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感性直观行为与被奠基的综合行为
首先在撇除直观行为的情况下被奠基的综合行为从对象上看是不独立的。例如A和B,A作为对象是独立的,B作为对象也是独立的但是和并不独立我们不能单独表象和对象。可是当和起到综合A与B的作用时整个事态又比对象A与B更多。也就是说A和B作为一个新的对象存在。当然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对象胡塞尔认为它具有对象的特性所以称之为对象性。被奠基的综合行为从含义上看也是不独立的。这表现在没有A与B,我们就不能理解和的含义。当然在这里河能会产生某种混淆仿佛含义的组合与对象的组合是一一对应的。但实际上这里的例证只是一个巧合含义的复合性并非对象的复合性。
其次在考虑到直观行为的情况下被奠基的综合行为建基于感性直观之上同样着遍直观也建基于感性直观之上。简明扼要的说就是:因为只有感性对象能被感性直观所以其余直观都建基于感性直观之上。
对感性直观行为与被奠基的综合行为学者们往往对《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中的这句话情有独钟少在至此为止的阐释中我们已经一再感受到有一个相当大的缺漏存在。由于这句话恰好发生在阐释完感性直观之后和正准备阐释范畴直观之前,一个普遍的观点即所有感性直观都必须包含范畴直观被认为是合理的和正确的。
但实际上在同一页,胡塞尔就通过举例:我们不只是说我看见这张纸、我看见一个墨水瓶而且也说我看见这张纸上写过字、我看见这儿有一个铜质墨水瓶来佐证自己所谓一个相当大的缺漏存在的含义。缺漏不是说没有单独的感性直观而是感性直观只能应付简单的行为在综合的、复杂的行为中必须有范畴的加入才能进行。并且相当大缺漏存在这句话出现在第六研究第二篇开篇的首句,它实际上对应的是第一篇中的这句话:
我们现在来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在直观行为这一方面与表达行为那一方面之间存在着的关系。首先我们要做出限制并且在整个这一篇中都要进ท行这样的限制,即限制在一些尽可能简单的情况上启然这也就意味着眼制在那些产生于称谓领域的表达或含义上。
感性直观行为与被奠基的综合行为的关系根本不是什么叙述手法的先后关系而是实实在在的区别二者分别对应于简单称谓行为与复合行为。只有在复合行为中才能既包括感性直观行为又包括被奠基的综合行为。用胡塞尔的例子说就是,看到眼前这个墨水瓶并称其为墨水瓶、看到柏林市并称其为柏林市这些是简单称谓行为是感性直观。但当进行这样的表达或指称例如铜质的墨水瓶、纸上写过字时,就有了被奠基的综合行为的加入不是单纯的感性直观了。在这些行为中,对铜质、墨水瓶、纸和字的直观依然是感性的构造出个体对象,但把它们综合到一起,it他们成为具有部分与整体关系行为的,却是范畴。在这样的综合行为中我们才能说感性直观不是独立的。同样在直观普遍对象的时候例如当我们看到眼前的这张纸,进而说到白纸会泛黄时,里面的白色、纸,和黄都是种类对象。我们首先感性直观了眼前的个体对象这张纸与其上的这个白色和这里的黄色然后是运用范畴能力把黄色、白色与这张纸进行综合形成这张泛黄的白纸意向。再然后意向朝向种类对象,朝向一般的白色、纸和黄色这在直观上表现为感性直观例证性地充实了种类对象也就是进行了普遍直观。但发生了这个普遍直观还没有构造出整个对象性,被奠基的综合行为与普遍直观行为的合体才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即最后一步,它们构造出一个完整表达以及范畴直观的对象性:白纸会泛黄。
由此我们的立场已经阐述完毕。范畴直观行♪为无论是被奠基的综合行为或普遍直观行为,都不能取代感性直观行为。感性直观行为是可以独立出现的。同时这个理论的基础就是个体对象的存在对个体对象的表象也并非必须依靠范畴行为。而个体对象也只能通过与种类对象的对比和辨析中才能被看清楚。
但是为了理论的完整性和可以适应所有的情况我们不得不考虑这样三种行为,即在三种特别的理解层面上我们可以说范畴行为必然存在于感性直观之中。这表现为1.即如我们在第三章中阐述对象极理论时说到的那样,当我们指称对象的时候一定是一个综合行为:对象极与如其被意指的对象之间的综合关系,即绝对的主词与谓词的关系。2.在直观中,即如胡塞尔在第六研究对真理问题阐述时所表达的观点:感知行为就是一个综合。在ฟ一个动态的认识行为中我们首先含义意向地朝向某物然后通过直观进入到含义充实的行为中。这两个行为是一种综合,它不是表现为先有含义意向再附加上感觉材料成为含义充实,而是感觉材料在意向行为中以对象本身被给予的方式展现在我们面前,含义充实与含义意向通过综合行为融为一体。3.含义是种类,每一个意向行为都具有含义,所以我们的所有意向行为都是具有种类之物的行为。
只有以这三种情况为出发点,我们才能说所有的行为都是范畴行为都具有综合行为和种类♒。但是这三种情况已经完全不在我们之前说的与感性直观相对应的范畴综合的层面上了☒。第一种情况是更加根本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动态的认识行为,第三种情况则是描述意向结构的一种虽然合乎事实但却不太专业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