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
论文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经营风险 信息披露 中国 比较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
由于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政府更看重银行业的稳定性,因而对于银行风险的信息披露一直比较慎重、敏感,相应的规范化制度与规则基本上是空白。在国际影响与改革的推动下,近两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特别制定的《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下面主要从《办法》角度,对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分析。
1.信用风险。中央银行可能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不良贷款比例偏高,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因而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方面显得较为重视,列出了9项披露要求,较为全面。但是内容上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比如“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应该说明包括客户集中性风险,行业区域集中性风险等,但从实际披露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未披露客户集中性风险,而这在信贷质量信息披露中是较重要的信息。另外,与《规则》相比,《办法》中没有“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及目前准备金水平”的规定,缺少了信用风险防范措施方面的信息披露。
2.流动性风险。由于上市银行需要考虑在资本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因而上市银行更注重流动性风险的信息披露。如果流动性不足.就会因存款人的利益失去保障而导致存款的流失.银行的筹资市场将会缩小或者说筹资困难。有关流动性风险,《规则》中列出了9项应披露的内容,较为全面。但是对资本充足性的信息披露不如《办法》中的要求高。《办法》第1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情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等。
3.市场风险。目前,我国利率和汇率的确定还没有实现完全市场化,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还很严格。因此,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还比较小。《办法》与《规则》的要求基本Ⓐ相同,《规则》还要求对利率风险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4.操作风险。与《规则》相比,《办法》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人员、技术、系统等原因,但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因此,内部控制体系是风险的基础,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风险信息的披露应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加以说明。 二、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
1.2002年年报中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比较。《办法》规定5类风险披露的内容总共是20项,四家银行中两家披露了10项内容,另外两家披露了8项内容,不到 ☹应披露信息量的一半。从总体上看,披露的信息量偏少。对于各项不同的风险,各家银行披露的质量也不同。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办法》要求披露但各银行未披露的信息关于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四家银行都未披露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贷款重组对于银行而言一般都有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银行有重组行为,则应当进行披露。收益水平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信用水平和所获得收益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了解,进而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和客观地评价银行的经营能力。关于“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除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其他几家都未披露。银行若能指明信用风险在哪些业务活动中产生,则可以使监督部门了解银行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以及产生信用风险的银行经营活动。此外,四家银行都未披露“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及“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状况的影响”等这些重要的信息。
披露的各项风险信息中,各银行披露的质量也不一样。例如,虽然四家银行都披露了“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但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只披露了行业分布情况,没有披露区域分布情况,而另外两家则都披露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披露的“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仅有余额贷存比率和流动性比率两个指标,披露的内容比较少,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指标如备付金比率、资本ღ充足率、中长期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率等都是很重要的衡量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指标。操作风险中四家银行都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披露,但均只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说明,对完整性、合理性都没有加以分析。另外,对于各项风险信息的披露,四家银行里仅中国银行是按境内外或者本外币分开披露的。
四家国有商业风险信息披露中的闪光点。风险中有关“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仅有中国建设银行披露了,其将风险价值分析和敏感度分析作为该风险的基本手段,并披露了利用这一风险管理系统分析的结果。风险价值分析法是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一项资产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当市场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价值分析法是目前国际上较常用的衡量市场风险的方法,中国建设银行对该项信息的披露反映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标准正在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值得其他银行借鉴。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公布了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这些定量信息的披露,都大大提高了风险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另外,各银行还披露了一些《办法》中没有要求披露的内容,比如资产保全措施、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等信息,使得所披露的风险信息更为充足、完整。
三、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的启示
1.借鉴规则》的优点,对《办法》进行补充修改:比如客户集中性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可将“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与“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合并为“贷款重组的披露和分析”,这样更为准确、具体。此外,部分风险信息的披露比较分散如对准备金制度与状况的披露,中国工商银行在回顾中列示,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报表附注中列示;对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中国建设银行在财务评述中列示,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这样既不利于风险的管理,也不利于监管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使用。笔者认为,应将与各风险相关的定量和定性信息都纳入风险管理下披露。
2.关注国际银行风险改革动向,找出差距,明确发展方向。以市场风险信息披露为例,国际上要求披露银行对市场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包括所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和程度分析的结果等,而《办法》没有对国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评估提出定性披露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市场风险组合使用的方法。这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披露市场风险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在信用风险方面,国际上提倡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相应披露资产组合及其内部级别、内ล部测算模型和使用效果等定量和定性信息,而《办法》在这方面的要求尚是空白。改进这方面的要求将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计量水平。
3.资本充足性的披露:资本反映了银行的财务实力和长期生存能力,充足的资本可以增强公众的信心,保证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办法》中对资本充足性的披露要求比《规则》中的高,但与国际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目前,国际上已基本建立了一套以资本充足性为核心的风险指标体系,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仅是给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指标数据,并未进行进一步的现状分析:
4.增加表外风险披露。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并不一定全部列入资产负债表,如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等,这些表外业务的盈亏不在资产负债表上ผ反映,会使银行的财务指标失真但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运用不当,就会导致信用组合质量低下对此,银行管理当局应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