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思考(1)

时间:2024-12-27 21:55:3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文章认为,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以确保会计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

这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强化经济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会计法规 问题 对策

一、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法规的质量不高,部分法规的内容滞后。主要表现为:第一,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陈旧过时,已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但清理废止或修订工作没有▼跟上。

第二,某些会计法规制定时就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其相关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正因为如此,一些“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补充办法”之类的文件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会计法规的效能发挥。

第三,某些会计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伸缩性大,有漏洞和空子可钻,有的法规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细,但对违法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则一带而过。第四,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不够完整,一些成熟的会计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没有很好地总结出来,成为会计法规的内容。

到目前为止,找不到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会计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委派制已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实施多年,但其法律依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不同的法规之间不协调。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

如《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Σ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ง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三部法颁布(修订)的时间很接近,但规定的罚款金额却各不相同,真令人费解。

又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ϡ》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与现行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

第二,一些新立会计法规与已颁布的会计法规之间不协调。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相同。

第三,不同层次的会计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复、抵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等作了相同的规定。

又如《湖南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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