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经济诠释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引发,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从公民表达权利角度看,群体性事件也是法学问题.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多发"但因各级政府缺乏£经验等原因,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和制定政策时常未考虑该决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执法中不注意策略,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司法阶段未真正建立能有效解决公民诉求的中立机构等.正如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一川"法律经济学运用了众多的经济思想流派来分ฑ析法律问题.0=2>本文拟在对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机制的立法、执法、司法3个阶段进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其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力图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探索出应对方法.
一、立法阶段群体性事件法律经济分析
二、执法阶段群体性事件法伸经济分析
在执法阶段,亦须重视经济分析,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加剧其后果.
重复博弈与一次性博弈从博弈论看,群体性事件走向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重复博弈.在重复博弈中,同一个博弈被重复多次.而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执法对峙,往往只是一次性博❤弈,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易孤注一掷.政府和群众各自一次性占优策略均衡选择导致了整体的最坏结局:政府和群众双方都想通过一定的合作和妥协来改善各自处境,但由于一次性博弈中欺编和违约都不会遭到报复,囚徒困境似的不合作通常难以避免.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不信任,往往导致群众采取极端行动.在重复博弈中,情况则改变了:对于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对方总会有机会给予报复.曹如,在经济垄断的卡特尔组织中,成员之间都采取-以牙还牙.的策略:所有成员从一开始就合作,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只要其他成员是合作的,则他就把合作继续下去.但只要有一个成员背弃合作协议一次,其他成员就从此再也不与其合作了.这样一来,采取违约或者欺编的一方就可能永远丧失与他人的合作机会,将会遭受长期的惨重的损失.由于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报复的机会总是存在的,所以,每一个参与者都不会采取违约或者欺编的行为,这样囚徒困境合作均衡是存在的.0=4夕拓群体性事件在行政机关执法阶段导致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群众的权利诉愿渠道不足,不能通过正规法律渠道表达其利益的需求来和政府重复博弈,于是往往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极端的一次性博弈方式来解决矛盾.因此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疏通民意表达渠道和公民参与渠道、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依据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
从博弈论看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重要性假设我很强壮而且脾气暴躁,如果不按我的意思去做,我马上就会发火.我的这个脾气尽人皆知,结果大家都小心冀冀,生怕惹我生气,都顺着我.我因此得到了好处.我的这个坏名声具有了威摄力,我可以不通过武力就能使别人顺从.于是为了维持这个可以给我带来利益的坏名声,我故意变得脾气攀蹂.我告诉别人:我是一个专横的人,我这样的人从不听任别人的摆布.我慢慢地将-随意摆布我.的定义扩大,-不顺从我的意志.、-不按我说的去做.也等于-随意摆布我..因此,一旦实施了这⚥种策略,我就再也不能根据每种情况自由地选择其他的最优应对措施,为了维持我的这种威摄和利益,我只能越走越远..=.]140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常以为聚集的力t大,借此对抗党政机关,也采取这种博弈策略,而一旦开始这种策略,就不能示弱退缩.通过威恢步步升级来迫使政府满足其要求,这样群体性事件就不可回头的逐渐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集体上访一静坐一示威一游行一堵马路一冲击机关一暴力和焚烧.因此,行政机关应注意把握好解决的时间,尽早、尽快地解决群体性事件,越早解决,行政机关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就越低.这就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早期处理.但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却往往忽视了这点.譬如在需求的刚性、弹性和严格执法的利弊片面强调严格执法,以为通过强大压力就可解决群体性事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往往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更多的发生,事与愿违.加大对群体性事件的执法力度,要分2种情况具体对待:假如该群体性事件所诉求的利益缺乏弹性,是必不可少的刚性需求,加强群体性事件的执法就会造成该利益价格上涨,但由此引发的需求量的减少小于价格上涨的幅度,于是总收益将上升,那么,群体性事件将会增加;如果该群体性事件的诉求利益具有弹性,是可有可无的,则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强制执法将导致收益减少和群体性事件的减少"比如,征地和拆迁这类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即使加大压制程度,其大幅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也很小.由于群众的需求并不会减少,而由于政府的禁止,组织和领导群体性事件的危险增加了,群众愿意给予领导者更多的利益以弥补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危险,发起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者的总收益上升,他们有可能更加活跃地组织群体性活动.严格执法只会在需求具有弹性的情况下才会奏效,所谓需求具有弹性0是指对群众而言重要性较低的利益,由于政府的严格执法和禁止,就可有效降低群众อ对这种群体性事件的需求.政府如果要通过严格执法来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弄清这种需求是刚性需求还是弹性需求.如果为了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只注重于强制执法,则可能舍本逐末.
三、司法阶段群体性.件法伸经济分析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司法公正性问题,司法未能成为社会定纷止争的学报29年最后解决器.要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在于我国真正建立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缺乏弹性的需求,人们对公正和中立裁判者的需求是永恒而不会减少的,当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市场上马上就会出现该产品的替代品,比如群体性事件.,群众不相信司法能最终公正解决他们和政府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的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相当于准非法市场..在这个市场0中,他们倾向通过慕力的群体性事件来和政府进行博弈.因此,要锻造一个独立、公正、受公众信任并能有效解决政府和群众纠纷的司法系统,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改革,扩大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是一个综合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需同时处理好立法、执法、司法3个法律解决机制环节,才可能真正做到预防好、处理好、化解好群体性事件.
本文作者:翟翌 工作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