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探析

时间:2024-09-20 20:40:2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学术领域尚存争论、法律适用亦有模糊、司法实践常遇疑难,以上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瓶颈。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探析

一、本罪引发刑民交叉的原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所以能够引发刑民交叉问题是由其自身所具有的两种特性决定的,这两种特性使刑事领域犯罪问题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触及民事问题:

(一)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可以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刑民两方面评价

有学者认为,刑民交叉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过渡型交叉,即对单个行为只能进行单一法律(刑法或民法)判断,但到底需要运用何种法律进行判断一时难以确定或者容易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其二是竞合型交叉,即对单数的自然行为可以同时进行刑法和民法判断,但判断之后出现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的部分或完全竞合;其三是牵连型交叉,即对有牵连性的多个行为可以同时进行刑法和民法判断,但判断之后出现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的牵连。”①

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新罪名的立法背景来看,即是基于原有法律包括民法对遏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力度不足而产生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这样界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上述刑法条文载明的行为在被刑法评价的同时也在民事领域构成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之债,对同一行为就产生了刑法和民法两个角度的不同评价,属于前文所述的竞合型交叉。

(二)生效民事判决本身可以成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件

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立法部门的说明,“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②

法条中“政府有关部门”这一表述将发出责令通知的主体限定为行政主体,并将责令行为限定为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妥当,此处应作扩张解释,将政府有关部门解释为国家有权机关,即经国家有权机关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就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对于不是行政主体的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也应当囊括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条件之内。理由如下:其一,将政府有关部门解释为国家有权机关更有利于对提供劳务者的全面保护。如果按照立法者所言,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仅能保护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对于其他诸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将不能保护,因为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能在上述提供劳务方被拖欠劳务报酬时根据《劳动法》作出行政命令,此时提供劳务者一般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只有将政府有关部门解释为国家有权机关才更有利于对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提供劳务者的全面保护。

二、本罪引发的刑民法律概念交叉

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言,对其准确适用必须依赖于对“劳动报酬”界定,而“劳动报酬”这一概念却首先产生于民法领域的劳动关系中,此时,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过程中是否能够直接援引民法领域对“劳动报酬”的解释呢?

(一)“劳动报酬”在刑民领域的不同解释✍

在民法领域中,并未具体界定“劳动报酬”这一概念的具体解释,但此概念主要规定于《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而观之民法领域的其他带有劳务性质的合同,虽然也是为了获取报酬而付出劳动,却未见劳动报酬的规定,主要使用“报酬”、“价款”等表述。因此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报酬这一法律概念在民法领域主要用于表述劳动关系中为劳动所支付的对价。

(二)对“劳动报酬”解释冲突的处理

其实对于字面上相同的法律概念,刑法领域的解释与民法领域的解释常有不同,例如在民法领域中合同的外延要大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外延。此时,应当允许这种冲突的存在,承认相同法律概念在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的不同解释。

但是,因“劳动报酬”这一表述最早∞出现在民法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属于新设立的罪名,如果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界定,在适用此项罪名定罪时极易援引民法领域对“劳动报酬”的解释,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仅调整劳动关系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为此,应当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明确解释为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劳动所支付的对价,并用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下来。

三、本罪引发的刑民事实交叉

既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民交叉时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不悖的审理模式,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相互影响,如何在审理过程中利用前一判决认定事实,更好地处理下一案件,亦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影响

这一问题在我国已有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④综观世界各国,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影ด响这一问题上,大都从更为具体的角度采用区分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情况进行考虑。其一是对于有罪判决而言,其认定的事实一般能够被民事案件所采纳。其二是对于无罪判决而言,两大法系采用了不同的态度。

笔者认为,无罪判决应根据作出的原因分别讨论。如果无罪判决的作出原因是认定了“否定事实”,例如在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并非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一般应当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对该“否定事实”予以确认,判令劳动者一方败诉。

(二)民事案件认定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国外普遍认为,民事方面的既决事由对刑事诉讼没有任何约束力。但英美法系国家同时也承认,如果该民事裁判中判处政府方败诉,则出于对被告人的保护,和有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力的推断,该败诉结果可以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具有约束力。”⑤

结语:

囿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新罪名,司法实践较少,所以对该罪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研究更多是一种未雨绸缪式的架构,学术的理论化以及对该罪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还需要积累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并从中发现问题。当然,以上的局限性并不妨碍作出一些有价值的设想。通过全文的论述,为了使本罪所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更好的契合,应当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完善:其一是完善立法,明确在该罪之下只要是经过国家有权机关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就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进行解释;其二是完善司法机制,在该罪之下应当建立更为灵活的指定管辖机制、更为通畅的刑事部分审理和民事部分审理的ฌ协调机制以及更能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罚金执行与民事判决执行的协调机制;其三是改进法官审理思维,着重培养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民法的能力;其四是及时总结本罪引发刑民交叉问题时的指导性案例,为学术及司法提供更多的参考素材。通过上述四项措施的实施,相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将会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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