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主要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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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女大学生却依然在就业、升职等方面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障碍。本文在收集有关女大学生就业统计资料基础上,结合郑州大学2007级女大学生就业问卷调查结果,探讨了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遭受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当前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难题提供借鉴。
论ฏ文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障碍;权益保障
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纪念世界人权45周年会议上女性NGO组织提出了“女权即人权”响亮的口号,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而广泛影响。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全球妇女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应采取的行动。该次大会是联合国举行的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国际会议,对全球妇女事业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也让男女平等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但在一些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上“仅招聘男生”“男生优先”、“女生形象好、气质佳”等歧视字眼却随处可见。大学生就业问题,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好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关系着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的未来。
一、女大学生主要就业障碍及现状分析
近年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不争的事实,给广大毕业生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自卑、自负、焦虑、恐惧、急躁、挫折、依赖、盲目从众、攀比、矛盾、侥幸、观望等心理问题。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法与对策,对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和就业能力、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有关资料显示,女性就业总量虽然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仍存在着显著的落差,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1.4%。《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主要数据调查》表明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女性就业率偏低,再就业困难。调查还显示,女大学毕业生签约薪资与专业对口率均明显低于男生,意味着女大学生在就业上不得不通过接受较低薪资和与专业相关度较低的工作来实现就业,社会对女性仍有就业障碍存在。作者通过郑州大学外语学院07级英语专业的毕业生的一份调查问卷得出,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就业过程中感觉到有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只有30%的女大学选择了说不清或者没有。由此看来在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受的性别歧视依然很严重。最主要的就业障碍为:
(一)受性别歧视与偏见思想的束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还存在较重的性别差异观念
(二)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不愿聘用女性,考虑到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还必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三)高校未根据女性教育特点开展与当前社会需求相符的专业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规定的不完善
(五)女大学生自身定位错误,没有相对成熟的人生与事业规划。另外问卷统计结果同时表明,在求职和就业中性别歧视最严重的是民营企业,进一步说明我国在对民企男女平等的法律概念宣传上仍显不足。
二、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突出的危害
前联合国事物总长在谈到女性问题时指出“女性要面对的问题是世界的中心问题。女性权利的不完全实现,世界上越来越深刻的政治经济问题就解决无望。”20世纪是科学技术巨大进步与自然环境的空前被破坏的世纪,人类无休止的从地球掠取资源,人类始终笼罩在饥饿与战争的阴影中,这就是所谓的以男性为主的社会结构发展模式。有句名言:“推动摇篮的手,也就是推动世界的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发展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未来。世界的进步如果没有妇女参与发展,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难以想象的。2000年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中高收入国家,妇女接受教育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人均收入就会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男人和女人同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男性和女性的协调发展,以最优化的方式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动力”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社会全面进步。所以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男女平等的寄托,更是一个民族兴旺的保证、一个和谐世界建立的基础。 "
三、净化就业环境,完善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但在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作者根据我国现行条件及法律法规内容,提出以下观点:
(一)完善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首先确保有法可依。法律保护是最根本的保证,我国虽然已有这方面的现有法规,但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对于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标准不明确。为此,应制定出台详细的细则,对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定,切实加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尽快完善立法、细化现有法律、增强法律约束力、明确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建立反就业歧视机构、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就业领域
充分考虑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引导,提供一定量的适合女大学生的岗位,唤起全社会对于女大学生就业的保护与关注。在全国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建立起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取消对女性的显性或隐形限制,拓宽女性的就业领域。
为了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和质量,高校应该根据市场的需求,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调整课程的设置,不断地更新教学的内容,使学生所学到的东西和市场、企业的需要紧密联系起来。高校除了针对女性自身的特性和专业加强培养外,还应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把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结合起来,不仅要培养女性人才的专业素养,而且要加强女性人才的职业技能的学习。这样,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不仅具有足够的文化素养、专业基础,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就职的层次和待遇等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改善。
(三)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的规定,缔约国政府需要检讨是否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裁判制度保证那些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反就业歧视法》中应根据公约的要求,构建一个完整的对女性就业机会平等权进行保护的救济机制。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来切实维护女大学生的自身权力,加强就业平等的宣传,规范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歧视的妇女,可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加强女性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女性维权意识的普法宣传教育,以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救济。妇联等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权益保障作用,为广大女性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维权方式和途径等方面有所创新,如建立女性维权绿色通道,方便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等。
(五)在市场经济社会,一切企业都是向利益看齐,传统的对女性的工作能力的偏见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劳动力市场,更重要的是女大学生在参加工作后不久就面临着结婚、生育和产假等一系列不可避免的问题,在这期间误工不说,企业还必须提供工资和各种福利,这势必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所以在具备同等学历或能力的人才中,企业更倾向选择男性人才。所以,要加大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在法律层面上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的立法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有详细的操作标准。倡导用人单位建立诚实信用的妇女就业健康环境,支持引导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建立激励机制,用ล市场规则制约和淘汰违法企业,建立诚信的标杆。
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实现就业
实现女大学生的良好就业,不仅依赖社会的进步与法制观念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质。女大学生应积极寻找适合自己性格特点、专业技能、能力的工作机会,积极规划自己的人生学习相关的知识技能。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阔女大学生视野、塑造女大学生良好个性、锻炼女☠大学生才干、激发女大学生潜能。女大学生应建立女性主体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培养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竞争力,有意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女大学生还应抛弃旧观念、旧思想,改变传统文化对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影响,建立起独立的人格与精神支柱,不断学习进步。
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越强,其就业预期越高。进入大学,人际交往能力强会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成功率,并影响其自我评价。一个女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强,人际关系融洽,其在处理事情时就能游刃有余。通过与人交往,能获取更多有效的信息,从而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就更加周全,获得良好的评价,自信心更进一步提高。有研究还表明,担任学生干部的女大学生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这与其能有更多机会锻炼自己,在服务同学的过程中能施展才华并获得同学老师的认可、自信心增强有较大关系[7]。
五、小结
政府和社会对女性就业的高度重视形成了女大学生就业的宏观政策优势,受教育程度和自身素质提高使女大学生就业具备了竞争优势,而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兴起的新岗位增加了女大学生就业的发展优势。
女大学生是我国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我们的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该尽一切力量为女大学生的就业创造环境和机会,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