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登记形式研究

时间:2024-12-26 01:57:5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家庭农场的登记形式以个体工商户为主,而个体工商户在很多方面都与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不相适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只是工商业,而家庭农场则属于农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范围只包括户主,并不包括家庭经营时户内的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分割制度也不适用于家庭农场上的基本生产资料。因此,应该赋予“家庭农场”以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家庭农场 个体工商户 登记形式

基金项目:2014年中国农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许佳慧,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农村法制。

一、个体工商户概述

二、个体工商户与家庭农场的比较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成下列三点:经营范围是以农为主业;主体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集约生产为手段、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

1.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是以农业为主。这是家庭农场与个体工商户的最大的区别。《个体工商户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从立法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在定义之初就是针对工商业的。其经营范围是工商业。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各种规定也就都是从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出发的。当然个别的家庭农场由于规模比较大、机械化程度比较高,在除了种植业、养殖业之外还会涉及一部分的农产品的初级加工。

针对这少部分家庭农场附加从事的农场品初级加工经营是否属于工商业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部分农场品初级加工经营应当被包括在工商业的范围之内。广义农业包括农业(种植业或狭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 而家庭农场所附加从事的农场品的初级加工经营☼是属于手工业的,手工业是属于工商业的范围之内的。

尽管的确家庭农场是有从事部分工商业的经营活动的,但这绝不是使家庭农场成为工商业组成部分的理由。因为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中只有一小部分、而且大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家庭农场,才会涉及到手工业。在其余的大部分家庭农场中,种植业和养殖业还是主业,不会到涉及工商业的经营。由此可见,那一小部分家庭农场在所有的家庭农场中只能算是个性,家庭农场的共性还应该是经营范围以农业为主。这与《个体工商户条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是不相符的。

2.家庭农场的主体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从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不仅仅包括传统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还应该包括任何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具有亲属关系和实际参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是成为家庭农场中的“家庭成员”的必要条件,这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家庭农场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可能和大家普通认识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不同。比如:核心家庭成员由于不参与家庭农场的经营,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ฒ”的确定可以避免一部分纠纷的发生,比如家庭农场的所有权纠纷(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家庭农场的法律责任承担纠纷、家庭农场的财产分割纠纷及继承纠纷等。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登记的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应该是界定清楚家庭农场的真正的“家庭成员”。

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只需要备案,而不是登记。备案的效力是否可以和登记的效力相一致?笔者认为,备案的效力显然还是不够 ツ的。只有通过申请人申请登记、工作人员核准之后,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真正地确定下来。当然,在这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应该告知申请人,什么是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以及确定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的意义。

3.家庭农场以集约生产为手段,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需要农业通过集约化的生产来达到经营的适度规模。而“农业集约化经营需要耕作的勤奋、细心和专注,这点只有家庭农业经营才能做到,而且促使土地耕作集约化的各种先进要素,如良种、化肥、农药等,就其性质而言,具有高度的可分性,因而家庭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是相容的。”S“在农村,不管是土地还是其他资源都存在一个集中的趋势。”T只有集中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也只有集中才能获得规模效益。正是由于对集中以及规模化经营的要求,我们建议家庭农场的基本生产资料不可分。

然而根据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家庭农场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可以分割的。如果发生家庭农场中的成员退出家庭农场经营的情况,那么退出家庭农场经营的成员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这里的财产在家庭农场中一般也包括基本生产资料。这显然与家庭农场需要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需要背道而驰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与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之间有着诸多不相适应之处。

三、对于家庭农场登记的建议

正是因为家庭农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家庭农场”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具体到登记实践中,笔者认为根据农业部《指导意见》中的自愿登记原则,家庭农场的登记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应当为农业。这里的农业应该从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除了传统的以种植、养殖为主或者种养结合的农业,还包括兼营与农业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以及部分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其次,家庭农场的登记主体应该包括两部分: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和真正参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家庭成员。明确家庭农场中确切的“家庭成员”,有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权属关系,减少部分纠纷的发生。

最后,家庭农场的财产分割不应该包括土地、农业设施设备等基本生产资料。通过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中,来实现家庭农场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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