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议
摘 ☏要 融资租赁作为现代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对于解决企业资金问题、盘活国有资产、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2013年8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上海的融资租赁业却进入了发展的停滞阶段。本文结合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同时对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上海自贸区 税收改革
作者简介:戚曾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自2013年8月1日起,融资租赁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以来,上海繁荣的融资租赁业却日渐萧条,遭遇了发展过程中的寒冬。目前,我国租赁业的市น场渗透率①较低,尚处于发展初期,尤其需要国家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营改增背景下,应逐步完善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以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
一⚥、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上海融资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下称“37号文”),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营改增之后,国家制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税收政策。37号文的附件三第二条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自贸区飞机租赁业享受特殊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税率较高
(二)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
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三)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四)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
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
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
(三)减值减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