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条款应何去何从
摘要: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保价条款”逐渐进入大众眼帘。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与保价条款有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将从保价条款的起源出发,就保价条款的性质和使用等展开论述,探讨保价条款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保价条款;快递;格式条款;赔偿
在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的经济也在突飞猛进。O☮2O的经营模式,淘宝、聚美优品、亚马逊等一系列网络商城的异军突起,带领了新的服务领域――快递。快递业发展飞速,但我国法律 ☹的制定与完善并不能与之齐头并进,这导致快递业法律纠纷问题的增多,其中最最突出的就是保价条款。
一、起源
保价条款最初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英国的海上运输,是为了适应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而产生的,后来被铁路、航空、公路运输所借鉴。它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费以外支付保价费,当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在所保范围内可获得足额赔偿。然而在海上运输行业使用的风风火火的“黄金条款”,到了国内服务行业,仿佛并不是非常吃香,常常会因赔偿责任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二、性质
人们通常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店堂公告、通知中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述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称为“霸王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且其往往对格式条款接收方有不利的影响,人们通常将保价条款也归为“霸王条款”。然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表明了国家提倡、鼓励快递业推行保价。
快递业是一个风险极¿大的行业,快递业借鉴保价运输的限额赔偿制度,在快递合同中加入保价条款来限制自己的责任和降低风险,从责任风险平衡这一点看,保价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1]且若寄件人完全如实告知自己货物的性质、价格,在发生赔偿时,完全可以依据保价条款获得足额赔偿。故而可见,保价条款并非“霸王条款”。
三、保价条款的提示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货物虽然市场价值很小但对于寄件人在精神层面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实际操作中快递公司允许寄件人对市场价值低但精神价值高的物品进行保价,但为了防止寄件人恶意保价,大部分快递公司虽然都做出了最高保价额的规定,但对此类物品仍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需要注意:
(1)若快递公司拒绝对此类物品进行保价,虽然快递公司的此种做法违背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的理论,但现实情况中,寄件人往往只能通过选择其他快递公司或另行约定赔偿责任的方法进行解决。
(2)因为此类物品保价金额的难以确定,建议寄件人在对此类物品进行保价时注明物品名称和对于自己的特殊意义,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3)不论是否保价,此类物品发生丢失或毁损,寄件人都可以侵权行为要求快递公司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价货物的特殊注意与赔偿
寄件人在支付运费的基础上,对保价货物又支付了保价费用,这种成本的提高,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快递企业理应对保价货物做出区别于普通货物的特殊注意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很难看到快递企业尽到特殊注意的行为。企业往往会认为虽然多交了保费,但这是用于赔偿的时候能够提供全额赔偿的证据,自身并没有义务对此类货物进行特殊的注意。我们认为ธ,快递企业不同于国营的EMS,其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若能在源头上增加注意必然能大大减少后期的毁损、灭失、内件短少的发生率。故而企业加强对保价货物的特殊注意,开通“绿色通道”,不失是一个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好方法。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快递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的情况或多或少都会发生,这时法官的公正判决可以给其他案件☠给以经验,更给快递企业以警醒。我们认为至少可以有下列赔偿方式:
(1)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寄件人是在了解保价条款,并被如实告知填写保价金额或者因主观原因少写保价金额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2)寄件人不了解保价金额或因客观原因没有选择保价或者少写保价金的,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此是基于快递工作人员存在欺诈或其他原因,使得双方就保价条款并没有达成一致。
(3)当货物损坏、内件短少、丢失是因快递工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价条款会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而无效,此时,只能按《合同法》六十二条进行赔偿。
快递业是一个起步晚,成长快的行业,民营与国营、国际的不同,会产生许许多多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也只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就某一小点展开了浅薄的研究,但仍希望此研究对于快递企业今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