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4-12-26 13:07:5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国民自身利益维护意识加强的产物。伴随着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精神损害赔偿再一次受到重视,仅原则性的若干规定使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制度。①

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改变了以往国家赔偿只注重物质外在的保护,进而转向关注人身权和其它精神性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所以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既完善了国家赔偿法也符合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和价值取向。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了国家赔偿制度之中,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精神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目前,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景:

公民权利范围方面,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遭受他人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方面,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第3条和第17条的内容规定,只有当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两条文所列举的行为时,受害人才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权利主体方面,只有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不具有精神痛苦和肉体的痛苦的感知能力,所以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侵权程☂度方面,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是很难量化的,所以法官在判定一个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是否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该有一个合理标准。目前,我国主要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大小这一比较抽象的标准来判定受害人能否能获得精神损害พ赔偿以及赔偿的抚慰金数额多少。

虽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相较以往已有很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状况地不断变化和我国人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加上案情的具体性和复杂性,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立法仅规定原则性内容,缺乏ห相应的配套制度。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只写入了一个法条,虽然随后的一系列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弥补了一些空缺,但是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界定、计算标准等诸多适用问题仍然未做规定。这样的内容缺失,使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起来更加困难。

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和认定缺乏具体原则性规定。《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给人身带来严重后果”的严重后果是如何没有做进一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的界定将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无法用金钱进行量化,现实中的具体案件又错综复杂,很难进行对比参考。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较低。目前,世界各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般有三个定位,分别是抚慰型、补偿型、惩戒型。现阶段,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仍处于抚慰型这一最低标准。因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原因,我国对精神损害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只有精神损害遭受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提起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低标准阻碍了精神损害赔偿真正目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相违背的。

缺乏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较之人身、财产损害是不能直接用肉眼衡量出它所受的损害大小,在赔偿标准上有一定难度,但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追求法治的公平正义,立法机关仍必须制定出一个具体标准,这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才能产生积极的效能,所以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的确定是我国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难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应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日益发展,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尽快制定一个合理、有效的赔偿标准,将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解决效率,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受害人要素、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要素、侵权行为的情节要素、侵权行为的后果要素、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等这五个要素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能力、甚至性别、年龄大小都是不同的,受害人作为接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就应该被充分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赔偿的方式或者赔偿的金钱数额大小是否与其个体情况相适应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是否得到了公平地对待。第二,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工作人员的主观恶性也可作为影响赔偿的因素。侵权时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那么就应承担比过失更大赔偿程度。但是,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过程中也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则可根据情形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第三,侵权的其他具体情况也应作为考量因素之一,例如侵权的场地、侵权的手段、侵权的次数等等。第四,侵权的后果,例如,侵权对社会是否产生影响,产生多大影响也是判定赔偿的标准之一。最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差别较大,一个具体侵权事件 シ发生在经济文化发展相对高质量的上海和发生在偏远落后的西藏等地区的赔偿标以及公家机关的赔偿能力肯定是不一样的。②

其次,扩大赔偿范围,提高定位标准。现阶段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较窄,发达国家因为财力、历史成因、社会文化等因素,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各种人身权利,甚至扩至财产权的保护;笔者建议,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不应只局限于目前立法的几种情形,还可参考西方国家的赔偿范围,将部分财产的损失纳入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而更大范围地保障受害人的ฝ权益。再者,我国的慰抚型赔偿标准公众可接受性差,笔者建议,应提高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标准,可将精神损害赔偿由抚慰型改为补偿型,如果造成了公民重伤甚至死亡的巨大严重后果,还可以适用惩戒的赔偿类型。

最后,可适当放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条件。我国仅规定自然人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一般是由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只有在出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中才享有请求权。而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的精神受到损害而因此也产生精神损害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一主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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