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摘要: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庭前非法证据排除,使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从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变成了一项切实可行的程序。但关于在庭前会议中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实践中缺乏统一且可操作性的标准。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
一、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概述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2010年两个规定的出台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初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8条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
对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庭前阶段排除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而把非法证据在开庭审理前进行排除有着十分必要的原因。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是证据是否可以用的能力问题,即检方证据的法庭是否可以在法庭中使用的问题ษ。既然是证据的资格“准入”问题,那就最好在正式开庭前就解决资格问题。第二、倘若使没有准入资格的证据进入法庭,那必然容易造成裁判者提前形成预断,影响其自由心证。第三、庭前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ห因为程序性裁判而造成的庭审中断,节约诉讼资源。①倘若在庭审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由于调查过程繁琐,没有办法当庭解决,那就会造成延期审理的情形,有些案件甚至出现过几次延期审理的情形。但是在庭前对于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可以有效避免多次的庭审中断。
在最高法解释第97条、高法解释第100条第3款也对庭前会议中进行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进行了规定,从这两个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实立法者是鼓励在庭前将非法证据进行审理的,立法者并不太喜欢突袭证据的出现。否则的话在第100条中不会写“不符合本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审查”这样的类似惩罚性的条文。
三、我国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现状
四、庭前会议排除模式的制度构建
我国立法对庭前会议的定位是以促进庭审效率为出发点的。正是这样,现行法律中有关庭前会议制度还不能直接对非ธ法证据进行排除,还应该再加入其他的元素。第一,庭前会议是区别于正式的庭审活动。相对于正式的庭审活动,庭☑前会议中的控辩双方进行的是有限的对抗,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也是有限的,所以事实查明机制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根据双方的意见就决定证据是否是合法的,也很难对诉讼参与人进行质证,所以也很难直接作出是否排除证据。第二,现在的庭前会议制度救济程序不完善,法院如果在这个阶段就对证据作出排除,其实也并不一定有利于辩方的权利保护。特别是当庭前会议中作出了不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之后,那么辩方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救济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即使在庭前会议中排除非法证据有这么多的困难,但是我还是认同很多学者的观点,在正式庭审前就排除非法证据。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要规范的是证据能力的问题,其本质就是证据的“准入”问题。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是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放在法庭审理之前。其原理是认为,事实的审理者不能听到或者看到非法证据,以免对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产生影响。④比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在提出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后,法庭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或自行裁量,命令举行一次或数次会议,以考虑诸如促进审判公正、审判效率的事项。”⑤在该程序中,主要解决日程安排、庭前听证及证据开示等问题。⑥为防止会议内容及相关事项在以后发生混乱或分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会议的结束时,法庭须就ข已达成协议的事项进行备忘录的填写。被告或其律师在会议上所作的任何承认都不得被用来反对被告人,除非经过被告人及律师书面签字。”通过这条明确了会议中协议的效力,并且确保了被告人在会议中的权利。⑦个人认为在进行庭前会议中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英美法系的做法相对是比较成熟一些,毕竟若想使得非法证据被真正排除,最好的方式便是要该证据在开庭审理前被排除,以阻隔其对事实审理者的心证产生不良影响。但是目前中国的模式是庭前会议的法官又恰恰是庭审的法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还是会对事实审理者的心证造成不良影响。鉴于此,首先应当对现有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重新修改和构架。第一、设立一名庭前法官。其工作范围需要区别于正式庭审时的法官,以避免对庭审法官造成心证不良的影响并且庭前法官与正式庭审法官适用回避原则。第二、建立全面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保障刑事诉讼整体效率。第三、三方都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摈弃传统诉讼价值观,在实践中最大程度地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