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日本遭遇的一场车祸
出事那天是2010年3月中旬的一个雨夜,天气还很冷,我下班后离开公司准备坐电车(日本称轨道交通系统为电车)回家。我穿着一件黑风衣,打着一把黑伞,在过一个丁字路口时被右转弯的汽车给撞了。被右转弯的汽车所撞就说明了我无任何过失,因为日本交通规则中没有中国的那种红灯可以小转弯的规矩,只有在绿灯信号时才可转弯,而我也从不闯红灯。肇事的驾驶员是一位年逾七十的老太太,可能眼神不太好,没有看清一身黑的我,这才酿成了事故。
我当时就昏了过去,等睁开眼睛时已经是在救护车上了,急救队员们看到我苏醒过来总算松了一口气,事后在警察署录口供的时候,警察才告诉我当时相当危险,救护车到达的时候我的体温已经很低了。这是因为我被车撞后一直躺在泥水里,而当天我所在的区在同样的时段发生了16起几乎同样的事故,警察和救护车根本就忙不过来,最后到救护车终于来了的时候,已经是车祸一小时以后了。
如果就这么在3月中旬的雨天里在泥水里躺一小时,就是一个好人也快死了。我之所以没有死,是因为事故现场附近正好有一个挺大的便利商店,是那个商店里的店员和客人救了我。为了保护事故现场,在警察到来之前不能随便移动我,但客人们帮忙打伞挡雨,店里拿出了一大堆毛巾在我周围筑起了一圈防水堤坝,使我不至于完全泡在水里,维持了我的体温。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是这些陌生人出手相救,我肯定没命了,不是被撞死而是被冻死。
我醒过来之后,救护队员询问我的联络人,我告诉了家里和公司的电话号码,其实出事地点离公司都不到三分钟的路,然后救护车就把我送到我常去的那家医院。
一到医院首先是做CT扫描,在救护车上,我还没有感觉到疼痛,就只是一阵阵发冷,此时终于感到了疼痛,浑身上下剧烈疼痛。因为汽车是拦腰撞上来,把我撞倒在地,那种痛的感觉真是终生难忘。
我试着动了动脚趾头,很欣慰地发现脚趾头似乎还可以动,这就说明起码脊椎神经没有问题,不至于会瘫痪。正当我在苦苦猜测到底断了几根肋骨的时候,CT扫描的结果出来了:没有发现骨折。医生居然对我说:“你可以回去了。”
如果说是因为肇事司机是老太太,眼神不好才撞了我的话,可能正因为是老太太,驾驶的车子速度不快,才留了我一条命,而且还连骨头都没折一根?
医生让我当时就回家,我回得去吗?虽然离家也就五分钟路,但当时浑身疼得连动一下都不可能。而就是在这种场合下,医生也还是坚持“那就下周一出院”,当天是星期五。
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要控制“过度治疗”。日本的医院,尤其是大医院对住院抓得很紧,让监督机关找到了岔子可不是好玩的。
闻讯急忙赶来的社长一听没事松了一口气,但立即又操心起别的事来了:肇事者在哪儿?怎么没看见啊?如果肇事者逃离了现场,这种连骨头都没有断的交通事故肯定无人过问,就会出来一个谁付医疗费的问题。如果真的找不到肇事者的话,就只能动用我加入的“劳动灾害保险”,那个保险倒是覆盖了从早上出门上班到晚上下班回家的所有事故,既付医疗费也付工资。问题是动用了那个保险,就会给公司的安全记录带来污点,所以即使是这种责任完全在他人的场合下,社长也不希望动用那个保险。
这时,肇事的老太太在保险公司销售员的搀扶下颤颤巍巍地进来了,原来老太太出事之后知道自己已经不能开车了,打电话叫来了保险销售员送她过来,所以刚刚才到。
如果真的找不到肇事人,而受害人又没有保险的时候怎么办?日本也是有无家可归的流浪者的。这种时候,医疗费由地方政府买单,绝不会让接收伤病员的医院为难。政府 Ü嘛,就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应该是锦上添花。也正因为有这一条规矩,日本绝不会出现医院因为金钱原因而拒绝接受伤病员的事件。
老太太似乎受了很大的惊吓,脸色苍白,哆哆嗦嗦地说不出话来,都是保险销售员在说话。后来我在警察署里听当时在场的警察说,那时候听说我没事刚松了一口气,看见老太太进来之后又担心起来了,这次是害怕老太太会不会出事。听保险销售员说,那老太太家的老爷子生癌,当时是药用完了,老太太开车出来帮老爷子拿药,结果❧一不当心把我也顺便弄到医院来了。
好在我除了浑身疼痛之外没其他问题,于是大家就赶紧把老太太劝回去,让保险销售员开车带她去拿药。
第二天保险公司的律师带着所有的理赔文件到医院来了,因为我还疼得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所以律❥师向我妻子说明了事故处理方法。
因为不存在实质上的伤害问题,所以基本上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当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由保险公司全额负担。每去一次医院,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补贴费用,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律师同时提醒妻子说,类似于我这种就额头上有一处略微明显的擦伤之外全身完璧无损的事故其实很少见,估计法院不会受理。
