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治理的责任伦理反思
① 全片从“雾霾是什么?从哪儿来?该怎么办?”三个问题切入。
② 该书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在1962年出版,唤起全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参见http://news.china.com/finance/11155042/201503
02/19333702.html。
〔摘要〕 责任伦理学作为对社会发展态势的一种反映,既是对社会发展代价的伦理反思,又是对各主体社会责任的伦理追问。雾霾问题作为工业社会以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曾经的发展之痛,对其反思也推动了环境责任伦理学的发展。文章通过对1992-2014年CNKI数据库关于雾霾论文的文本分析,并对比英、美、日、德等国曾经的雾霾问题状况及解决之道,目的在于倡导一种基于责任伦理意识的培养,从而唤醒各行为主体的生态环境责任感,增强行为主体对自身环境行为的责任认知和责任实践能力,从而使环境责任意识内化为责任主体的道德品格,进而解决中国环境治理的困境,推动中国的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环境治理;雾霾;责任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5)03-0076-10
一、 问题及由来
自2013年始,中国遭遇史上最严重雾霾天气。2015年初,前央视记者柴静在网络上推出了关于雾霾的调查纪录片《穹顶之下》。柴静表示:“这是我和雾霾之间的私人恩怨。”然而,这一问题并非如柴静所述的仅是个人恩怨。目前,环境问题已然成为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发展中的环境压力已经进入到高峰状态,问责和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必将成为新常态。
柴静雾霾调查纪录片的“三问”①大致勾勒出了一个关于雾霾成因的问责图谱。尽管该纪录片引发了各方观点和质疑,但值得肯定的是该记录篇唤起了关于如何应对雾霾以及相关环境问题的全民探讨,以至于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将该纪录片和环保史上有名书籍《寂静的春天》相比。②
本文基于中外雾霾问题治理的比较分析,并从责任伦理角度进行剖析与反思,从而探究环境治理的伦理症结及对策问题。
二、 责任伦理的理论
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环境治理牵涉到复杂的社会行为体系。从责任的角度来看,各种相关责任主体界限模糊,职责纠缠不清。责任伦理,就是试图借助责任原则,唤起各个行为主体的危机意识,从而为防止人类共同的灾难寻求规范约束。因此,在当今人类对自然干预能力增强的时代,有必要发展一种以未来的行为为导向的、预防性的、前瞻性的责任意识。
1. 责任伦理的理论发展
在西方伦理思想上,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担当,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责任伦理”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的。1919年初,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中,韦伯首次提出了“责任伦理”范畴:“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为,都可以归属到两种准则中某一个之下;而这两种准则,……这两种为人类行动而这两种准则,……这两种为人类行动提供伦理意义的准则,分别是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1]责任伦理则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理性而审慎地行动。表面看来,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是极其对立的,因为前者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意图,而后者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的后果。但如果进一步去探索二者背后的深层动因,就会发现二者又是统一的,因为它们都根源于行为者内心所秉持的信念。所以,信念伦理是只关注信念而不关心后果,责任伦理则是将信念与责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之后有一批学者也都认同韦伯的研究成果,并从不同领域、不同侧面深化责任伦理问题的研究。(如表1)
表1 责任伦理学理论进展
姓名
国籍
代表作
主要内容
汉斯・约纳斯
(Hans Jonas)
美国
《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
本书着眼于整个人类生存的危险来探讨责任的伦理问题。
乔尔・范伯格
(Joel Feinberg)
美国
《理性与责任》(1965)
本书对知识的本质及生命的意义等问题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唐纳德・肯尼迪
(Donald Kennedy)
美国
《学术责任》(1999)
本书提出学术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责任的观点。
埃曼努尔・列维纳斯
(Emmanuel Levinas)
法国
《伦理与无限》(1985)
本书以“他者”为责任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汉斯・昆(孔汉思)
(Hans Kǜng )
德国
《全球责任:寻找新的世界伦理》(1990)
本书认为生态危机不仅仅是“生态的”危机,更是人类关于生态的“伦理价值” 的危机。
汉斯・萨克瑟
(Hans Sachsse)
德国
《技术与责任》(1972)
认为:责任概念与技术相联系
汉斯・伦克
(Hans Lenk)
德国
《技术与责任》(1972)、《技术与伦理》(1987)、《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1997) 认为:“道德权利先于利益考虑”、“普遍的道德责任原则上先于任务和角色责任”、“直接的基本道德责任至少优先于非直接的远的、最远的责任以及次级的法人责任”等十条原则(后来又扩展为十六条)。
特里・L .库帕
(Terry Cooper)
美国
《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1982)
探讨行政伦理责任,倡导责任政治和政府责任。
威廉・史维克
(William Schweiker)
美国
《责任与基督教伦理学》(1999)
对责任伦理进行了分类,并从生活的角度观察了道德和责任。
彼得・斯特劳森
(PeterF.Strawson)
英国
《自由与怨恨》(1962)
从情感反应态度来界定道德责任。
