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成长迅速,已成为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调整结构、催生新产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偏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应对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等劣势,其发展面临诸多困境,生存及发展状况堪忧,客观上更加需要政府对其发展给予支持。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目前在我国,小微企业主要有两种概念: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小型微利企业是由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的,最早出现在1994年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中。当时规定一般企业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为了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因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而增加其税收负担,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实行两档较低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此后,在2007年的所得税法中,正式明确提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税法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特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 ヅ业而言,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2009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出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行减半征收。2012年,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6万元。♡但根据有关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通称,是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提出来的。这次标准修订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之一,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我国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和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的标准界定大体一致。此外,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指标选取也更加灵活,而且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上春小型微型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二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小型微型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的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小于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同小型微利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得小微企业可以根据政府的政策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制定上述相关税收政策和制度时应充分协调。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由于2011年以前,微型企业包含在小型企业中,到目前为止,并未作为独立的企业类型进行全面统计,所以从中小企业的发展数据中可窥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状况。
据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已经达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1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1 % 。另据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小微企业已超过38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6% 。据预测,未来5年,中小企业数目将以7% - 8%的速度发展,2012年,我国中小企业将达到5000万家。这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4. 9万家,实现总产值49. 8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50.1%和240% 。另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了60%的国民财富。同时,中小企业也是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近10年来,来自中小企业的税收增长率都高于大型企业,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有50%来自中小企业。可见,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二是增加就业、促进稳定的重要载体。中小企业就业面广,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据统计,国有企业下岗人员80%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农民工相当大一部分在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也开始成为一些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就业的重要渠道。这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三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具有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优势,这使得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适宜于中小企业研发经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天生具有创新基因,是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的主力军。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已日益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四是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兴产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主体。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GDP比原统计数多了2. 3万亿元,其中93%来自于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ก公有制经济的贡献。同时,小而优、小而专的中小企业,可以灵活组织生产,为大企业提供协作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局面。
尽管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随着市场取向和经济的深化,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远未消除,欧洲主权债务持续发酵的严峻形势下,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从国内情况来看,多数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研发投入较少,使得其经营管理水平、运用新技术能力、研发新产品能力及财务核算水平较低;拥有的资产变现能力及保值增值能力差,自有资金欠缺、自身积累能力不足,且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融资规模小,因而难以抓住发展的机会,经济效益普遍较差;社会负担重,承担收费项目多,支出压力大,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低。从国际环境来看,国外市场需求持续萎缩,出口产品订单减少、成交价格下降,专业化分工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出口产品利润不断下滑,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趋窄,而国家在市场准入、税收、融资、外贸经营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使得中小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如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或者是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的大型设备输出,资本性项目输出以及海外投资等中长期项目,这些项目一般是规模较大出口企业所拥有或开展的,中小企业只能望而兴叹。中小企业这种既重要又处于弱势的地位和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从政策上,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它通常包含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而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ญ、规范性,不利于小微企业经营者掌握、运用,个别税收政策还存在对小微企业的歧视之嫌,这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使之被排除在既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货物和劳务税
1.增值税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仍显偏高。据统计,2005年有16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2. 76%,其中工业4. 04%,商业1. 17%。虽然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分工业、商业,一律改为3%。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由于流通环节较高的费用成本,即使3%的税率也仍然显得偏高。
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及营业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为5000 - 20000元。虽然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调整情况来看,普遍要提高到2000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根据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仍显得偏低。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只有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标准而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征收率缴纳税款,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那些购买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而言,这些中小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占用。对于那些新成立的、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来说,在被限额、限量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按照上次领购开票开具销售额的3%预缴税款,且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相符后方可纳入抵扣,使得新办中小企业阶段性实际缴纳税款远远超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这会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占用,不利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个别出口退税规定有歧视之嫌。第一,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能退税,只能采取免税的办法,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产品竞争力大打折扣,不利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的开拓。第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使得小型出口企业不能及时收到出口环节形成的应退税额。
