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公平现状研究

时间:2024-12-26 02:37:3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 摘要:在分析中国教育公平现状的基础上,对推进中国教育公平提出了对策性建议。同时,对教育公平进行了思考。

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我国在实现教育平等的目标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从文盲率的大大降低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巨大成就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

一、中国教育公平现状评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努力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作为自觉追求的目标之一,其成效也举世瞩目。一是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并一开始就实行一元化课程体制,废除了西方至今仍藕断丝连的双轨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奠定了基础。二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的提出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中国追求教育机会均等的历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三是我国政府在扫盲问题上表现出的决心和努力。四是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实行的高考制度、免费教育和人民助学金制度都曾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坚持教育机会均等所采取的重大步骤。五是近几年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将对于逐步削弱教育的地区、民族、性别诸差别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已认识到西部贫困地区教育的发展,是西部贫困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注入发展资金,这也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到目前为止,国家以及由国家组织的教育扶贫工程主要有:

1、政府扶贫——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2.基金扶贫——社会捐资,以“希望工程”为代表

3.国际组织扶贫——引进外资,以世界银行为代表

我国当前在西部地区的三种教育扶贫主要形式,从扶贫的规模和力度上看,政府是教育扶贫的主体。教育资源应由政府来配置,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西部教育目前是政府行为,西部地区的教育资源主要由政府来配置,也只能主要由政府来配置。“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践证明,政府作为教育扶贫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我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我国每个适龄儿童都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成年劳动者享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某些公民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各种形式的平等竞争获得高中教育、中专教育或高等教育等权利。尽管我国仍然存在着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状况,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教育需求水准的提高,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也将逐步列入义务教育范围,这已为某些发达国家所实现,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也已提出了普及高中教育的目标。我国作为《德里宣言》的签字国,已做出庄严的承诺:保证到2000年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保每一位儿童都有入学或依其能力接受适当的教育,不让任何儿童因缺乏师资、教材或足够的校舍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将消除因性别、年龄、收入、家庭、文化、种族和语言等差异及地域偏远之缘故造成的基础教育机会不等。不可否认,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状况。有的人文化知识丰富,有的人文化知识十分贫乏;有的人享有优厚的教育条件,有的人却成为牺牲品;有的人初步接受了文化知识,有的人却还是文盲;有的人有受到完善的中小学和大学教育的机会,有的人的知识和学习途径却十分有限。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二、对中国推进教育公平的建议

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实施区域教育均衡化发展战略,减少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教育不平等的种种现象,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单凭教育自身的力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采取一系列坚定的、长期的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尤其应从根本上解决造成教育不公平的社会经济根源。应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制定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机制,加快普及和发展教育,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逐步实现区域教育发展的均衡化,全面提高西部人口的素质,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要实现教育公平,还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我国有关法律除规定了每个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及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外,还制订了一些具体保障措施。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从而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许多规定主要是针对入学机会的公平,对于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问题,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还难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但面向全体学生,实现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则是包含其中的,这也恰恰是实施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要求,应逐步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真正的机会均等和取得学业成就的最广泛的可能性。为逐步推进教育公平,当前迫切需要在下述方面有所作为:

1、各级政府要加大改革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调整地区、城乡、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公平,为教育公平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因为,离开社会公平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另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尽早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有入学机会,为他们争取尽可能多的受教育年限,并帮助他们人人获得学业上的成功:

2、在进行教育公平价值判断时,正确处理公平与自由、公平与竞争、公平与效益、公平与差异之间유的关系,把握好公平与效益、自由与规范、竞争与合作的适宜度,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坚持基本权利领域和公共教育资源领域的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领域和非公共教育资源领域的不平等原则,把握好平衡点,充分考虑代价问题;在义务教育中,资源分配重心逐步上移,过渡到县级统筹、省级统筹,同时制定最低受教育标准,采取补助的办法确保所有人群达标。在非义务教育" 中,可以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3、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供给的短缺,既有总量性短缺,又有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为实现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当前要把重点放在解决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上。因此,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与财政支出结构,扩大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参与,强化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调节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改变无视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别的“大一统”模式,消除整齐划一带来的弊端,实现教育发展的地方化和教育模式的多样化;制定区域教育指标,每年发布,促进地方政府教育改革。

