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与反思(1)论文
论文摘要:环境权理论自诞生以来就被寄予厚望,在我国,环境权被认为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但是多年采这一问题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本文旨在理清思路,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研究现状,并对这一现状作出反思与回应。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
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
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ฉ,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
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
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
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
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
。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
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
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
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
在这些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ภ即“对号人座的理路”。这种“对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
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很容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权专制。我们需۵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权属性,也具有行为权的特征;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权利。
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
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 Ü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未来持有“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论者应当走出书斋或者从事实证主义研究,或者进行经验主义考察,或者切实将中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做理论化处理。因为只有当公民环境权的实践话语制度化的条件在广大公民中得到满足时,这些实践话语背后的公民环境权理论才能真正开启富有政治成效的启蒙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