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
我国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股东只需认缴其出资额,而对其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没有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即表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从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对一人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法定资本制都转变为完全的授权资웃本制。
一、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相对于法定资本制的一种资本模式,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其民主独立自由精神在资本领域的体现。在公司设立时,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并不要求发行人全部发行,认缴其中一部分即可成立公司;未发行和认缴的部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未发行和认缴的部分尚未超出资本总额,因此再次募集时无须修改公司章程或增资,节省公司成本。在授权资本制环境下,设立公司没有资金要求,理论上而言“一元钱也可以成立公司”,突破了实收资本对公司的限制;公司运作时可随时发行股份,突破了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对公司的限制,赋予公司极大的灵活性,保障其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总体而言,授权资本制将公司模式从法律决定转变到市场决定,充分信任市场,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使公司决策经营能够直接快速地反映市场动态,紧跟市场脚步,减少国家强力对经济发展的干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从而促进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看到授权资本制有利方面的同时,授权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一)债权人选择公司的风险增大
新《公司法》确定的授权资本制使得在任何条件下均有可能成立公司。但是,在繁荣经济市场的同时,不能否认的是,极其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加上强大的经济诱惑,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债权人利益,增加债权人确立目标的风险。在授权资本环境下,市场上运营的公司鱼龙混杂,性质难以判断,债权人不能根据公司的实收资本估计公司的实际规模及偿债能力,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设立公司如此简单,不免使某些人产生利用公司的名义谋求不法利益的念头,如:欺诈、设立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行为。欺诈、皮包公司和空壳公司并不是授权资本制下的新型产物,应将其视为市场经济影响下投机者逐利心态的恶果,并不能将其归咎于资本制度的变革,相应的,€资本环境的变化只是对这些行为起到加剧或延缓的作用。
(二)债权人受偿风险增大
相比于债权人选择公司的风险而言,债权人受偿风险也是大大增加,这也是授权资本制对债权人权利最重要的影响。在折中资本制下,法律明确规定了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及出资完成的时间,从债权人的视角看,此种情形下公司的实缴资本是确定的,偿债能力也是一定的。授权资本条件下,取消了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和出资时间的限制,将确定出资额度的方式交由公司自行决定,在此情况下,公司的实缴资本不定,因而偿债能力也不确定,如若公司建立之后,在股东出资很少的情形下破产,则公司偿债能力受限,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现行授权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失
(一)董事信义义务难以明确
公司尚未成立时,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公司成立之后,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的义务就转移到董事身上,董事会将决定公司何时、何地、何种机遇下再次募集股份,以保障公司资本充足。因此,董事是否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关系到债权人能否顺利受偿。再者,基于“股东所有权理论”和“公司资本信用理论”可见,债权人与公司仅为合同关系,并不参与公司治理活动,所以一般情况下,董事并不对其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尽管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债务公司进行限制,从而克服信息缺陷造成的不利局面,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但是,这对债权人而言,并不是适当的反映和对策。”从公司内部完善董事行为,减少欺诈性交易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才是债权人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董事信义义务可以替代合同限制的不足,从本质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董事的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性较强,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判断事实,难以举证,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且在《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信义义务中并不包括对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不能有效发挥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
(二)缺乏完善的会计审计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司会计审计制度。这里所说的会计审计制度有两层含义:首先,就公司内部而言缺乏完善的会计审计制度。目前,多数公司内部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只是停留在表面,被公司部分人操控,为应对检查而设立,其职权和地位并不独立,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不能对企业董事、高管的行为起到监督和制约作ค用,因而,整个公司内部的控制监督体系形同虚设。董事、高管的行为缺乏监管,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整个市场经济参与者中缺乏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监督机构,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现阶段,由于资本制的改革,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家行政力量对市场的管控,因此,必须出现独立的非政府性的机构承担起对公司的监督管理,从而规范公司行为,弥补授权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失。目前,如何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作用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行政力量的突然撤出,是否给予公司可乘之机,侵害债权人利益,难以判断,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若长期对公司行为缺乏监督制约,债权人利益将会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三)公司信用评估机制尚未建立