4、加强师资培训、稳定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面向全体儿童,日益关心所有儿童与青少年的最充分发展,为每个孩子提供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者的素质,充分发挥教育者的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正确评价和对待每个学生,在面向全体学生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狠下功夫;学校应关心、爱护和尊重全体学生,使人人得到充分发展,都成为学业上的成功者。“教育必须日益关心所有儿童与青年的最充分的发展,而学校的责任是提供能够使每个学生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章第13条规定:“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基于此,应加强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的学习上的指导,以促使学业成功机会均等。

5、应在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教育及所有薄弱学校教育的面貌。缩小地区之间的质量差异,优先考虑人口稀少的偏僻农村、牧区,不仅给当地的学生以不同形式的帮助,而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消除现存影响他们接受教育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国家以扶贫的形式,集中财力在一段时间内扶持西部教育的做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西部教育继续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西部教育既然目前主要是政府行为,政府就应从教育财政制度、教育投资体制和投资方式上,有一个长期的、全面的规划,对西部教育实施非均衡投资战略,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对西部教育的经常性投资比例,使对西部教育的非均衡投资体制走上法制化轨道;通过非均衡投资体制,保证全国教育相对均衡发展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

6、支持和关注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的教育——城市薄弱学校教育、偏僻农村地区儿童教育、贫困地区儿童教育、女童教育、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和移民子女教育等。关注各种处境不利的群体的受教育机会,保证生理与智力残疾儿童、移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确保街头流浪儿、童工及民工子弟获得学习机会,防止他们成为21世纪的文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流动人口已由群体性民工潮转向家庭型流动。由此而带来的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规模呈上升趋势,其地域分布仍在不断扩大。流动儿童少年的求学问题不容忽视,为此,原国家教委、公安部于1998年3月联合颁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要求依法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就学机会,保障其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摒弃教育中任何有关性别上的陈规陋习,实现性别上的教育平等,确保女童入学机会并完成学业,改变传统的女性与科学技术无缘的观念,采取措施激发女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鼓励女学生钻研科学技术。招生和就业工作中,应制订不带任何歧视的选拔与录取程序。为此,应充分认识实现性别上的教育平等具有重大意义。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确信:“教育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非歧视性教育使女孩和男孩都受益,因而终将使妇女和男子的关系更平等……投资于女孩和妇女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培训,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高,已证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持续的和可行的经济增长的最佳手段之一。”

8、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观念。改变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建立富有弹性、灵活多样的开放式教育体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逐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为每个人任何阶段的继续教育创造充分的条件,使教育成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如果一个人在一定年龄或一定阶段上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他还应有别的机会接受教育:教育的各个阶段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应以适当的方式,为那些未受过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以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为中途辍学或从未接受中等教育者,提供继续或重新接受中等教育的机会;尽力为那些未能考入大学但有志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们,提供函授、自修等形式的高等教育。

9、完善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转移支付、教育凭证、教育费减免等制度,使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有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承担学习费用是应该的,这符合国际惯例。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实行收费制度时,还要进一步完善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配套的奖、贷学金等制度,以保证实现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10、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尤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教育手段,不断扩大教育规模,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投入的效益。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应大力发展远程教育、网络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各类教育既要是公平的,又要能产生最大效益。有时需要突出公平,有时需要强调效益,但对公平与效益的共同追求,是不可回避的最终目的。

三、关子教育公平的思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机会平等并不等于把大家拉平”;“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ฃ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韵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的特点的。”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并不是绝对按同样的教育模式来对待学生,也不是要使每个学生都取得同样的学业成就,而是要充分了解并把握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教育,使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地取得应有的学业成就。这也意味着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天赋而因材施教。正如杰斐逊所言:“再没有比以相同的态度去对待不相同的人更不平等的了。”德国总统罗曼·赫尔佐克于1997年11月5日在柏林教育沦坛上发表的讲话中指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天赋。否认这一点,就是一方面忘记了那些杰出的天才,他们往往受到我们教育制度的妨碍;另一方面忘记了那些天赋较差的人,我们的教育制度不让他们完成任何学业。”在我国现行教育中,重视ツ使天赋优异的学生得到适当的教育机会,这无可厚非,但因此而严重忽视天赋较差的学生,则是不公平的,这往往使他们失去学业成功的机会。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反映。教育公平与教育发展是相辅相承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发展中求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求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永远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是实施教育公平的主体,离开政府教育公平无从谈起。教育公平是—个永远逼近“公平”的过程,而不是教育发展的结果。我们不能说××时候、××地方实现了教育公平,只能说达到了公平的一种状态。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教育公平只是相对的,不可过于理想化,但又是必须为之长期奋斗的目标。逐步缩小差距,不断提高教育公平的程度,这是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热门排行: 教你如何写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