约翰・M .费舍尔
(JohnMartin Fischer)
美国
马克・拉威泽
(Mark Ravizza)
美国
《责任与控制:一种于道德责任的理论》(1999)
论述了个体为自己的行动、疏漏、后果和情绪所应负的道德责任,特别阐述了在具体情况下应该负有的相应责任。
费迪南・斯库曼(FerdinandSchoeman)
美国
《责任、品格和情感――道德心理学新论》(1988)
解决了一系列有关责任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角色负责任的问题。
腾・凡・戴恩
(TonVandanbeld)
美国
《道德责任与本体论》(2000)
从本体论角度论述道德责任。
鲁卡斯
(J.R.Lucas)
英国
《责任》(1993)
提出从可接受的合理理由为责任判定依据。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出版资料查询整理所得。
上述学者的著作就环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学术责任、政府责任、全球责任等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和主张,并使责任伦理成为目前涉及范围广阔的实践伦理体系之一。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责任伦理的内涵扩展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土地、人与环境之上,并从人类切身的环境变化方面进行责任反思。如奥尔多・利奥波德在其巨著《沙乡年鉴》中,试图寻求一种能够树立人们对土地的责任感的方式,同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到政府对待土地和野生动物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利奥波德在强化人们维护生存共同体健全的道德责任感。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观以生态学视角重新审视自然有机体,深化了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并推进了美国和世界的环保实践。而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则立足于西方伦理思想的整体发展,通过伦理拓展主张人类的道德视阈应扩展至自然生态系统,通过伦理转向坚持人类价值理论和道德价值观的生态――环境转向,通过伦理整合论证了自然与文化、自然价值与人类德性的辩证关系,通过伦理反思批判了西方“现代性”道德价值观和不公正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结构。
2. 责任伦理的原则
责任伦理学思想的提出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它与当前时代的发展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发展在给人类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环境也日益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和危机。在对自然责任和政治责任这两种具体责任形式的比较分析中,尤纳斯归纳出责任的三个特征,分别是整体性、持续性和未来。所以综合来看,新的责任伦理的基本原则有:
首先,责任伦理倡导“尽己之责”的伦理精神。责任伦理超出信念伦理的地方,在于自己的行为除了依据对义务的最高信念而行事之外,人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能自觉强调对行为后果勇敢地承担,即应“顾及后果”,而不是如信念伦理对人的责任的漠视。责任伦理既是一种责任形态,也是一种伦理范畴,它注重主体动机与行为的联系性和规范性,“责任”贯穿行为始终,在行为的判断、选择、执行、结果等环节中也始终离不开责任。环境责任伦理的主体不仅包括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包括经济活动内外所有相关者。在此要注意三种责任概念:义务责任指的是经济活动主体要遵守甚至超越本身的积极责任;过失责任指的是伤害行为的的责任;角色责任指的是,由于处于一种承担了某种责任的角色中,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责任,并且也会因为伤害而受到责备。
其次,责任伦理倡导强调生态原则。责任伦理提倡恪尽职守的“天职”意识。责任伦理强调实践主体对实践行为后果的自觉担当,这是一种伦理责任的道德自觉。正是对责任的强调,可以有效地约束人类理性的带来的那些“人类中心论”色彩的科学技术现代化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破坏后果,如核生态危机等。最终通过实践主体彰显责任伦理意识、增强道德自觉最大限度地消解人类行为的破坏性后果的产生。正如罗尔斯顿所指出的,“以前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行为,现在得接受某种约束。不受伦理限制的巨大力量很容易被受到滥用。地球以最大的慷慨养育了人类,但它不能也不应该只养育人类。……只有当我们从道德上关注整个生态企业时,我们才能生活的更好。这种伦理通过平衡资源预算来护卫人的生命,但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要护卫完整的生态系统中的所有生命。我们既有能力也有义务这样行动,以便我们能够继续适应这个地球――生命的根基和支撑者。”[2]人类应使对人文的关怀与对生态的关怀相一致,应将对社会的责任升华到对自然、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责任,这样才能避免20世纪生态系统的悲剧重演,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再次,责任伦理倡导前瞻性原则。以未来责任为导向。可以说,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未来的[3]责任性,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责任成为必须的新原则,特别是对未来的责任。 最后,责任伦理倡导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由于人类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应当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律令,并呼唤一种新的伦理。责任伦理的提出,是为了推动整个社会防范意识的建立,预防人类不负责任的行为带来的威胁,阻止罪恶与痛苦,维护生命个体与生命种类的延续。伦理学作为应然的制约力量应该发挥作用,但传统伦理学体系均因为自身的缺陷而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因此尤纳斯提出了“责任命令”的伦理原则。在尤纳斯看来[4],每个人都对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发展延续负有责任,都要考虑如何行动来维护人类在地球上的持久存在。作为对“责任命令”的论证,尤纳斯区分了它与传统伦理学的区别:传统伦理学都是“纵向”的,忽略当下,目标是实现终极的最高的善,责任伦理是“横向”的,关注于每一个现在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不断适应变化着的情况;传统伦理学都是种形式上的责任,责任伦理作为一种关于权力和知识的功能结构,是种实质责任,并且具有单向度和不可逆等特点。汉斯.约纳斯和欧文.拉兹洛二者都强调一种整体性责任伦理观,但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侧重于责任伦理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后者则侧重于责任伦理实践。
