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诗歌韵典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时间:2024-11-10 15:05:1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这一谈,我们进入到“诗坛新韵编撰乱象”的第三部分:关于十三辙的“十一痕勤”韵部的分合。

对于韵母“in”和“ün”,韵尾相同,韵腹却不一样。语音学家认为:“ü[y]是和i[i]大致对应的圆唇元音。先发出[i],然后逐渐把嘴唇撮圆,舌位不要移动,就变成了[y]”。(林焘《语音学教程》)

这种舌位不移动,嘴唇逐渐撮圆的发音,就注定了in和ün的声韵高度地相似。比如“因(in)”和“晕(ün)”两个字,我们在读其音和听其韵的时候,会发现它们非常接近。在诗歌中将具这两种声韵的字用在一起相押的时候,诵读与听闻都不会感到有出韵的别扭。因此,笔者以为,如同前文中的“五支辙”里-i和i,因为“形似神不似”,笔者故而将它们的韵部一分为二,那么,in和ün却因为是“神似形不似”,笔者就将它们的韵部合二为一了。这就又成为了韵部定义的一个例外。

然而,另外有一种观点却不是这样的。该观点认为:韵母in和ün的韵腹从字母上看分别是i和ü。从实际发音来说,in和ün在从i、ü到鼻音韵尾的中间都有比较短暂的[ ],如果将这两个韵母的发音拖长,就能够觉察到[ ]的存在了。据此,吕晴飞在其所编著的《新诗用韵手册》(十七韵)“绪论”中写道:“韵母en、in、uen、ün同韵,这是因为in、ün中都有轻微的e元音,实际读作ien、üen,这就跟en、uen的韵腹、韵尾完全相同了。 ヅ”咋一观之,这样的分♂析“看上去很美”(王朔语),然而细想之下,却是一厢情愿而已,让人不敢苟同。

首先,笔者写出几个韵母的结构规则及其与之相应的音位结构规则如下:

韵母结构规则: en in uen ün

音位结构规则: /en/ /ien/ /uen/ /üe⚥n/

一目了然,吕晴飞在这里是用音位结构代替了韵母结构。

如前文所述,西方语音学可以分析出语言发音时的刹那变化和微小区别,但如王力所言:“这种细微辨析对于音韵学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汉语音韵》)。不仅如此,“韵类归辙和音位归纳不是一回事,……音位归纳是音系的共时分析,不宜强调语音发展的历史。与其着眼于过去的分化演变,不如着眼于今后的发展趋向”(林焘《语音学教程》)。尽管西方语音学用精密的科学仪器测出精细的发音图谱,我们从图谱中也看得出,在韵母en、in、uen、ün中,e元音纵向的距离与横向的振幅也是很短和很小,也远远小于其他字母发音的振幅和距离。所以,吕晴飞用音位代替韵类并以此作为韵部划分的根据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早在1936年,王力在他的《中国音韵学》(后改名为《汉语音韵学》)一书中指出:“依明清等韵家的说法,每一个字音该有开齐合撮四呼,以开口字为基础,加一个‘i’为韵头就是齐齿呼,加一个‘ u’为韵头就是合口呼,加一个‘y’为韵头就是撮口呼。……这是没有毛病的。但是,明清等韵家又以为每一个齐齿字都有与它相当的开口字,就弄得不妥了。譬如我们有一齐齿字‘因’(in),与它相当的开口字是什么呢?严格地说起来,“因”的主要元音本身就是“i”,不能再有开口字与它相配;但明清等韵家守定每音必有四呼的规矩,一定要给它配上一个开口呼,于是就拿“恩”字与它相配。……一与恩相加,该读为i+ en=ien……固然,为制字母的便利起见,不妨这样办;但学习的人对于这类字,不能像别的字把两个字母急读就得本字之音。”

这段话说明,拿“恩(en)”与“因(in)”作四呼的相配,是人为制造的结果,不是ม自然形成的语音系统。而且,要把in、ün读作ien、üen,必须要将韵母in和ün的发音拖长才能办到,而现实语境中是没有这种读音的。

再次,汉字的音韵是由音节中的韵腹和韵尾决定的。担任韵腹的元音为主要元音,它发声响亮。而如吕晴飞所说,“因为in、ün中都有轻微的e元音”,所以就将之看作为韵腹,这实际上是把“轻微的e元音”放大成“重大的e元音”了。这就形成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一个要求发音响亮的位置,安放了一个在正常语速下几乎听不到的“轻微的e元音”。这矛盾能自言其说吗?

因此,笔者将《十三辙》中归为一个韵部的en、in、uen、♛ün分成en、uen和in、ün两个韵部。这个分韵与《中华韵典》(二十韵)的分韵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韵典》(二十韵)的作者在该书前言中只是说他们“对现代汉语用韵作了认真的剖析和精细的勘定,……将以前《诗韵新编》痕部分列入侵(in、ün)、真(en、un)两部,原痕部中的ün、un,亦分别列如侵、真两部”。至于是如何“认真的剖析和精细的勘定”,未见编者在前言中作出说明。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在本系列文章的前文中已给出了有关韵部的定义,却又在二谈、三谈中给出两个特例,这特例与韵部定义相悖,岂不是自相矛盾吗?笔者就以音韵学家耿振生在其所著《20世纪汉语音韵学方法论》中的这段话来作回答:“语言学中许多规律具有相对性,即一条规律适合于大部分对象而不一定适合于所有同类对象,同类对象中存在着该规律所不能约束的部分。韵部的定义,来自于诗歌押韵的普遍规则――同韵基、同声调的字在一起押韵,这一定义其实也是一种相对意义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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