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体育与学生体育权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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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阳光体育 伤害事故 体育权
论文摘要: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阳光体育”活动属于学校体育,是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举措。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阳光体育”和“健康第一”的理念,确保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Abstract: School sports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chool education. "Sunshine Physical Education" belonging to the school sports. It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udents’ sports rights.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 sports must implement the "Sunshine Physical Education" and "health first" philosoph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hysical educa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udents’ sports rights.
Key words: school sports; Sunshine Physical Education; injuries; sports right
前言
1 阳光体育运动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一些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文明病”发生在了青少年学生的身上,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而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ฐ、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阳光体育”从本质上讲它更是学校体育的一种理念,它是让青少年更安全、更阳光的参加学校体育活动,从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阳光体育”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并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2 阳光体育背景下学生体育权利现状
2.1 学生体育权利概述
随着体育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向纵深发展。但到底什么是学生体育权利?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如“学生体育权利权利就是学生在校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中所确认和应享有的权利[2]”、“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在有关体育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度[3]”。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根据我国法律对学生体育权利的规定,结合学校体育的实际,我们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包括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等几个方面的权利。"
2.2 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
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因此学生的体育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实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制约因素。
2.2.1 体育伤害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制约“阳光体育”和其他体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首先要明确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监护人范围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定在近亲属,但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一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很显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回答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在确定各方责任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ธ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5]。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无疑要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但学校没有过错时,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6]。公平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7]。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则学校时刻面临着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8]。如果学校要对在正常的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学校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就会非常谨慎,甚至取消一些危险系数高的体育活动项目。这有违我国的教育方针,也不利于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
2.2.2 体育场地、器材数量不足
2.2.3 体育课时不足或被侵占
2.2.4 体育教师配备不达标
3 “阳光体育”的理念要贯彻于学校体育发展中
3.1 “阳光体育”理念的核心价值
“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旨在学校形成浓郁的校园体育锻炼氛围和全员参与的体育锻炼氛围,在全国亿万学生中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阳光体育”的性质就是教育,它是我国学校体育“健康第一”理念的延伸和扩展。它不仅对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有促进作用。从学校体育的角度来说,开展 “阳光体育”活动,贯彻“阳光体育”的理念是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必然选择。首先,“阳光体育”属于学校体育,学校必须开展“阳光体育”活动,这是实现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的正确选择。¡其次,“阳光体育”有利于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能够更好的维护学生的体育人身权。因此,学校体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贯彻“阳光体育”的理念,让学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参加体育锻炼,使他们的身体素质得到提高,让他们在学校生活的更安全、更阳光。
3.2 贯彻“阳光体育”理念,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措施
3.2.1 加强宣传,引导学生积极参与
各级学校应该加强校园“阳光体育”文化氛围的营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学生注意“阳光体育”、热爱“阳光体育”进而参加“阳光体育”活动。如利用各种条幅、墙报、校园广播、网站、校园体育辩论赛等对“阳光体育”进行广泛的宣传。“阳光体育”是学校体育,而学校体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阳光体育”也是教育,而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所以“阳光体育”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作为政府和学校,必须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作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因此他们应该认真参加体育活动,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实现自己的权利。
3.2.2 进行安全教育,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为了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体现“阳光体育”阳光的一面,学校方面应该认真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学校应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确保学生能够安全的参加学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也就是确保学生的体育健康权的实现。同时,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或进行体育活动指导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做好学生的保护与帮助,认真对待活动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禁止疏忽大意,以防止在活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3.2.3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配足体育场地、器材
学校体育活动中,学校负有一定的义务,即学校应该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器材和师资等基础条件,保证学生体育参与权的实现。我国《体育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学校必须把体育经费列入学校的年度财政预算范围,并逐步加大体育经费的投入力度,为学生配足体育场地、器材,同时学校还应该保证体育经费的合理使用,禁止将体育经费挪作他用。
3.2.4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12]。学生的体质健康档案虽然建立了,但是却没有显示出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学校还应该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体系,记录青少年的成长过程,把每次测试的成绩都要记入学生的体质健康档案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生要记入学生档案,并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通过这种手段督促学生认真参加“阳光体育”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使自己的身体更健康,让自己生活的更阳光。
结束语
学生在学校里参加体育活动,目的是锻炼身体,增进健康,娱乐身心。尽管存在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但学校体育的地位无可取代。学校不能只片面追求学生的安全,而轻视体育或者把体育器材收起、体育场地封闭,不能因为存在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就将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视为洪水猛兽。这样做也许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减少了,但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却明显的下降了,从根本上还是损害了学生的利益,侵害了学生的体育权利。这种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为代价,在“温室”中推进素质教育的做法将严重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13]。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开展的“阳光体育”活动意义重大。在学校体育活动中贯彻“阳光体育”的理念,有利于降低当前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学校方面的压力;有利于学校体育的实施和发展;有利于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ช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6:4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08-21.
[6]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05.
[7]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0.
[8] 汤卫东.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9
:1-3.
[9] 教育部.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告[N].中国教育报,200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