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内生动力

时间:2024-12-27 04:39:3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不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要使制度能够有效运转起来。如何构建制度运转的有力机制是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有效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文章从利益机制、权力结构和思想引导三方面,探讨了使学生管理制度运转的内生动力要素。

关键词: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内生动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如何使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转起来,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管理育人、推进校园法治进程的关键所在。

一、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利益机制

毛泽东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凡是需要群众参加的工作,如果没有群众的自觉和自愿,就会流于徒有形式而失败。”[1]1012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一切政治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2]69。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固化的利益分配,是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构成了人们追求利益的轨道。因此,要通过制度实现对学生的有效管理,其核心就是要通过制度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协调学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与学校、教师ϟ等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那么,如何能够使学生自发、自觉地遵循制度的轨道来进行其校园内的各种学习活动和社会工作呢?换而言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同?这就需要对“法”的性质进行分析。法律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即法律是静态的。对此,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曾指出:“至少在法制生活中的某些重要时代,盛行着这样一种趋向,即把法律建成一门自给自足的科学,完全以它自己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不受政治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外部影响”[3]233。与传统的法条主义不同,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中,“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经济学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能够“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4]25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中,法律以权利和义务来确定人类行为和关系界限,各种权利义务都是影响人们社会活动的“内生变量”,并分别充当法律行为的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好的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信息和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减少这些额外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带来实际的利益。进一步看,依据科斯定理(Coasetheorem),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从这一视角出发,要使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效运转起来,首先就要从制度设计的环节入手,建设有质量的制度体系,为学生的校园生活、学习、工作提供更加便捷、规范、高效的制度路径。要有效降低学生在校园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制度的质量,应当致力于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同步发展。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在制度设计时,要融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树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使命的制度观,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型,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下科学界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学生的行为提供稳定的预期。正如《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的,“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到,“法治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社会控制方式,在法治的精神内涵中包含着程序正义的追求”[5],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要特别重视有关程序的完整性。只有对行为的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并予以遵循,才能维护学生权益,并实现学校的管理有力、治理有方。这也是学校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有效开展工作的现实需要。倘若程序存在缺陷,则势必会对学生、对学校的行为都构成较大的交易成本。例如,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中,“正当程序”是该案的焦点。在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对于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的,亦应遵循正当程序进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6]。这就表明,国家司法机构已经将程序正义作为审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

二、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权力结构

制度的创设、调整,反映了群体的利益诉求。那么,为什么利益诉求能够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呢?在社会关系运行过程中,利益往往不是利益主体自行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途径才能实现。在此过程中,就需要有一种权威力量来调和利益关系———这种权威力量就是权力。因为“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7]369。因此,制度不仅反映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也是各种权力的互动产物。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权力结构,进而形塑了相应的制度类型。要真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就要完善权力结构,使各群体之间能够形成积极有效的互动关系。目前大学的学生管理体制机制依然偏重于单向度的“管”,而双向互动的“理”则比较薄弱。当今时代,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深化,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也为学生参与校务活动提供了便捷渠道,权威的构建不再是一个单向度的权力实现过程,大学生也不再是被动的受管理者,而是具有主动参与精神的讨论者、交流者。管理工作者和学生之间的影响是相互渗透的。只有切实在思想认识上明确权威构建的双向性,才能有效顺应时代形势,转变过去单向的权威构建模式,在具有实质性的沟通和平等互动中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这就表明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重视加强学生权力组织和学生团体的建设,使学校内部治理的权力结构得以不断完善,在一个能够有效沟通互动的权力结构中构建良好的校园生态。一方面,从外部支持上,学校要把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桥梁,凡是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建立健全学生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从学生权力组织和学生团体的自身内部建设上,要充分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等上位法的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体系的整体格局来完善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构建自身运转的制度化轨道。同时,学生权力组织和学生团体要积极和广大学生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扩大工作的有效覆盖面,从而真正成为学生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和窗口,为制度化地参与校园治理奠定基础。

三、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想引导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8]291因此,要使规章制度能够得到认可并顺利运转起来,就必须关注其社会基础。在这一基础中,作为社会意识的意识形态是其中的重要构成。制度和意识形态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互为前提的。只有人们在思想意识上认同了某种规则,这种规则才能成为实际制约人们行为的制度,否则,就只能或者是仅仅停留在某些人观念中的逻辑,或者是作为某些文字条ฉ款存在的章程,而不是现实的制度,“物质生存方式虽然是始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这些物质生存方式起作用”[9]598。更进一步说,如果人们的思想观念不发生变化,不仅过去的行为规则即旧制度不会被否定,而且新行为规则即新制度也不会被认同。[10]这也启示我们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治理功能,就要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通过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从而为制度的运转提供“润滑✈剂”。在培育法治观念的进程中,学校要注重发掘国家法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积累的重要实践和理论成果,充分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开展工作。要向学生深入讲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培育法治文化作为育人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正平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法治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活动当中,融入学校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构建浓厚的法治校园文化氛围。在加强法治观念教育时,还必须深刻认识到,观念的养成不是仅靠宏大的宣讲就能实现的,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工作等微观实践中的习得也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政治上教育千百万群众,只有宣传和鼓动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群众自身的政治经验,”[11]82工作既要“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靠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12]136。因此,在培养学生法治观念的工作中,就要根据学生自身经验的积累情况,一步一步地提出为他们易于理解和相信的主张,逐步地、分阶段地把他们的思想观念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在目前的工作中,如何根据学生的切身经验提出一些互相联结、逐步过渡、依次递进的具体主张,使学生能够厘清依法治校和维护其自身权益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自觉树立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既是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这就需要发挥学生管理工作队伍,特别是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力量,“不是满足于那个热热闹闹,主要的是要做经常的、细致的工作,做人的工作,”[13]288善于结合一些实践案例,善于运用学生的切身经验,向学生讲清楚依法治校的逻辑、意义,将制度所确定的模式转化为学生内心的自觉和自愿的行动。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4]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浙江大学学报,1999,(5)

[6]“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N].(2017)京01行终277号

[7]雅斯贝尔斯.论韦伯[M].台北:桂冠出版社,199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刘少杰.制度变迁中的意识形态分化与整合[J].江海学刊,2007,(1).

[11]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3]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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