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
摘 要 在当下,网络购物已成为许多人的主要购物途径,使用网络购物的总人数以及网络购物的总成交额也在逐年上涨。而在网络购物日益兴盛的同时,与之相伴而来的也有许多法律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网络卖家利用其相对优势的地位,制定一些不合理条款来约束买家合理合法行使其权利,损害买家利益。基于此类事例,本文就网购当中的格式合同展开分析,探讨其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合同 消费者权益
作者简介:孙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王春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一、网络购物及格式条款的定义
网上购物,一般简称“网购”,是买家通过互联网来检索商品信息,通过电子订购单发½出购物请求,然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支付,卖家通过邮寄配送或其他配送方式发货的一种购物形式。现今中国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有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和货到付款等。它有着方便、快捷ถ、卖家经营成本低、库存压力小等优势。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应用,技术、制度等条♒件的完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购物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具体的含义,当今学界观点的认定有所分歧,但通过总结,其基本的共性有:即一方以反复使用的目的事先设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进行商量交流,但其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征;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方处于附属地位。这就意味着,格式条款的缔约程序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是否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合同等问题,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己决定的权利;但是合同另一方的的相对人对合同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对于格式条款预先拟定的内容只能被动地接受。
二、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卖家为了加快交易速度,节省交易成本而拟定的,针对不特定买家或第三方的,在订立时未与买家协商的条款。在网络购物时常见的“拍下即代表同意本店以下条款”、“请仔细阅读后再购买,拍下即代表同意”、“一经拍下不退不换”等等文字描述都应当归为格式条款的范畴。它是由网络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而正因为这一点,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能达到均衡网络经营者(卖家)与网络消费者(买家)之间的利益,从而引发双方纠纷。也正因此,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网络购物与实体线下购物之间存在的差别,也使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问题与一般格式条款相比,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下面列举几种情形说明:
(一)网络卖家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其责任或减轻其责任
免责条款在网购合同中应用十分广泛,各卖家可以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尽量减少或限制自身在网络交易中的责任。如果拟定的免责条款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地维护卖家自身的利益,使其自身风险降低,避免承担无法控制的风险。但是,如果免责条款的拟定出现譬如合同提供方仅对重大过失行为负责,合同相对人要负责不可抗力,合同相对人在商品有损坏、瑕疵的情况下只拥有接受维修或更换的权利而没有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的☪权利等,就会严重侵害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此格式合同是明显免除订立方责任的合同,效力无效。
(二)网络卖家利用格式条款排除网络买家权利
除了上述提到的网络卖家利用免责条款排除其应负责任以外,网络卖家利用格式条款对买家应得权利的排除也是现在网络购物中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将消费者拥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力加以明确,但当前仍有一些网络卖家在其订立的格式条款中申明“拍下不退不换”等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也有一些卖家随意更改合同条款而不通知相关合同相对人(买家),这样就使得买家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合同审查权同时受到了损害,将网络买家置于了一个相当不利的地位,明显是不公平的。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下,也应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三)网络卖家利用格式条款加重网络买家责任
网络卖家加重买家责任的情形,多见于违约金的不合理收取,在一些未达成的网络交易中,因为有着格式条款的存在,买家需要对交易的失败付出高昂的违约金代价,而买家事实上并无损失或损失远达不到违约金所负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明显是卖家利用格式条款来加重买家的责任,应当认定格式合同无效。
(四)其他情形
在网络交易中,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形以外,还存在着卖家对买家故意隐瞒或使用一定手段,使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格式条款,如用小字将格式条款隐藏以不使人注意,或是将格式条款与正文描述混杂等,在这些情况下,卖家即损害了买家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又没有承担合同制定方应尽的义务,也同样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 对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信息技术监管
信息监管者,即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进行监管的人群或机构,它是中立于网络购物者与网络经营者的第三方,它是一个中立机构。由于网络购物本身带有一定的虚拟性不确定性,所以要求信息监管者必须认真扮演好一个管理者的角色,对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及时作出审查清理,以保护网络买家的利益,同时令网络卖家在制定条款时能够诚信、公平、合理。对此因为监管技术不到位,很多格式条款当下,只能做事后处理,很难从根源处断绝这一行为 ッ。但随着工商部门已经通过自我摸索逐渐积累经验,掌握一定的网络监管技术。工商监管部门还是需要提高监管手段,同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共同合作。以法律手段让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以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监督,减少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出现。同时,信息监管者更需要自行研发监管技术,开发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和高校的监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