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状况调研

时间:2024-11-10 15:02:0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与建议,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 新刑诉法 刑事法律援助 人权 公职律师

作者简介:黄华,湖南工业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实施状况怎样对整个刑事法律援助构建与✞发展影响重大。本文以Z城为例,以该市四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为视角,系统分析基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Z城市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运行状况

(一)刑事法律援助受案情况

图一:

(二)通知辩护案件与依申请案件情况

图二:

(三)诉讼各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

表一:

(四)受援群体情况

图三:

(五)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图四: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Z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运行基本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也存在司法部门重视不够、社会认知度不深、公、检角色矛盾、质量不理想等问题:

(一)司法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重视

(三)公、检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角色负担矛盾

法律援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重要途径,而现代刑诉理论认为,控辩双方是平等对立的,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显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则与公、检工作角色相矛盾。加之,立法上又缺乏程序性制裁机制和救济机制,如条款规定有通知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不严格遵守该条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再如,在监督上,前一诉讼环节不履行该条款规定的强制义务时,后续诉讼阶段却没有监督和补救的法律依据,对案件的程序不发生任何影响,诉讼依然可以正常进行。这种角色矛盾必然导致有关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缺乏主动性,置刑事法律援助条款形同虚设。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

案件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还很短,在法律援助发展前期,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办案数量宣扬法律援助,存在不得已的选择。然而,时至今日,法律援助在我国正式发展已有二十年,社会对法律援助的知晓、认知有了一定的基础,再只注重数量,忽视质量,将会严重阻碍法律援助的发展,甚至会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可操作的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和保障标准体系,显然依靠律师的职业操守、热情与奉献,是很难保证案件质量的。加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低,且实践中不少人对刑事法律援助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是因指派而产生的,其应站在与公检法一致的立场上,导致有效辩护理念缺位,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对策与建议

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目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增量保质是关键。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维度

思想的高度决定认识的高度。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价值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它将指引刑事法律援助的构建与发展。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维度:其一,保障人权。刑事法律援助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其已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原则载入《世界人权公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维护基本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国家责任。其二,维护社会和谐。通过律师的帮助,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与控方抗衡的能力,使其能积极参与诉讼,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增进其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从而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和谐。其三,追寻正义。司法制度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是各国司法制度所追求的永恒主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接近正义提供了一种现实途径。其四,平等价值。现代法治社会的精髓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平地分配司法资源,以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程序上的机会平等推导出实质的公平,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司法利益之所在。

(二)扩大宣传,ภ加深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知度

认知是行动的根本。为更好地贯彻新刑诉法,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价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宣传深度是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认知度的关键。把宣传作为提高社会了解法律援助知识、扩大法援覆盖面,增加法援案源的一项经常性基础工作来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方法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媒体强化宣传,宣传报道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对刑事法律援助效果的报道,进一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监狱、进看守所等宣传活动,让更多需求群体认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三是加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宣传,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与公检法的衔接机制。

(三)加强与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工作中及时、有效的衔接

新刑诉法对指定辩护的主体增加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但对于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避免各部门为自身利益相互推诿与扯皮,如何保障新的通知辩护制度顺畅运行,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建立公、检、法、司之间及时、有效的协调机制。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单上增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内容。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往羁押场所内部派驻法律援助人员值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羁押场所设置法律援助站。定期召开由法、检、公、司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会议,通报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合力研究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培训,增强公、检、法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以提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借鉴国外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职业化的公职律师队伍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绝大多数为社会律师办理,社会律师成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而国家只支付律师很少的补贴,从而产生了国家责任成律师义务之嫌,这与“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不实,同时也与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相违背的。现实表明,仅靠社会律师自身ด素质、敬业与奉献来发展刑事法律援助事业,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是不现实的。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真正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有必要借鉴国外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职业化的公职律师队伍。

四、结语

一个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流于形式,就失去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这与立法者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并着力解决,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保护受援人的权益,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启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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