三、 基于CNKI数据库关于雾霾文献
的实证分析
雾霾问题作为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对其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阶段,对其进行责任伦理层面的反思和分析显得迫切和必要。
本文基于CNKI数据库本文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关于雾霾天气共4884篇论文进行统计分析。检索方法是以“雾霾”为关键词,并对相关文章展开统计并进行内容分析。
1. 中国关于雾霾研究论文统计
论文数量的趋势变化反映学者对雾霾问题的关注程度的变化。经过对CNKI数据库的检索,中国关于雾霾论文数量的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从1992年至2012年的20年间,中国关于雾霾论文发表数量持平稳增长状态,而在2013和2014年呈爆发性增多,也反映出在2013和2014年,中国对雾霾情况的关注度急剧上升。
2. 中国关于雾霾研究的内容分析
文章内容反映国内相关主体对雾霾问题的关注角度、认知水平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
图1 中国学术界关于雾霾天气研究论文统计
图2 中国关于雾霾研究的内容统计
通过图2可知,中国关于雾霾研究主要集中在雾霾治理、成因、危害以及对策上面。通过对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具体表现为:
(1) 关于雾霾天气治理对策分析
进一步分析相关文章的内容,可对国内关于雾霾治理层面的相关观点进行总结,由此可推断出对雾霾治理的成效。
表2显示,中国关于雾霾治理的期待主体主要落脚在公众个体和政府层面。从文章的作者角度来看,反映政府认识的文章更力主推动公众的力量来进行,而更多的反映学界声音的文章则将治理雾霾的核心角色放在政府,期待政府从法规制度、基础设施、生产转型、人才队伍等宏观层面进行构建和规划。
表2 中国雾霾天气治理对策分析
成因
序号
观 点
作者
作者单位
个人方面
1
雾霾天气应尽量减少出门
苏鹏鹏
山东省文登市气象局
2
出门前应做好防护措施
靖阳
郑州大学
3
减少汽车驾驶,提倡绿色出行
王瑞岭
南阳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4
尽量避免频繁装修
王瑞岭
南阳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政府方面
1
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来防治雾霾天气
鲁朝旭
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
构建多中心治理雾霾的机制
王树翠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
转变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
王树翠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4
构建多中心治理雾霾的机制
王树翠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5
完善法制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与问责制
巩倩汝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6
加强空气质量检测,完善监测网络设施
巩倩汝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7
引进先进的生产管理模式,着力人才队伍技术的培养
巩倩汝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8
建立自己的产品设计,研发队伍
巩倩汝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9
制定具体的治理策略和措地
葛于兵
江苏省淮安市气象局
10
加强雾霾的立法和执法
吴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11
转变产业发展模式和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吴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 关于雾霾天气成因的情况分析
雾霾天气成因的分析是雾霾治理的前提要件。国内文章的成因分析大致落脚在气象原因和人为原因两类。 统计显示,人为原因是主因。而做出此判断和分析的文章作者皆来自于环境统计及检测等相关部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政府的权威认定。
(3) 关于雾霾天气危害分析
对雾霾危害的分析解答了雾霾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显示,中国学界更侧重对个体健康危害的分析,而关注雾霾对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除了学界还有政府部门。总体来看,中国对雾霾危害分析的文章总数较少,这除了本统计样本更多关注的是偏学术性研究数据库有关,也反映出雾霾危害早有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公众对雾霾危害的认识已有共识。
表3 中国雾霾天气成因分析
成因
序号
观 点
作者
单 位
气象原因
1
大气环流异常导致静稳天气多,有利于形成雾霾
张建忠
国家气象中心;北京气象局
2
印度洋的西南暖湿气流活跃,引起地方空气湿度大,为雾霾形成创造良好条件
渠雪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环境保护局
人为原因
1
农作物燃烧和烧煤等人为行为引起了大气中颗粒物含量加大
渠雪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环境保护局
2
我国大气气溶胶浓度高有利于形成雾霾
张建忠
国家气象中心;北京气象局
3
