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刍议

时间:2025-01-10 10:06:2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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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权利 权利保障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享有应受保障的合法权利。本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分析了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对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特殊身份所具有的特殊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高校管理实践中,学生权利被忽视、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高校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反映了在走向法治的社会中,广大学子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如何完善高校管理、保障学生权利成为高校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

高校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具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因此,他们所享有的权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的法定权利;二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在实体性权利。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指学生作为高等学校主体所享有的某种资格、利益力或主张,他人负有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的义务。归纳起来,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包含生活方式选例又、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文不胜致荀防丝g组权利。

程序性权利。法律上的程序性权利指在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是对实体性权利行使失败后的补救与补偿。我国高校学生除依法享有文化教育权、人身物质保障权等实体性权利外,还享有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等。

实体权利解决公民可以进行某种行为并从该行为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程序权利则是解决当公民实体上的权利受到侵犯,寻求公正解决争议的途径问题。一个权利主体只享有实体性权利,而不享有程序性权利,那么实体性权利形同虚设。程序性权利的运行反映了权利实现的充分性与可能性,一项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因此,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是权利完整实现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实体胜权利的实现本质上就要求程序性权利给予保障。但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不多,在有限的规定中,又以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为重,缺乏对程序性权利的明确规定。在高校管理中也不够重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重实体性权利、轻程序性权利的倾向。因此,应加强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重视。

二、商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法治社会中权利和义务作为共生体,总是同时出现、相互对称的。权利伴随着义务,义务制约着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本质上的关系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规定性要求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高等学校学生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中皆已规定,我们根据义务内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遵从平等原则,将其分为民事法律义务和行政法律义务:

民事法律义务。民事法律义务即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爱护公私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按时交纳学费等各种合法经费的义务和民事赔偿的义务。

行政法律义务。行政法律义务即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服从合法行政管理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接受学才剑盗督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而言,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与义务相伴相随。因此,如果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忽视他人的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学校有权将其视为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

高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实现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其途径也是多元的。这里从国家、高校、学生这三个层面探讨维护学生权利的有效对策。

1.国家管造维权环境

要发展现代法律文化,培植权利意识。权利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权利意识的觉醒。没有ღ权利意识,就不会有权利的真正实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至上,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对行政权力的服从,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从招生到毕业、就业都通过计划进行,管理过程中缺乏主体意识。作为学校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生,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也很淡薄。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受人治、义务本位、隐忍为先、息事宁人、等级和厌讼等观念的影响,在权利遭到侵害时,人们往往摒弃公力救济而寻求私力救济,这与现代法治不相容。市场经济的发达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必然会带来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全社会“权利本位”的形成,从而为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加强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立法是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首要环节,而良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要进一步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不得与之矛盾,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必须贯彻重视和保障权利的原则,明确和充分地规定各方的权利。为此,首先,必须清理现有法规,将过时的、不完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修改和补充完善,将一些新的需要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时纳人到法制轨道中来,将抽象的原则性的表述明确化、具体化,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填补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空白。如制定专门的《学生法》、《学位法》、《高校学生条例》、《学校组织法》以及《校园法》等,全面、明确地规范高校学生权利,以有效保护高校学生权利。

2.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

要有效保障学生权利,必须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实现管理的法制化。

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首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尤其是教育法制讲座、敦币易皱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增强教育者、管理者包含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内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教育者、管理者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言行;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每一个教育者、管理者应始终把尊重、保护学生权利放在心上,并落实在行动中。其次,明确依法治校的内涵。依法治校的重点应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体现法治精神,根据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约束自我行为,科学、全面地对全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法制化,维护学校的本见益和师断见益。实施依法治校,必须从管理体制、具体管理行为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注意法律、法规与校规的有机统一,在按校规对学生实施管理时处处侧妖见法治的精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高校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办学自主权。

依法制定管理规章。高校可行使办学和管理自主权,依法制定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章制度。但制订的管理规章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遵循行政权的一般原则,尊重学生的法定权利;同时,在处理学生时,应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简而言之,即高校在管理实践中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和教育性原则。

管理行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在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原贝iJ是行为管理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是学生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选择和适用规章制度,从而做出正确判断的根本保证;也是保证学校管理权正确、有效行使,抑制学校管理专横与态意的极其重要手段。"

对学生予以公开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

2.推行听证制度

高校管理要达到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对学生权利的保障,除推行学生事务公开之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

3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

为切实保障学生权利,使学生合法的权益受损害时可获得及时的补救,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为此,有必要构建一个以高等学校内部申诉、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①高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规范学生申诉途径。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共同组成,负责受理学生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日常事宜。学生对校方的各种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利益时,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处分宣布之日起适当的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通告申诉人。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向学校再次申请评议,二次处理的决定作出后,除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外,其他各种决定均应为终局性的决定,该决定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乡杨通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这是一项非诉讼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指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对学校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这是一条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教育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如果教师、学生和学校作为一般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遭受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提起行政复议。相较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将教育诉讼前置,简化纠纷解决程序,降低争议的解决成本,不失为一条便捷、有效、低成本的权利救济途径。③明确司法审查范围,允许学生提起教育行政诉讼。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学校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当然,学生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还有教育仲裁制度、教育民事诉讼制度、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等也ป能为有效救济学生权利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制度共同组成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实现了学生权利救济方式的多元化,从而可以多层面、全方位地保障学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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