2.营业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仅限于个人,而将同样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不利于公平竞争。为了扶持个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其计征营业税时规定了起征点。但对于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中小企业来说,其实质与个人没有太大的差别,却因其注册性质不同而不能适用,这也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的根由所在,致使这部分企业取得相同的收入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
金融业税收规定使中小企业融资更难。当前,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得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要重点满足个体工商户、农业种养大户、农业种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进入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能耗和环保达标的制造业等各类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城乡小额信贷需求,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状况有增无减。具体到税收政策方面,现行营业税未能采取积极的政策来缓解这种现象,使得看似公平的政策却因中小企业的先天性缺陷而变得不公平。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 %,直接融资不足2%。这意味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过多,应税利息所得管理难度加大,导致税收流失增多,客观上要求调整营业税政策以引导信贷流向。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前全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显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两方面的制度问题:一是制度设计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二是在税收政策上,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适用类似村镇银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将贷款按照不同风险比例计提货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并予以税前扣除。以内蒙古注册8000万元并融资4000万元的维多利小贷公司为例,经营一年,扣除营业税及附加、人员成本、融资利息、提取坏账准备和所得税,最终利润825万元,资产收益率不足7%,与大中型银行的巨额利润相差甚远,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对象却主要是小微企业。
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
为缓解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按月来算,每月最多优惠250元。自2012年到2015年,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若将此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仍显偏高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两档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调整为20 %,这相对原来18%的税率来说,不降反升,这意味着一些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其税负反而增加了。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会加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在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囿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不仅不能真实反映这部分企业的盈利状况,而且会增加那些销售利润率低企业的税负。而按规定,这些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相对增加了其税收负担。
4.税收优惠不尽适用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巧%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小企业只占实际认定企业的很小比重。在研发经费方面,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约占全国研究经费的40 %,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水平,尚有超过50%的中小企业未建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这说明,中小企业一般享受不到巧%的优惠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加计扣除政策同样也很难适用到中小企业的计税过程。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意味着,当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可以比原来多计提2%。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小企业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当属少数,因此,这一政策规定就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了。第三,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但从条例第92条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来看,其所规定的范围要远远小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范围,客观上存在范围小、口径不一、沟通不便等问题。
5.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负可能会加重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实际税款缴纳情况来看,不但个别企业会出现适用边际税率较高档次的情况,还会因为这部分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导致其实际税负不降反升。
6.重复征税会抑制投资积极性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扣除任何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使得来自中小企业的同一笔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客观上必然会抑制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三、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际比较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在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2010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宪章》,将中小企业定位为经济的牵引力和社会的主角。美国在税法中制定了专门针对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做出选择,避免重复征税。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减免税;对小型企业投入的股本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小型企业股东的亏损,允许冲抵另外来源的所得收入。对于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其资本收益率减半按14%征收。对中小企业的所得归属年度,允许其采取现金收付制,以便于报缴税款;资本支出准以费用列支,小规模企业每年购买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在20万美元以内的,可作为费用予以扣除。法人所得税适用15% ,25% ,34% ,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作为联邦税的特例,承认一定的非公开公司拥有同个人企业相同的选择课税的权利。
日本
日本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963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在税收方面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适用较低的法人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以年应税所得额800万日元为分界线,在此金额以下的部分,适用28%的税率。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使用新技术。对中小企业购入或租赁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机器设备,或是给予相当于购置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或是免缴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对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对中小企业试验研究费减收6%的法人税。实行税收特别措施制度。为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技术开发、经营基础的提升等,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实行特别减免税制度。其他税收优惠。如对中小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对年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另外,日本政府建立政策性银行和专门担保制度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开展经营咨询服务、税务记账指导、金融辅导等方式帮助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利用无息贷款和减税政策支持微型企业投资先进设备或开展设备租赁。
英国
为了鼓励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英国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实行减税政策,即个人对非上市公司一年投资10万英镑以下的,可以扣除20 %的所得税}5年后股票卖出时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实行免税政策。对于利润较少的小公司实行一种救济制度,降低其公司税税率,如对不足30万英镑营业收入的企业享受25%的法人税。另外,英国对年销售额低于3500英镑的企业免除增值税。
法国
法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制订了较为全面、完善的优惠政策。对于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创办当年及随后的4年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50%的费用。对中小企业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减税待遇,简化纳税手续。对年销售额在50万法郎至300万法郎之间的实行据实征收办法,对年销售额在50万法郎以下的实行核定征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所得税税率。对资产总额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其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其会计利润的25 %。如1998年法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36. 66%,净利润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的实际税率为20. 9%,刚到当年大企业实际税率的50% 。 从19%年会计年度开始,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本金的,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展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加拿大
