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型农田水利供给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小型农田水利供给体系
1、完善小型农田水利供给组织制度
不断完善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供给组织制度,深入研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供给主体的资助和奖励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行业性、公益性的用水协会组织。尤其要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各基层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治理结构,加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枢纽型供水组织建设,重点扶持为基层农田水利设施提供服务的公益性、慈善性、服务性的企业,形成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企业和当地农民等上下结合、自成体系的格局。在此基础上,通过纵向压缩、横向打通,从条线分散运作向以块为主合成提供服务转变,加速扁平化的小型农田水利供给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积极整合农口资金
①设立农村水利建设及补偿基金,促进农田水利建设
从省财政收入增长中列支 4%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从土地转让收入中提取 4%~6%用于农村水利建设;将耕地占用补偿的一定比例和全部的灌溉设施占用补偿农村水利建设;对城市和工业用水征收供水附加费,专项农村水利建设;农村水利补偿基金,由财政、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水资源费及城镇供水附加费等构成,专项农村水利建设。
②整合农口资金,打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平台
目前国家支农资金渠道较多,为了确保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可以更多更好地用于水利建设,要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并由人大审议通过监督实施,以切实解决生产实际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工程项目,各类资金聚合集中使用,这样以来既扩大了资金☢来源,又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果。
3、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农田水利设施供给
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民营水利发展,多方聚集民间资本,将存量资产转变为增量资产。将所有乡(镇)、村、组管理的塘、堰、当坝、泵站、井等小型水利工程,本着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的原则,通过“卖、包、租、股、协会”等多种形式,将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落实到明处,使小型水库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经营管理法人化,并形成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多方面创造条件,出台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并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鼓励土地市场化流转,引导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对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政策引导、群众投资、产权到户的办法,对效益明显、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工程,要大胆支持和鼓励个体、联户、法人单位去投资兴建,做到自办、自有、自建、自管、自受益。同时,各级政府要仔细制定动态的分类投资明细表,使各类投资都能找到自己的投向。
二、改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体制
1、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的选择与当地条件相匹配的供给模式 在完善、改进农民用水协会运行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小型扬水泵站、机井、人畜饮水工程等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加大改革力度,放开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盘活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存量。继续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与当地具体水利情况相适应的供给模式。对土地分散,规模化程度较低的项目地区,可以拍卖给个人经营,也可以通过组建农民合作协会等合伙供给模式;对经济较发达的项目地区,可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行多元主体供给模式。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加强对沟道的管护,可以将沟道的管理与维护列入各乡镇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之一。而且,政府应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水权市场,从而使农民不仅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也拥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长期使用权,这样有利于把农民长期从事农业,投入农业基础建设与农民增产增收的愿望统一起来。
2、合理划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事权财权,加强资金管理 2006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加大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力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这与现有的资金渠道和投向范围是吻合的。但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长期以来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所以,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要求中央和省级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力度,就是要适应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加大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的支持力度。要在对原有事权不做大的调整的前提下,建立起农民投入为主、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和社会力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继续发挥农民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小型农유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责任。同时,要考虑到 1994 年中央、地方“分灶吃饭”时的遗留问题而造成的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在内的一些公益事业上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等的现实,正视ฆ地方财政困难的实际。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要在各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3、加强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的参与管理☣制度建设
尽快出台相关办法,规范农民用水协会等群众组织的职责与权力,明确农民用水协会的法律地位,使协会的建立与运作方式规范化,并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田间工程配套改造扶持政策,帮助农民用水户协会群管组织自主开展田间工程改造,提高田间工程灌溉能力。另外,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民用水户参与组织建设与管理建设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帮助与支持,不断提高用水协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并对用水协会等群管组织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用水活动管理的规范和公平,实现田间工程管护与用水管理的良性有序发展。
4、重视基层人员能力的培训,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水平
要高度重视基层农田水利行业人力资源的整体开发,要立足于在现有人才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培训、进修,以适应岗位和市场的需求。鼓励在职职工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并对技术人员明确进行分工,尽量造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行家里手,使其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能独当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