城市有毒颗粒物汽车尾气
鲁朝旭
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
工业排放出的废气
鲁朝旭
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
高建筑物阻挡风流不宜微风吹散悬浮颗粒
渠雪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环境保护局
6
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
鲁朝旭
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表4 中国雾霾天气危害分析
成因
序号
观 点
作者
单 位
对人体危害
1
患肺癌的几率与雾霾天气有关,使人们患有呼吸道方面疾病的概率增加
吕晓璨
武汉理工大学
2
雾霾天气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
靳芳亮
郑州大学
对社会、自然环境
的影响
1
雾霾天气对农作物生长有一定影响,降低农作物产量
吕晓璨
武汉理工大学
2
雾霾天气对电力系统设备的腐蚀
苏鹏鹏
山东省文登市气象局
四、 基于责任伦理思考中的
雾霾问题的中外对比
雾霾并非“中国特色”,而是相当具有“普世性”的现象。对比英美日德曾经出现的雾霾天气,除了个别气候地理条件的差异外,共性的问题则都产生在现代以来工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1. 关于雾霾问题的中外比较分析
对“霾”较早的定义出自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第三版)》:“因为固体颗粒(烟、灰、尘)悬浮在空气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先行工业中,造成的大气污油现象。”
而对雾霾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形成霾的主要原因包括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取暖供热、建筑施工灰尘等,以及自然地ท理、气象条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表5 英美日德中五国雾霾天气情况
国家
发生时间
表现
对人的影响
原 因
解决程度
英国伦敦
20世纪50年代
二氧化硫
(灰黄色)
呼吸系统疾病
燃煤、粉尘和有毒气体
30年解决
美国洛杉矶
20世纪40―50年代
碳氢化合物
(淡蓝色)
呼吸系统疾病
石油燃烧物、汽车尾气
70年解决
日本东京
20世纪60―70年代
亚硫酸气体
(白烟)
呼吸系统疾病
工厂排污、汽车尾气
40年解决
德国鲁尔工业区
20世纪60―90年代
二氧化硫
(灰黄色)
呼吸系统疾病
工业排放、燃煤烟灰
30年解决
中国北京
20世纪80―今
硝酸盐、二次有机
气溶胶、二氧化硫等
(灰色)
呼吸系统疾病
汽车尾气、工业排放、建筑扬尘、燃煤
预计10―15年
可见,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产生雾霾的时间、原因与危害惊人的趋同。同样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也走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责任主体却不作为。例如“经济高增长”成为当时东京政府唯一的追求目标,而污染则被视为资本积累过程中必然的伴随物而被默认。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结构不合理。重化工工业是空气污染的“元凶”之一。钢铁、汽车、煤炭、电力等行业的大规模扩张造成的工业污染使城市上空的烟雾增多,空气质量急剧恶化。与此同时,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增长迅速。 2. 关于雾霾治理的中外比较
不同国家对雾霾问题的治理显示着国家对雾霾危害的认识与态度,治理的成效也表明政府的责任与政治智慧,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取长补短。
表5 英美日德中五国处置雾霾问题的方法比较
国家
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
其 他
英国伦敦
《清洁空气法》(1956)
《工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法》(1972)
《空气污染控制法案》(1974)
区域规划,低炭经济,划定“烟尘控制区”
财税政策,税收返还加速折旧等,设立“碳基金”、“环境改善基金”等
设立“碳预算”,疏散人口和工业企业,发展公共交通
美国洛杉矶
《空气污染控制法》(1955,地方)
《清洁空气法》(1963)
《空气质量法》(1967)
区域规划、“联防联控”;
低炭经济;开发应用智能交通系统
财政补贴、优先购买、设立专项资金,提供优惠贷款;新鲜材料税、生态税、税收优惠
汽车加装尾气净化器;汽车加装“行驶诊断系统”
日本东京
《大气污染防治法》(1968)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
“课征金体制”
汽车加装尾气净化器
德国鲁尔工业区
《雾霾法令》(1964)
《联邦污染防治法》(1974)
设立环保区域
“污染者付费原则”:
能源税、电力税、汽车税、垃圾污水处理费
汽车加装尾气净化器
中国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保护法》(1987)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区域联合治理
财税、金融等政策
汽车限行、限购政策
在治理过程中,英、美、日、德等国纷纷构建起“政府―市场―社会”三维环境治理模式,明确各个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强调政府、企业和公众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大气污染的防治过程,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
(1) 从理念上重视。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概念并积极倡导低碳经济的国家,伦敦在低碳城市建设方面更是起到了领跑者的作用。德国政府提出了“社会市场经济生态化”的发展道路,在英国,一旦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大家首先会想到,政府是不是在根治污染上没有尽到责任。但伦敦“大烟雾”发生后,英国政府最初的反应是否认自己有任何责任。也否认有必要拟定新的法案。在部分议会议员的极力推动和促使下,英国政府才委托休・毕佛爵士撰写了空气污染调查报告。政府之后起草的法案经议会批准,于1956年出台《清洁空气法》。伦敦治雾霾真正见效,还是在1956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之后。
