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编者按」自然环境是人之生存基本条件,生态文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准则。环境要素已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关注对象。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充分体现环保理念。本刊在民法典制定之际,组织一组笔谈,从民法的理念、社会本位的立法观念,以及人格权、物权、侵权责任等具体制度探讨民法典的制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保护,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以功利主义价值观为导向的近代物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方面功不可™没,但它同时也间接地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成为全球性生态危机出现的制度性因素。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各国物权法也纷纷改弦易辙,其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于是,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人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重构当代物权法的主题词。在此价值观的影响下,各国物权法中出现的所谓林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物权类型,都成为具有公法性质的特许物权。也就是说,一方面,它们在取得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物权,是非因时效、先占、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权利;(注:应注意的是,现代物权法确认渔业权和狩猎权为特许物权,并非否定狩猎和捕鱼为先占的一种方式。其强调的是:欲以狩猎和捕鱼这种先占方式原始地取得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必先通过行政许可取得渔业权和狩猎权。显然,渔业权和狩猎权只是对近代物权法上的先占制度起到一种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其内容由公法性质的特别法确定者甚多,这明显区别于围绕私益构建起来的近代物权类型,。例如,许多国家都在森林法、水法、渔业法中为权利人设定了诸如禁止滥伐森林、恢复森林、水体之本体之类的公法义务,并为此设立了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物权立法的此种思路,兼顾自然资源经济用途和生态用途的要求,顺应物权法生态化的潮流,值得称颂。但是,两个草案中列举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都属于特许物权,它们在取得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物权,且其内容多由公法确定,对义务的违反也可能不仅仅导致民事责任,因此将其置于基本物权法中并不妥当。事实上,国外立法例也都将这些物权类型规定在公法性质的特别法中。况且,在物权法定模式下提倡权类型的多样性,并不是要求立法者在进行基本物权立法时,罗列所有可能的物权类型 .体系化的民事立法模式本身就要求根据其性质和位阶关系对各种物权作出层次分明的安排。因此,对于各种物权类型,应区分其不同性质而分别将其纳入物权基本法和特别法之中。此种安排,更加有利于集中规定特许物权的内容和特殊变动方式,使其更具容纳空间,为以后因应环境观的变化而增删有关规定留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