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述评

时间:2024-09-20 18:38:4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外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集中关注和研究了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培育,形成一定的可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借鉴和参考的经验总结。国内学者主要探讨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征、功能定位及培育政策主张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ฆ关键词】现代农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一方面,受土地极度细化的小农经营规模的制约,我国农业劳动力难以开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专业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的宏观背景下,务农人口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农业可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保证充分的农业劳动力,提高务农人口的文化素质,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强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和探讨已刻不容缓。现实条件下如何通过有力的政策及相关措施支持、培育及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是亟待研究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农业经营主体”是国内的提法,国外类似的研究则直接体现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培育上。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不仅改变农业生产的方式,也影响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选择,是其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驱动因素。

(一)国外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培育模式形成不同的政策主张。政府主导型观点强调政策制定、财政扶持在其培育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基础型观点坚持市场在培育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引导。技术支持型、主体自由发展型等也被认为是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模式。

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国外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思路和培育方案。Jamison Lau(1982)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对农场主进行培训可以明显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产量的增加。Chambers Thrupp(1994)强调家庭农场主的创新及可持续性有赖于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支持。Bammann(2007)对农场主收入、就业机会和粮食安全进行价值链分析,认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家庭农场的影响不可低估。Wilson,Harper Darling(2013)则认为,完善的土地使用政策将极大提升农场主进行农业活动的积极性。Soboh等(2009)将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看作一个群体,对其进行绩效评估,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最终农产品的形成。Nilsson等(2012)通过对大型复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资本方面进行了探讨,指出从长远来看,要重视和发展社会资本范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国外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实践研究

不同国家从各自发展程度与特点的差异性出发,研究具体的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模式及未来发展方向,形成一定的实践成果。美国农业经营活动呈现高度机械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政府主要从土地权保障、开展农产品专业生产规划、重视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和完善产、供、销过程中的契约化程度等方面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大力支持。受制于狭小的国土面积和稀缺的耕地资源,日本农业生产活动以½小规模经营为主。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政府相继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通过改良作物品种、实施土地流转集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大力普及农业机械、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等措施来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时,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按合作制原则,联合单一弱小的分散农户,共同抵御市场风险,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在日本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澳大利亚人均农业资源禀赋丰富,其农业基本经营形式也是规模化、专业化农场。政府积极利用财政补贴、贷款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措施,推进家庭农场的优化配置。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采取筹措所需活动经费、向农场主和农业组织成员提供市场和政策等信息、开展各项培训活动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政策措施,协助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

我国当前的ร农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单一农户主导、其他经营主体并存发展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随着生产条件的不断改进和规模化生产的不断发展,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而出现,是指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物质装备条件相对较好的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单位。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有着相应的标准,现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并不能全部划归其中。国内学者主要从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界定: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二是集约经营,三是市场化程度高。据此,国内主流观点比较一致认同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诸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应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成部分,部分学者也略有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

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自身的特征功能不同,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着各自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受制于历史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发展不尽完善,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业大户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一支,对我国农业和粮食安全保障的作用不言而喻,符合农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内在要求和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受制于资金、技术和市场的缺乏,设施设备落后,生产效率不高,自身发展能力非常脆弱,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热门排行: 教你如何写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