时把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而那些安全情况较差的企业可能逍遥法外。最终,这些原本安全状况较优的企业由于被监管力度的增加使得其安全投入、安全处罚等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将面临被淘汰的可能。避免煤矿安全监管中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完善煤矿安全信息制度仍是关键,目前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信息知情权、获取全和调查权的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就目前我国ส煤矿安全监管的现况而言,应当加紧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应当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的违法成本,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化、系统化、网络化建设,使大众尤其是矿工能及时获得煤矿生产的安全指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多元化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使煤矿安全监管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做到执法必严,斩断“官煤勾结”的链条;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准则,让工会和矿工积极参与监管的全过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现状相当不乐观,这不仅是煤矿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同时也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安全监管人员不严格执法的后果。我们应该看到不足,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理清各种利益关系,探寻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煤矿安全监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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