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问题浅析

时间:2024-12-26 14:51:3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学者们试图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体系来解决权利冲突。本文认为,不同学者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对权利冲突问题的看法,并没有形成针锋相对的局势,都有一定的道理,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导致了权利冲突,解决权利冲突的关键是划清权利的边界。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边界;模糊性

一、权利冲突的普遍性

社会生活中的冲突是由特定的空间和时间规定的。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对冲突的双方或多方来说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短缺资源。“在社会冲突中妥协,就意味着对这种短缺资源的放弃。如果一方与他方对这种短缺资源的依赖是因生活所迫而决定的,这种冲突可能就会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战争。这种资源对其生存妨碍不大,占据它既可获得好处,同时也冒着招人回击的风险,能摆脱风险的占有是最理想的选择,冒风险的占有是盲目的选择,推出对该种资源的竞争是保守的选择”[1]。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打破ท了时间和空间的界线,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引发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冲突的普遍存在,使得人们的忍耐心下降,于是试图去化解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并设法合理的解决,不让冲突继续发生。最终权利意识形成了,只有权利意识的形成,冲突才会以相应的方式得以化解。社会冲突中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冲突的方法是对权利的确认与分配。权利冲突实质上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冲突。

社会冲突产生权利,没有冲突就没有权利。相反,没有社会冲突的人们意识和行为看作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把这种自由作为权利来保护没有任何社会意义。一切权利的产生根源于社会冲突。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产生了大量的冲突和矛盾,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权利冲突在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并在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如存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着。正如刘作翔先生在《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一文中认为的那样:“权利冲突已成为存在于我们日常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现象[2]”。

二、权利冲突的界定

除道德权利冲突说以外,其他几种关于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存在着共同的特点,即权利冲突是指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权利冲突中冲突着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三、权利冲突的产生根源: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权利根源于社会冲突,是一个存在于思维中的、观念中的概念。各种权利在思维中独立存在使得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原因在于权利有自己的边界。正是因为权利有自己的边界使⌛得此权利与彼权利相互区别而能够在思维中独立的存在。鉴于此,我们在思维中给权利划定一定的边界,以此来区分此权利与彼权利。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冲突的一种方法将思维中的、观念中的权利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之成为合法的、正当的权利后,由于对思维中的权利边界不能够清晰的把握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对权利的边界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当人们行使边界具有模糊性的法律权利时,权利冲突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刘作翔在《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文章中,认为“不能以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来决定权利本身的地位”[6],他提出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他以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肖像权等私权利的冲突为例,指出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但不意味着有着较大的社会作用,而有些私权利不能仅因涉及个人或者个体的利益而不具有公共性,就推定为没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原因在于一种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是通过一个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对有些私权利诉求不支持的判决与不支持言论自由的判决一样,具有相同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同时,刘作翔先生指出,“虽然权利体系来自于法律体系,ค但权利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的各种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6]”。

林来梵、张卓明在《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视》的文章,认为“调整各种权利的冲突往往ฃ涉及对权利的价值评价,而这种评价的出发点和结果均显示权利类型之间的非等值性”[7]。基于此,林、张认为“在权利体系中,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必然的趋势。林、张并不认可刘作翔先生提出的“权利平等保护”的观点,而是认为在权利体系内,权利位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于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权利位阶必须与具体的个案和现实客观条件相联系后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权利体系内部结构非常复杂,确定权利位阶没有通行的标准和模型,只能通过具体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即权利位阶具有非整体性的确定性。

本文认为,权利位阶论与权利平等论之争只不过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权利冲突。权利平等论者从具体的个案分析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从具体的司法判决中来寻求权利应当平等的理由,属于司法层面的权利冲突。权利位阶论者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法律体系中不同权利种类所包含的价值,而没有具体到个案中,属于立法层面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导致了权利冲突的产生,“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8]。人为的制造权利位阶论与权利平等论,以解决权利冲突,实属徒劳无益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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