(2) 发挥政府的舵手作用。英、美、日、德等国的政府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英国由政府来“掌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些专业的环保公司要对污染治理效果负责,并接受政府监管。美国佐治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麦赫姆指出,伦敦摆脱雾霾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立法和管制,禁止家庭和工厂烧煤;美国强化政府的作用,制定环保法律;日本在找到根本原因后,政府开始分阶段进行治理。前20年主要聚焦在对工厂的治理上,后20年致力于汽车污染治理。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对废气、尾气排放标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惩罚措施。针对德国鲁尔工业区雾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和“逆温”天气,目前德国及各地已出台8000多部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雾霾和大气污染治理。
(3) 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发挥主力作用。各国制定了明确的监督机制保证各项标准落到实处,各类工业企业、工程项目能够进行务实的整改。英国当时正值传统制造业生产向海外转移,国内开始产业转型,几年工夫就消除了雾霾。伦敦、曼彻斯特等城市的空气质量明显改观。英国更倾向于“谁污染谁付费”,而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制造污染的企业来付费,由政府选定有资质、有能力的专业环保公司治理污染。这样一来,就充分利用了市场的力量,形成了排污企业、政府与专业环保企业的良性互动。美国通过立法实现了所有汽车都安装了尾气净化器,被认为是治理洛杉矶雾霾的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关键技术举措。由于洛杉矶是最早强制使用尾气净化器的城市,结果不但治理了雾霾,同时还顺手牵羊,为美国打造了一批目前在世界领先的尾气净化器生产厂商,让美国人掌握了尾气净化器最关键的核心生产技术。1994年后,洛杉矶政府还要求售卖的汽车全部安装“行驶诊断系统”,一旦车辆排污超标,马上可以被相关部门监测到,车主就会接到脱离排污状态和接受维修的通知。同时,洛杉矶要求机动车的燃料泵上装配橡皮套,减少汽油蒸气逸出。
(4) 发挥学研的力量。各国充分利用科技成果,并制定各种有利于科研人员参与的规划和政策。日本独创产官学模式治理大气污染,例如在大学里特设公害问题学科,旨在为各地方自治体设立的“公害研究所”输送人才,形成良好的产业循环链。此外,日本政府请专家替工厂想办法减排:政府出钱让科研机构研发可以装在工厂烟囱上、能去除有害气体的装置,并研发可代替工厂原料中硫磺成分的物质等。这些新设备和新原料,政府均让工厂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并用于日常运转中。这种做法当时在大阪率先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在日本全国推广开来。日本政府在后20年着手治理汽车尾气。日本政府便请来科研机构对汽车进行改良,科研机构与汽车厂商共同改良汽车引擎,将其升级为性能良好、且排放量低的引擎。这类汽车一经推出便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很快就淘汰了耗油高、排放量大的汽车。即使到今天,日本汽车厂商还在不断致力于清洁能源汽车的开发。电动车、油混动力车等在日本不断推陈出新。2011年,在英国电监会的推动下,英国电力公司联合高科技企业和高校,发起总投资达3000万英镑的“低碳伦敦”实验项目。2007年,伦敦颁布《气候变化行动纲要》,设定减碳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到2025年要减排60%。为了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伦敦把部分目光集中在智能电网建设上。 (5) 公众发挥了重要力量。公众参与到治理雾霾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多维合力,强化治理成效。当时,美国洛杉矶的环保人士力推政府出台严厉的规章对排污企业进行严惩;1950年,日本户烟市(现在的北九州市)受排烟危害的地方妇女会展开了反污染示威,一些地区公众甚至对市政府提出了诉讼,如日本四日市公众1967年9月提起了四日市污染诉讼,1972年7月胜诉;法国巴黎市民在一些环保组织的牵头下对巴黎政府进行了讨伐。
(6) 重视城市规划。日本政府还大力修建四通八达的铁道交通网,开车上班的人越来越少,坐电车已成为人们的主要出行方式,家庭汽车的使用也大幅降低。洛杉矶还注重开发应用智能交通系统,能平均减少车辆12%的出行时间,32%的交叉路口耽误和30%的交叉路口不必要停车。
3. 关于雾霾责任的认识
反思雾霾及环境问题带来的伦理问题,实质是责任主体对自身的责任感不足,对自身生产、消费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消极后果的预见性不够,过度追求物质文明而忽视了生态文明,因此对不同主体的责任伦理反思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责任伦理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不同类型,汉斯・约纳斯等学者就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责任、环境责任伦理等问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拉兹洛分析了五种责任:个人责任、企业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孔汉斯在《全球责任》、《世界责任宣言》中特别提到了全球责任伦理;特里・L.库帕《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分析了行政责任伦理;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中突出了环境责任伦理;霍华德・R .鲍恩《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分析了企业责任伦理;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分析了高校的学术责任伦理问题。
从责任主体角度来看,责任伦理是在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手段及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伦理考量的基础上,对社会中的责任关系、责任归因、责任原则及责任目标等进行整体伦理分析和研究的理论范畴。责任伦理不仅强调用主体的责任来论证伦理规范的合理性,而且还进一步从主体责任的恰当履行出发,界定具体情势中不同层面的责任的先后排序。
