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议题———挑战与应对
一、气候变化从自然科学到国际环境法学
国际环境法背后的驱动力通常是科学,其发展的科技推动来自于科学家、大学等学者和研究机构。科学对于国际环境法的驱动性使其与依靠政治、经济和商业规则来推动法律发展的国际公法其他领域区别开来。全球气候变化作为近年来国际环境法上的热点问题,首先是作为自然科学问题而渐渐进入政治家和立法者的视野的。气候变化作为国际问题的发展过程,可以以其与社会科学联系的紧密程度作为标准而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气候变化仍处于独立的科学问题阶段; 第二阶段,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议题,与其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发展起来。在其科学话语建构已经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气候变化从单纯的科学问题进入了国际政治公共空间。
气候变化作为科学问题的提유出与发展
1896 年,瑞典科学家Svante Arrhen✌ius 第一次提出人类焚烧煤炭等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进入大气,会引起地球平ว均气温的升高,但当时大部分科学家都认为人类活动不会引起气候变化。20 世纪中期,科学家逐渐认识到地球正处于变暖过程中,但认为这仅仅是气候自然变化周期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20 世纪70 年代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环境保护主义的逐日兴起使得科学家开始担忧人类活动对地球气候的影响,某些科学家在学术会议上已经发出了人类应采取积极措施,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警告。但由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以及地球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国际上对于政府是否应采取行动,以及该采取哪些行动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与此相关的企业和利益团体开始花费大量资金进行游说,并资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科研机构进行选择性的科学研究,力图遏制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性问题的趋势,打消政治家和立法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疑虑和未来可能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气候变化从科学问题转向政治家和立法者所关心的国际议题的发展趋势并没有因此而停滞下来。
1979 年,世界气象组织 在其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上号召世界各国政府重视和防止人为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这标志着气候变化第一次在国际上被承认为一个严重的问题。1988 年11 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和世界气象组织 联合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该组织一直致力于在全面、客观、公开和透明的基础上,对世界上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进行专业性和科学独立性的评估,为政府提供尽可能可靠的建议,并于1990 年、1995年、2001 年和2007 年四次发布了IPCC 评估报告。IPCC 在气候变化领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发布的四次评估报告影响了科学界和社科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并最终使得科学界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基本一致性的意见,这也直接反映在IPCC的第四次报告中: 据观测, 20 世纪中期以来全球平均温度升高的大部分很有可能是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导致的。
自此, IPCC 成功地履行了其使命 : 为政治家和立法者制定法律政策和领导社会采取气候变化减缓行动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同时, IPCC 的报告也引导了气候变化科学认知的过程,使气候变化问题从科学问题真正进入并深入到国际政策和立法的进程中。人们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更是社会科学问题。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是社会问题,是增长的极限的问题。解决气候变化也不能仅靠自然科学,更重要的是社会层面上的政策制定与行动努力。
二、国际环境法视角下的挑战与应对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般认为是在1992 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确立的。该宣言的第7 条指出: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共同但是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1992 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 条第1 款,再次重申了这项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家履行国际环境法上的国际义务的基础,它包含两个相互关联而不可分割的内容,即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具体到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责任,是指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行动起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不应以技术落后、资金不足等理由来逃避对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但也要通过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制定国家方案、加强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鼓励公众参与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区别责任是指: 首先,造成气候变化的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的历史排放所造成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负历史责任。其次,发展中国家有其合法的优先发展事项,例如消除贫困等,而发达国家已通过历史上对气候资源的消耗使用实现了当前发展中国家的优先发展事项。再次,除了历史责任之外,基于国际环境法上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发达国家也必须承担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 条也体现了区别责任的内涵: 为发展 ϡ中国家提供额外资金; 帮助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支付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费用; 促进、方便和资助发展中国家环境无害技术的发展等。《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从2008 年到2012附件一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也体现了区别责任的要求。
三、结语
中国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或法律问题,而是上升到战略层面的问题。核心是要转变生产和消费结构,改善能源结构,转变生活模式和价值观,倡导绿色生活,将气候变化的产业应对与绿色生活的公众参与相结合。气候变化首先是作为科学问题出现的,减缓气候变化的议题则是重要的国际法律问题和政治经济问题。但是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是环境伦理问题,是人类社会中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转型时期所必然要面临的阵痛和伦理选择。减缓气候变化需要经济上的激励与调控,法律上的调整与规制,政治上的宣传和引导,行政上的命令与强制,外交上的斡旋及合作。
但最本质的、最长远的也是最自然的解决办法还是人类生态意识的觉醒和自律,绿色伦理观的培育及发自内心的行动,以及对当下以破坏环境、消耗资源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消费主义的限制与反省。在国际法领域,气候变化问题已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属于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但在实际生活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在人们内心的道德伦理层面,减缓气候变化还远远没有发展到关系个人利益,引起公民关注并以实际行动尽一份力的程度。从认知基础上讲,气候变化是科学问题。从承载和表现形式上讲,气候变化是国际环境法律问题。但从根本上讲,气候变化是伦理问题,意识问题,是人类思想进步的转折点。温室气体实际减排行动的滞后与国际法律文件要求的各国应负责任之间的龃龉,根本☠上是人类逐日提升的环保意识、环境伦理与以经济发展为本位的滞后思想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