加拿大在制定的《企业减税法》中,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条款。对投资少于l500万加元企业的第一个20万加元收入,联邦政府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9. 12%降至13. 12%,省级政府由14%降至8% 。对出售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并继续经营的个人企业股份和农场财产的第一个50万加元收入,其资本所得的75%享受减免。自2000年2月27日起,为鼓励小企业发展,纳税人投资小企业获得的资本收益,如继续投资于其他小企业,其应纳税款允许抵免。对于所有企业商业投资75%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资本所得中扣除。对于小企业在股份或债务转让中出现的净资产损失,允许从其他收入中扣除,并可以从前3年和后7年的收入中扣除。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
韩国
韩国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支持,在《租税减免规则法》、《关税法》、《地方税法》等法规中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租税支援制度。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型出口企业早期退还增值税退还金。对于在经营上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给予其推迟缴纳期限、免纳税担保等优惠措施。为了对中小企业开展有效的税制扶持,韩国放宽行业要求以及创业条件,包括追加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对象等税收优惠措施。
由上可见,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但同时也有许多共同点。具体而言,一是法制健全。各国大都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使得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法可依。二是支持创新。各国对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较多,从不同层面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科研投入,更新、使用新技术。三是鼓励创业。各国对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的优惠力度较大,使得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生存下来。四是促进投资。各国普遍降低了个人投资中小企业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引导、支持个人投资于中小企业。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制定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国民主权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延伸,而国民主权原则在税法领域内的实现,便是通过税收法定予以实现。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该法第23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另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方面只能制定法律。因此,针对我国当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的现状,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诸如《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法》类似的法案,以增强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从而不仅在形式上满足合法性要求,而且在实践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2.公平税负原则
公平税负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税收政策和制度规定,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有所歧视,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纵向公平,是指应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考虑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的盈利水平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拉开差距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3.轻税原则
小型微型企业的经济实力不强,人员素质不高,融资渠道不畅,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较多,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给予小型微型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轻税政策,促使其加快发展。
4.产业导向原则
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不是不加区别地一概而论,而是要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现状,切实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当前扶持的重点是:以高新技术转化为主的科技型企业;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企业;以农副产品综合利用为主的深加型企业;以面向社区为主的生活服务型企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
5.便于征管原则
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制规定和征管办法,要尽可能简化,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贯彻执行,降低征纳成本。税收优惠的方式,除采用直接的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外,应更多地采用间接的手段,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选择
1.完善增值税政策
适当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目前一般纳税人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可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1%或1.5%;二是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500020000元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同时,可以考虑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为了扶持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确立一般纳税人为普遍,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外的管理思路,对新成立的企业,取消年销售额标准,不管规模大小,只要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依其申请就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为小微企业提供与大企业平等竞争的准入机制。
给予小型微型企业平等对待的地位。对于那些新成立的、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为了加强管理,防范偷骗税行为的发生,可以限额、限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取消预缴税款的规定,并且对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即可纳入抵扣,以减轻这部分纳税人的阶段性实际税负。
取消对新办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对于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取消满12个月方可退税的办法,只要按政策规定计算出了退税额,就应及时退付。
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建议逐渐对会计核算健全、出口退税资料完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2.调整营业税政策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小微企业视同个人,适用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对金融企业开展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免征营业税。
3.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
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将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既要尽可能缩小核定征收企业户数的比重,又应对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增强核定征收办法的科技含量,提高核定准确率,切实维护依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制定专门性税收优惠。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制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政策,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减征、免征所得税,切实达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实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实行经营亏损向前结转五年进行弥补的办法,即由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现行规定,当年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来说,这一优惠办法是没有意义的。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提高小微企业标准。二是增加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将小微企业分为两档: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实行免税,或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10%的税率缴税,即平均每月最高优惠2500元。三是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应纳入上述优惠范围。
采取上述措施,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能发挥积极作用,而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则非常有限。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整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的0. 8%。据北京市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市已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为19. 4万户,共入库税款199.4亿元。该年,共为15760户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461万元,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 1%,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