(1) 政府责任
在环境危机咄咄逼人的形势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承担着重大的环境伦理责任,并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领域的大师特里・L・库珀分别从“行政人员个体”和“行政组织”这两个维度探讨了个人和组织在面临伦理困境时该如何应对。他首先分析了伦理困境产生有其社会的社会背景,而其实质却是行政责任的冲突性特征。接着分析伦理困境的解决既有赖于法律程序和组织制度建设方面的改善,更有赖于行政人员个体的基于伦理自主性基础上的负责任的行为,最后提出了一种“负责任的行政模式”。[5]
可以说,政府承担的环境伦理责任不仅对政府本身行为发挥作用,而且能够对企业、民众等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巨大影响。首先,政府可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及公众生态责任的理论传播与宣传平台,让社会公众知晓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及价值所在,并明白每一个社会个体应承担的责任。其次,政府可以利用作为制度与政策供给者的天然优势,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些正面与负面行为,制定一些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政策及措施,这样就能够给社会公众更直观更直接的示范与教育。另外,政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参与者,其承担的责任更为重大和直接,因此,政府应发挥表率作用,更不可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政府的环境伦理修养只有转化为广大民ฆ众的环境伦理意识和环境伦理实践,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2) 企业责任
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所著的《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一书中指出,企业经济活动存在着伦理规约,企业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要求构成了其主要的内容,并提出了任何企业活动都应具备伦理准则,这也引起了全世界人民对环境问题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思考。艾默里・B・洛文斯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资源政策中心岩石山研究院的发起人及首席执行官之一。在他所著的《企业与环境》(2001)一书中提出了“只要人类的经营活动进行一些简单的变革,就会为我们自身及子孙们带来巨大的收益”这样的观念,并把生态系统服务这一自然资本称为是人类拥有的最大资本。21世纪以来,中国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对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进行了多家度的研究,如卢代富博士(2001)、黄锡生和宋海鸥(2005)、廖小平与梁小利(2009)在《企业环境责任的伦理考量》等人把“企业的环境责任”看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进行论证;曹凤月博士(2006)在《企业道德责任论》、刘红叶学者(2007)在《企业伦理概论》、叶晓丹(2006)等纷纷从“企业环境责任”的内容进行研究;刘光明博士(1999)在《经济活动伦理》、黄柳俊(2008)、耀教授(2006)在《企业伦理》、樊英(2005)等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进行研究。
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浪潮,这一运动要求企业在赢利的同时,承担环境保护的生态责任。1973年,由英国贸易与产业部发表的《公司法改革》的白皮书与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ofBritish Industry)的声明中,分别指出了有关企业应当考虑的环境问题,并要求企业应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决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英、美等西欧国家对企业环境责任问题的研究之外,像日本、韩国这些亚洲国家近些年来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企业运动”。1974年4月,本田川在经济同友会总会发表的文章指出,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如今己经成为社会的一员,他们应紧随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对企业、产业地区的各个领域的环境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如今的企业已经积蓄了足够的经济力量,以至于超出了一般商人的地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企业有能力也有责任对环境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人,企业环境责任伦理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细化到企业自然责任伦理,其实质是对企业与环境关系的道德研究,这首先体现了企业责任伦理价值理念的扩大,其次是企业责任伦理对象和范围的扩大。[6]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现代企业,既然享受了自然界的恩赐,企业就不能脱离自然环境而违背自然的规律,企业应当加强自律,把责任对象由社会延伸到自然,真正承担起保护环境、治理污ภ染的责任。反之,自然环境恶化会带来资源医乏以致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从长远看,企业不应该只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主战场”与“前沿阵地”,而更应当真正确立为全人类负责的精神,真正确立关心自然、爱护自然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发展都不能以损害自然为代价。
(3) 媒体责任