当然,我也没有提起诉讼的念头。因为之前询问了一位在保险业就职的朋友,他的说明也是这样。那位保险律师说的基本上是实话,仅仅是没有提到受到损害的鞋帽衣物提包等如何处理。
当时我十分愤怒,认为那位律师是犯了日本人喜欢欺负女人的毛病,有意不说财物赔偿问题,立即忍着疼痛打电话过去想向律师抗议。谁知律师接电话后首先就是主动表示歉意,说正想问有没有财产方面的损失,于是这一幕也就揭了过去。
实际上,后来才知道,交通事故处理中最扯淡的就是衣物的赔偿,我当时穿的风衣才买了一个月,价值15万日元,而保险公司只能赔13.5万,因为衣物要折旧,最高也就是90%,1.5万日元就这么没了,还根本无理可讲,只能自认倒霉。
一般日本人购买的汽车保险都是发生事故之后对赔偿无限制,在事故理赔的时候肇事者不需出面,都是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交涉。这样,在理论上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肇事者之间是不见面的,也就不存在受害者对肇事者提出过分要求的问题,更不要说讹诈了。
但这次的老太太觉得让我受了那么大的痛苦,特别过意不去,第二天又赶到医院来看望。而这种亲切的看望对于我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本来就只是一个偶发的事故,并非人家有意,而且自己除了疼痛之外也无大碍。看到和自己母亲差不多年纪的老太太用那么一种抱歉的语气小心翼翼地和自己说话,我真的很过意不去,再加上伤痛,本来就不想多开口,只是让她回去,不要再来了,我这边没事,一点都没有怪罪她的想法。但是这位老太太第三天又来了…… 出院之后,出事区警察署立即打来了电话,要求我去录口供,我只好一瘸一拐地忍着疼痛坐公车再转地铁去警察署录口供。录口供是例行公事,但警察的最后一个问题很有趣:“你希望怎样处罚肇事者?”
我当时的回答是:“怎么处罚是法律上的事,轮不到本人发表意见。但真要是征求本人的意见的话,本人希望看在这次事故无重大后果的分上,不要吊销老太太的驾驶执照。汽车是那老两口的生活必需用品,而从老太太的年龄考虑,她已经不可能再次考出驾照,所以请警方开恩。”
警察当时是一张扑克牌面孔,毫无表情地回答:“哈伊,知道了。”
但事后老太太告诉我,她的驾照没有被吊销,警方特地告诉她是受害者的证词起了作用。当然老太太在经济上要受一点损失,也就是从下一年开始,老太太的保险档次要上去,保险费要涨一点。
现在我和老太太成了好朋友,老太太开着一个蔬菜店,有些什么稀罕东西总不忘记给我捎一份来,而我出国ต的时候也经常给老太太带些东西尝尝鲜,也是一种“不打不成交”。
出院之后,我在一个外科诊所和一个眼科诊所看门诊,外科看了半年多,每周两次,左脚大拇指指甲的淤血花了七个月才褪,大面积疼痛持续了两个月,右手大拇指的肿疼则持续了半年。其实这都不是什么大事,看那么长时间的门诊的理由是怕脖子出问题,遭遇车祸时最容易出问题的部位是脖子。因为,强烈的摇晃会影响颈椎,压迫到颈椎神经,而且大多유数在当时反映不出来,事后才慢慢地显现,一般是三个月左右,据说晚的要几年之后才知道,所以一出车祸最害怕的就是颈椎会出问题。做了半年多理疗,医生估计颈椎不会有问题了之后才停止治疗,而眼科在治疗三个月之后就停止了。
看眼科的原因是我上班之后发现视觉有点古怪,和保险公司打了个电话,告诉他们要去的诊所名称和地址,和上次一样,很快就来了“OK”的回音。就诊的诊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许可,因为保险公司要核对一下这个诊所在不在曾经涉嫌欺诈保险的黑名单上。
眼科诊所给我做了精密的检查之后得出了令人哭笑不得的结论,我的眼睛确实受到了震动,但是倒不能说是留下了后遗症,反而应该说是恢复了正常。
医生是这么对我说的:“一般人在你这个年龄眼睛都已经老花了,而你不知道怎么的没有发生老花现象,而这次车祸的震动使得你的眼睛一下子变成了老花。本来你的双眼视力不对称,一只正常的眼睛掩盖了另一只眼睛的近视,现在正常的眼睛成了老花眼,所以你现在看什么都变近视了。这就是住在医院里不觉得,一上班就觉得视觉古怪的原因。其他人的眼睛老花有一个缓慢的过程去习惯,而你却是一刹那。”“解决的方法是配副近视眼镜戴,这副眼镜应该是保险公司出钱,以前也有过这种例子,所以你打个电话给他们说说看,他们肯定会同意。”
于是,在大学毕业三十年后,我又戴上了眼镜。
事故发生七个月之后,我在保险公司的文件上盖章,把它投进了信箱,事故处理也就全部结束了。整个过程中除了在医院里见过两次律师之外,其余都是电话联系,连见面的必要都没有,一切都有法律和规章,循规蹈矩地运作,该怎样就怎样。
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是这样的:按照我事故前三个月的实际收入计算每天的收入,和我请假被扣的工资还不一样,当然是他们补的误工费要多一些。我的运气不错,没有留下任何事故的后遗症,但就是后果较大的交通事故也是这样,一切都按规矩办,只要不是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苦主面对的都是保险公司的律师,平心静气地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