授权资本制以“赋权性规范为主导”,其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诚信机制之上的。只有良好的诚信机制作为保障,才能使得公司正常有序地经营,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对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是建立公司诚信机制的首要任务。每个公司在设立时开始记录“信用”,将其经营状况好坏,信息纰漏是否及时有效,会计审计情况是否真实,及是否及时缴纳税收,按期归还债权人债务等一系列内容列入其诚信档案,对整个公司的信用做出合理的评估。公司的信用评估是动态的,根据公司行为而有所增减,为债权人选择公司提供参考。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机制,债权人选择公司时所参考的信息多数由公司内部提供,没有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作为辅助,容易使债权人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做出错误判断;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不会承担相应的失信成本,难以对公司行为形成制约,因此,债权人能否顺利受偿难以保障。
(四)法律揭开公司面纱难以实现
授权资本制模式下,将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重任,合理地在公司资本制度之内与之外的制度链之间进行配置。以事后的低资本化下的公司人格否定与衡平次位规则,代替了事先的无例外的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可见,“揭开公司面纱”是授权资本制下的债权人保护伞,若不能有效地运用该制度,债权人就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仅能依据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对于空壳公司,欺诈行为,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等情形没有规定。而且,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缺乏相应诉讼程序的支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格的原被告范围、举证责任均无相应的规定,使得法律揭开公司面纱变得难以实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完善,难以为授权资本制下的债权人提供强有力地后盾,加剧了债权人的风险。
三、我国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首要措施是规范公司行为,使其经营管理活动处于监督和管理之下。首先,明确各部门职责,杜绝职责篡位,防止公司经营决策权由部分人掌控的情形,保障各个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赋予监事会、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独立的职权地位,使其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其次,通过章程明确董事信义义务。通过规定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监督考核方式及责任承担,使董事明确自身职责,做到忠实勤勉,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辅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模式要从目前的股权中心转移到职业经理人为中心,将公司决策与个人利益相分离,完全交由职业经理人团队进行,从而减少公司内部控制发生的机率;同时,控制权市场的建立可有效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对抗“一股独大”的情形,对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制约。通过在公司内部形成的良性循坏机制,增加公司收益,从而减少资产替代情形的发生,能够保证债权人顺利受偿,以此消弭债权人风险。
(二)完善市场参与主体,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作用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必须在市场内部建立起非行政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市场经济,监督公司行为。市场参与主体必须从原有的公司和国家的单一主体发展为公司、国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等多元化主体。各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作为债权人在选择借贷对象时,不仅可以依据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还可以根据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公司纳税情况等多方材料进行核实,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增加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极大地丰富了债权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即使在授权资本制下,也可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信息公开,建立诚信机制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支撑英美法系实施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现状,对债权人提供帮助;其次,公司必须及时披露信息。当原有信息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及时披露,使债权人能够掌握公司经营的最新动态;最后,信息披露一定要全面彻底。不能刻意隐瞒公司信息或对公司信息进行筛选,选择有利信息进行披露。在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时降低其信用评估等级,使其在借贷、融资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除此之外还要对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使其承担巨额赔偿,并惩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如此一来,公司若进行不实的信息披露将会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会因此而破产。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营处于阳光之下,增大债权人选择公司的安全性。
(四)适当的国家手段保障债权人利益
极端的自由经济并不能促进经济增长,反而会带来经济的衰退。所以,在授权资本制下也要适当运用国家手段进行调控。首先,可合理运用税收手段保障公司资本充足,排除过高授权资本数额。美国政府以授权资本为基础征收特许经营税或股份税,授权资本大大超过预计发行的资本只会增加税收负担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利用税收手段迫使公司在确定授权资本时,确立一个符合公司发展规模的数额。其次,在工商登记时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美国部分州要求在公司营业资信证书或授权证书中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发行资本,以利于相对人辨清该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再次,建立公司抽样年检制度。抽样年检制度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实施,对抽样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对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处罚。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如:对董事信义义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法律规定不甚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并使这些制度能够真正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