美国《纽约时报》曾对1890―1990年一百年间报纸环境报道版面覆盖率做过统计,发现环境报道数量的增长与环境知识普及、环境意识提高、环境立法增加和政府介入环境保护存在正关系。比如,上世纪60年代环境报道是50年代的近3倍,而70年代则是50年代的近9倍。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中国,自然之友对中国的70多家报纸曾做过调查,1996年共发表环境新闻17555条,而到1999年环境新闻发表数量共47273条。1994年每家报纸年均发表环境新闻125.2条,到1999年这个数字猛增为630.3条。[7]
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中介,其责任体现在:媒体是新闻事实的挖掘者;媒体是知识的重要传播者;媒体是公众行动的倡导者;媒体也是环境公共政策制定的推行者。媒体责任缺失的相应表现则有:有悖事实又不科学的信息传播;过度商业化导致媒体公共精神缺失;过度娱乐化消解媒体的社会责任;过度渲染消费文化有悖于生态文明建设等。
媒体的责任在于澄清环境事件的事实,引领社会及公众把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转变为保护环境的热情,从选择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做起,成为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正能量,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促进者。
(4) 学术责任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责任”(Accountability)一词逐渐与大学和学者联系起来,并且日益频繁和尖锐地为社会公众所提及。《学术责任》是美国学者唐纳德・肯尼迪所写的一本著作,此书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学术诚信、技术转让以及大学变革等方面论述了大学和学术工作者的价值理念和责任范畴,并从学术责任转变的角度论述了现代学者如何适应环境变化、正确认识学术责任并认真履行学术责任,这些转变包括从学者自律到社会他律的转变、从道德信念到道德责任的转变和从有限责任到广泛责任的转变。这恰恰是科技发展、环境恶化的今天所应该提倡的。
(5) 公众责任
公众作为社会行为的参与者、组成者、执行者,是环境治理中最具广泛性的行为主体,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觉醒推动环境治理的进程。环境问题与公众生态人文意识和生态道德良知的缺乏有密切关系。从伦理的视角看,归根到底就是缺失生态人文意识和生态道德良知。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类对于自然的责任认知、责任担当、责任评价等责任伦理观的缺失或扭曲。“公众责任伦理是对公民在社会公共道德关系和活动中,对公民公共责任问题的伦理考量和道德追问。其中包括:以责任为核心的观点和相关理念,处于一定社会角色下的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消极后果的伦理追问。”[8]
公众责任伦理塑造公民的自主参与精神。这种精神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或社会成员,积极、主动、自觉地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的精神品质。公众责任伦理所包含的各种精神只有通过自主参与社会实践的形式得以体现。
五、 环境问题的症结及结论
环境问题直观上是传统发展模式的产物,但实际上是,责任缺失是造成问题的关键因素。更深层次的区别在于对待污染事故的态度上。责任伦理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意识和行为的指导性伦理思想。
1. 环境治理问题的伦理症结
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对于自然的道德缺失引起的,这种对自然的道德缺失主要体现在人对自然的责任意识的匮乏上。工业文明时期人对自然任意征服所获成果和所致后果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即人对自然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遭受自然的客观规律对人的惩罚。
人类主体性的迷失及享乐主义的盛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类对自然的人文关怀的缺失,使社会评价标准日趋多元化,其后果是造成人类生态责任意识的淡化。责任伦理既是工业时代现实的呼唤,又是应对环境困境、促进责任道德实现的必然要求和理论回应。所以,重建一种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伦理精神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 责任伦理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从人类目前的价值处境来看,当今时代“责任”问题的大量显现,需要且有必要以“责任”为核心,围绕“责任”这一重点构建属于当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国外的经验表明,雾霾及环境问题是可以治理的,环境治理是有章可循的,关键是各行为主体责任伦理意识的树立与践行。
首先,责任伦理意识能够引导各行为主体走向协同合作。事实上,在韦伯那里,责任伦理要求的正是“无条件”的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没有什么“为了……所以要负责”的逻辑。无论是“意识到责任”、“感受到责任”、还是“遵照责任伦理行动”,都不是作为达至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它自身就是目的。也就是说,不能追问“承担责任”的理由,它是无条件的。换言之,“责任伦理所关注的不是工具理性的目的――手段的事实关联,而是承担行动后果的当为,即价值关联Σ。”承担责任,一个行为者为其行为的产生承担责任的过程,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是他实现他自身的过程。政府、媒体、科技人员及公众能够站在同一责任立场协同合作。
其次,责任伦理意识能够克服“公共牧场的悲哀”。 责任伦理通过对公共物品(环境、资源、知识等)的合理与有序的利用的规范,以克服所谓的“公共牧场的悲哀”,并能充分重视个体“微不足道”的不良行为可能导致的累积性的后果,真正从整个人类及自然环境的角度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的新型责任伦理将更加强调人类普遍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的永续发展。
再次,责任伦理意识是能够建立一种开放的反馈机制。
