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青海省企业的影响研究
一、前言
为了理顺我国税制体系,减少重复征税,经过多年的论证和酝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提到了我国税收改革的议程中。2012 年 1 月 1 日作为首个试点地区的上海启动营改增改革,从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逐步扩大到北京、天津、湖北、浙江、安徽、江苏、福建、厦门、广东和深圳 10 个省市。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作为试点地区之一,青海省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这对于加快青海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青海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营改增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的基本规定
此次营改增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类。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12 月 4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而现代服务业包括有形动产租赁、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
青海省营改增基本情况
青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提供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做了明确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按期缴纳增值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应税销售额 500 元。截至 2013年 11 月底,全省试点企业累计整体减少税收 4.46亿元,减税效果明显。
三、营改增对青海省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由之前缴纳营业税改变为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凭借增值税进项税额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简易征收方式,税率为 3%。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是不同的,应区别分析。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首先,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确认的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之后确认的收入是剔除增值税的。因此,在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是减少的,企业的会计利润也是减少的,这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其次,企业的营业税是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从利润里进行抵扣的,而增值税则不能参与,因此从这方面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的利润是增加的,从而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再次,营改增之前购入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并不允许抵扣,之后购入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假设以同样的价格购入固定资产,那么营改增前后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前者的计税基础较小,此外,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的不同,这还将对折旧额产生影响。
企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我国对增值税的监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从目前来看,青海省税务稽查形势比较严峻。税务总局要求,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不规范的使用发票会直接带来税务稽查以及核定征收等风险。此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单位亦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对青海省企业的建议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试点企业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税务部门提供的营改增政策衔接、业☢务操作处理等培训,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成本。计算、比较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由此带来的成本、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做好与改革相关的产品定价、谈判策略和纳税筹划工作。
健全财务核算,加强发票管理
青海省的试点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加强发票管理。营改增之后,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变化,由开具服务业发票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会计的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税款的计算必须准确,降低税务稽查风险。进项发票的取得对降低增值税负至关重要,企业在交易中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抵扣,降低税负。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规划工作
增值税政策规定技术改造、生产工具、企业购置的设备等投入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营改增工作使得我国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更进一步,企业可以利用这次契机倒逼转型升级,做好长远规划。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固定资产的抵扣工作,适时购进固定资产,淘汰旧❦设备,适当扩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