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软土地基桩基础施工技术应用
0引言
在进行高层建筑施工的时候,如果其环境处在一些黏土松散同时基础较软的环境时,应当积极应用桩基础,以此提升其本身的承载能力,从而达到均匀沉降的基本目的。换句话而言,桩基础对于提升建筑物本身的承载效果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促使其能够有效处理施工建筑的质量问题。
1桩基技术的主要特点
软土地基通常主要由淤泥质土、杂土或者其他具有较强压缩性的土质构成。此类地基的变形速度非常快,很容易出现变形。如果对其附加荷载,会使得内部水体排除,进而出现沉降的情况[1]。
2前期的施工准备
2.1项目的基本概况
本次案例工程选取的高层建筑处于平原地区,环境以软土地基为主。楼层设计层数为28,场地内部平均高度是3.6米。由于地基本身具有较强的压缩性,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持力层。这其中,第三层具有较大的起伏,第七层的缺失较为严重。
2.2前期的准备工作
2.2.1现场准备。施工正式开始之前,工程人员应当对整个现场进行检测,以此为施工方案的确定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同时也为机械的选择提供相应的依据。具体准备主要包括场ธ地条件的掌握、水位和水质的变化状况、勘察报告的查阅、周边建筑的使用情况、地下管线的分布、场地内部障碍物的处理以及作业区的填平工作等。2.2.2技术准备。针对施工本身制定相关方案,对具体成桩的方案予以确定,并制定相关安全性措施。根据当前条件进行计划编制,主要包括参与人员、机械设备以及使用材料方面的计划,确保其能够及时到位。为了保证施工的整体质量,还要制定相关技术以及质量保证制度[2]。2.2.3定位准备。为了防止场地中的控制点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施工人员需要对轴线予以确定。其一是定桩位,工程人员需要根据场地网格对具体控制线予以明确,之后进行桩位图的设计,为装机的就位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二是水准点,在场地内部三个位置进行水准点设置,以此能够更好地进行标高控制。
3基桩基础施工技术的具体应用
3.1换土垫层法
单从工程本身的角度而言,所谓换土垫层,主要是指在一些软土地区中,由于岩层整体的厚度较高,同时地下水埋藏较深,可以通过将地基下方的软土层全部挖除的方式,并将其全部换成填土。此类填土本身具有较۵强的稳定性,同时整体强度很高,且不受外部腐蚀的影响。如果需要换填的土体主要有碎石组成,便需要先对其进行相应的均匀搅拌,之后再采取回填的方式。在实际回填的时候,碎石内部的含泥量不能超过4%。当回填工作全部结束之后,使用振动机对其进行碾压,确保每一层的厚度能够保持在3米上下,并做好相关数据的记录。由于团土地及本身拥有很强的里塑性,因此采取钻孔的方式很容易使其本身的土质遭到破坏。所以最好能够将整°个桩体全部贯穿淤泥层。
3.2排水固结法
根据施工开始之前的报告可以了解,此次工程的地貌以三角洲为主,地下水的实际埋深为8.8米。由于土壤和地下水都会对混凝土本身的质量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在实际开挖之前,必须进行降水处理,确保水位低于规定要求之后,才能展开基坑挖掘的工作。如果在软土地基中进行施工,则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尽快将地基内部藏有的水体全部排除。依靠深层搅拌的方式,并采取加载预压的方式,提升整个地基的实际强度,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3.3加固土桩
针对场地周边的环境,施工人员可以尝试采取预制桩的方式展开施工工作,具体桩型可以采取具有较强经济性的混凝土加固土桩,将桩长之间的比值控制在90上下。之后再依靠深层搅拌的方式,对软土地基内部的材料予以优化,对整个桩体进一步加固[3]。
3.4碎石桩加固和挤密砂桩
由于本次工程中的第八层为持力层,便需ร要整个预制桩能够直接贯穿前面7层土层,所以对于沉桩技术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为了能够有效处理这一问题,施工人员应当采取挤密砂桩的形式展开工作。基于软土层的厚度相对较高的特点,很难采用换填土的方式,可以采取碎石桩额挤密砂桩的方式尽可能降低原本的空隙。如此一来,整个地基本身的水平强度便会大幅度提高,沉降随之有所减少,确保地基内部的土层变得更为密实,有效起到排水的效果。
3.5粒斜桩
在进行压桩工作的时候,整个桩体的周围由于土质受到外部剪切的影响,从而出现了重塑的情况。土体本身的强度将会降低到土体重塑的残余强度,一旦压桩过程中出现了突然停止的情况,则扰动土本身的强度便会完全恢复。之后再采用震动沉降机进行成桩,使得地基逐步演变成复合地基。粒斜桩自身的直径、深度以及间距方面的数值全部都可以通过沉降计算获得。
4结语
由于多方面因素,软土地基很容易出现沉降的问题,从而使得高层住宅出现各类安全性问题。为此,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提升地基的稳固性,确保建筑的质量满足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兆玺.高层建筑住宅软土地基加固处理中CFG桩的应用[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5
(1):359-360.
[2]魏敏,邬晓涌.浅谈深层搅拌桩施工技术在易液化的软土层地基加固中的应用[J].内蒙古水利,2016: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