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功能与完善

时间:2025-01-14 05:10:1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2]黄凤龙.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น规定兼¢谈《➳合同法解释 》第14条的功能[J].烟台大学学报, 2011 .

[3]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社会科学, 2007 .

[4]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分析[J].北方法学, 2012 .

[5]刘新雷.《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研究[D].吉林大学, 2017 .

[6] 陈喜斌.浅谈对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分析[J].法治与社会, 2016 .

  注释:

1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51.

2 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76.

3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M].王晓晔, 邵建东, 程建英, 徐国建, 谢怀栻,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627.

4 孙鹏.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J].环球法律评论, 2007 .

5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32.

6 苏永钦.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和误用---再从民法典的角度论转介条款[Z].2010.

7 王文利.强制性规范类型化的价值功能[J].南海法学, 2017.10.

8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社会科学, 2007 .

9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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