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时间:2025-01-14 05:59:1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中,侵害人除了需依法承担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以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通过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达到教育、预防及警示社会公众的目的。现代各国中,美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在各个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均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英国在1988年颁布的《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中规定了附加刑损害赔偿制度便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在德国,侵害支持产权通常被认为有三种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根据原告所受损失、根据获得使用许可的费用、根据被告不法行为收益,一般把这种惩罚方法看做其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包含的惩罚性因素。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权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起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作用。

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也已不陌生。一般将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做首次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的法律。但也有学者认为1991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现。而自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我国法律工作者视线起,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一步步完善开来,可以预见的是,惩罚性制度将得到法律各界更多的重视、适用范围也将一步步扩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体现,要研究其性质,主要可以通过研究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进行。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认识还未统一,主要有公法责任说、民事责任说和经济法责任说三种。公法责任说认为,“惩罚性责任完全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民事责任说将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看做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而非适用于个人与国家。经济法责任说则认为,“无论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置于公法之中,还是放于私法之中,都必然与其理论产生矛盾,相反其性质、目的完全符合经济法理论的要求。”在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性质的认识上,笔者偏向民事责任说,认为该观点更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制度在功能上与惩罚性赔偿不完全相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有:惩罚功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的主要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故意、恶意行为,因而适合使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前提下,还需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赔偿功能。知识产权侵权一般会造成难以量化的严重后果,补偿性赔偿难以补足受害人的损失,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可以弥补该不足。阻遏功能。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承受比起不法行为获利更多的经济负担,代价惨重,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到警示作用。激励功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激励知识产权人投入到知识产权的创造中,还可以激励受害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三、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一)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提出的客观要求。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强有力的保障,而建设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便可以作为保障之一,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状况。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繁荣发展的状况显示出在繁荣发展的背后,我们社会总体科技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而只有尽快建立、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文化发展,才能推动全体人民科技文化素质的发展。

2.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适应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现状

目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不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增长的态势,而且恶意、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除此以外,一些知名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也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气焰。而侵权行为突出的现象反映出现行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的缺陷,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3.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现行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在判决上对侵权行为判罚的赔偿数额较低,这使得法律制度不能起到威慑的效果。而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可以加重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侵权赔偿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在社会上起到预防类似行为产生的良好作用。

(二)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1.具备理论基础

我国法学研究处于深入发展的阶段,理论界研究也具备了良好的基础。从惩罚性赔偿的研究成果来看,近年来已经有显著的增多,½而且这些研究成果能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立法提出建议并深入探讨具体的设计成果带来的思考。

2.具有相关经验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已经积累了立法经验,而且从相关的立法发展情况来看,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等负面现象,这种良好的立法例试试效果为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3.具备正确实施条件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支具备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高学历、丰富的审判经验、出色的经历,为我国知识产权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人才方面的保障,降低了难度,创造了条件。另外有集中管辖制度提供机制保障、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提供指导,都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做出了保障。

四、建立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条件

由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于一般的损害赔偿要更为严厉,因此,必须明确适用条件。首先,侵权人主观故意。从我国已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看⌛,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机关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适用范围,比如在2013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种就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条件为主观要件的恶意。由此看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过错形式为故意。

其次,侵权情节严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一般轻微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也即,惩罚性赔偿所针对的是行为人有较为严重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通过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来达到阻遏不法行为再度发生的目的。另外,受害人需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即形式要件。由不告不理的原则可知,只有收到受害人申请,法院才能对侵害人进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判决。

(二)确定赔偿数额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几个因素:一,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如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方式进行侵权、有没有多次侵权的记录、造成的实际危害等。二,侵害人的恶意程度。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出于怎样的侵害动机和侵害目的。三,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考虑此点,比如侵害人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个人时,应就高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而在侵害人经济状况非常困难时,应就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从而避免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三)进行合理限制

对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对于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公平执法等都是必要的,表现为:一,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认为比例不宜过高,这样有利于法律制度做到公平合理,根据最新通过的《商标法》有关规定,赔偿数额在一倍之上,三倍之下,因而,在我国完善修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将赔偿金数额规定在三倍之下。二,限定最高数额。在知识产权领域,采用限定最高数额的方法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建议由最高法院根据实际的运行情况来设定最高限额范围,再由各声法院视情况对最高限额进行限制。

五、结语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各种法律体系均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具有正当性基础,同时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在研究中要考虑多种因素,在实践中则要协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从而更公平、更合理地服务于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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