责任伦理是一种结构型伦理。结构化延伸的实质,是将一种反馈机制引入伦理体系之中,以迫使行为主体调整其行为,这种结构化的体系无疑应该是一个动态与开放的体系,惟其如此方可适应情势的变化,保持其有效性。同时,责任伦理理论的主题就是责任与控制。我们必须坚持道德责任与控制相联系的观点,相关主体不仅应对自己的行动负道德上的责任,而且还应对行将采取的行动负道德责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风险的传播和影响也逐步扩大,全球化发展的结果导致局部风险以系统风险的形式存在。风险召唤人类高度的责任感,人类对责任的担当义不容辞,不能逃避也不能转嫁他人。责任伦理指导人类在行为前树立责任意识,形成高度的责任自觉,在行为发生前理性判断和评估行为结果,对当前和未来行为的责任作出理性分析和认知,以科学、谨慎的态度审视人类的道德前景。因此,在责任伦理的指导下,人类应携手以利益共同体的身份审视每一种유实践活动,考察种种文明背后的发展趋势、消极影响和不详预兆,自觉担当起人类共同的自然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是人地关系和谐发展的保障
中国目前面临的环境压力,势必要唤醒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并通过责任理念的强调和培养,指引人类的道德生活,提升人类的道德感和对未来负责的意识。
3. 社会责任伦理历年有助于推动法治精神的落实
从英、美、日、德等国关于环境治理的成效来看,各相关主体的社会责任履行的关键还在于其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精神的贯彻上。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制订的法制仅仅是一种形式法律,其有效性在于它是否能够体现根植于历史文化传统的法治精神。可以说,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法治与责任伦理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法治的完善本身体现了不断深化的社会伦理关系,而价值伦理的认同是法律有效发挥协调作用的基础,完善的法治本身也是社会秩序扩展的基础。从这个角度上,我们也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方面,责任伦理理念推动环境法规的制定。环境伦理的产生先于现代环境法。在国家的立法活动过程中,环境正义、安全、效益、秩序等伦理主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所确认,从而完成了从伦理理念到法律理念的转变, 现代环境法的环境责任伦理理念得以正式形成。此外,西方的成文法律本来就是从社会习俗、惯例中演化而来,并且,它还随着伦理关系的演变而继续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具有合理的伦理基础,伦理规范对形式法律起到修正作用,只有如此,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才可以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它们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造就和维护社会秩序,并抑制那种侵蚀可预见性和信心的任意机会主义行为。
另一方面,环境法治的完善是对环境责任伦理理念的确认和维护。现代环境法治的完善反过来提高了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和互动频率,有助于各责任主体互惠合作的伦理关系的提升,从而促进环境的整治和社会的和谐。法治本质上体现的就是人们在漫长的社会互动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实质关系,要求把情、理、法结合起来,包含了人类所积累的并体现在习俗和伦理中的有关社会正义的认知和对社会发展的要求。实际上,立法时考虑社会道德伦理习俗也早成为西方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诉求,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立法,特别是我们的民法典,却考虑到了习惯与法律原则上的不可区分性,这就是,它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给纯粹‘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9]马克斯・韦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果绕过或违反一种制度的意向变成为常规,那么制度的适用就仅仅所剩有限,或者最后根本不再存在。” [10]
也正是基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把法治精神与责任伦理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两方面共同构成了法治系统,缺乏任何一方面,法治都是不完善的,也必然会妨碍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事实上,从长期来看,人们的基本价值伦理和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相互强化和促进的关系:如果法律制度能够促进人们福利的增进,人们也就容易形成对这种经验的体验,从而会提高对其的评价而增进这种制度的建设。
显然,要使得法治富有成效,并有助于推动现代环境治理,就需要使之根植于特定社会的责任伦理观念。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根植于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需要注重传统的社会责任观,从而加快中国环境治理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学术与政治[M].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 罗尔斯顿著,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绪言、447.
[3] M.邦格.吴晓汀泽.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J].哲学译丛,1993(3).
[4] 朱彦元.汉斯・尤纳斯的责任伦理[D].大连理工大学,2006.
[5] 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6] 余谋吕.生态伦理学:从伦理走向实践[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247.
[7] 贾峰.媒体环境责任[J].世界环境,2013(4).
[8] 田秀云、白臣主编.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93.
[9]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
[10]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M].林柴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