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金融机构纳税问题的改革
摘要:在加入WTO后,中国机构一旦取消现有的各类保护措施,就会面临被外资银行“边缘化”的危险。本文从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或对策,旨在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实力。
关键词:金融机构;所得税;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机构一旦取消现有的各类保护措施,就会面临被外资银行“边缘化”的危险,因此我们要深入剖析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找到适合我国金融机构的道路,旨在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实力。
一、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转税实际负担偏重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笔者认为,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ฟ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合理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三)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例如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来看,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
(六)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金融机构纳税改革的建议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扩大征收范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提供—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웃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贷入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统一所得税,降低税负
1、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具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
借鉴国际经验,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六)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根据国力发展的情况,在我国其他税种大辐度增加的同时,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2]曾国祥、刘佐,《中国所得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3]贾绍华,《完善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财政研究》,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