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模式
摘 要 本文从分析西汉负责中央监察事物的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监察对象、监察角度和监察内容等存在差异的角度出发,认为西汉中央官僚机构实施宫廷机构和政府机构分而督之的双重监察模式。丞相司直对政府机构的各级官吏实施行政监察,而司隶校尉则不实施行政监察。本文旨在为中国监察制度史的研究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 宫廷机构 政府机构 司隶校尉 丞相司直
作者简介:王勇华,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秦汉史、中日历史文化对比。
“反腐倡廉”为当今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其实,中国在高度集权的封建王朝时期就已建立了独特的监察体制,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西汉是中国监察体制的草创期,西汉中央的监察体制具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者并置的特点,因此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焦点。但目前的研究仅限于就三者的关系及分工问题进行的探讨,将三者、尤其是丞相司直与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的不同及相互间的关系从中央官僚机构监察体制的角度来进行论述却并不多见。
一、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由谁来监察
由于在秦汉的较早时期负责O察事务的官吏是御史,因此秦汉的监察制度常被称为御史制度。实际上在西汉时期真正发挥监察作用的是御史中丞,同时在汉武帝之后负责中央监察事务的除了御史中丞,还有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形成了三者并置、共同监察的格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格局,三者的监察对象与监察角度有什么不同呢?
对中央官僚机构实施监察的目的是为了弹劾官吏的违法行椋驱逐恶吏,惩恶扬善,以维护国家秩序和官僚体制的正常运转。西汉时期中央的官僚机构实施三公九卿制,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而九卿则指郎中令(后来的光禄勋)、卫尉、太仆、宗正、少府、廷尉、太常、中尉(后来的执金吾)、典客、治粟内史(后来的大司农)。但根据其起源与所发挥作用的不同,西汉时期的九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掌管汉帝国日常政务的行政机关中的“卿”,另一类是负责掌管帝室日常家政的宫廷机构的中的“卿”。在九卿中属于行政机关的“卿”有廷尉、中尉(后来的ฟ执金吾)、典客、治粟内史(后来的大司农),而属于宫廷机构的“卿”则有郎中令(后来的光禄勋)、卫尉、太仆、宗正、少府及太常。在汉代宫廷机构的规模甚至要超过以丞相府、御史府为首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因此,对三公九卿实施监察应该是西汉中央监察的重中之重。
提到西汉的监察制度自然要提到御史制,且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这应该是御史中丞监察三公九卿的明证,但《汉书・盖宽饶传》中有盖宽饶“擢为司隶校尉”,“公卿贵戚及郡国吏徭使至长安,皆恐惧莫敢犯禁,京师为清”的记载,即公卿也在司隶校尉的监察范围中。同时史料中还有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职无不监”的记载,即所有官职都在丞相司直的监察之内。然而,尽管三者均对公卿具有监察权,但三者的监察对象和形式应该各有侧重,不可能完全重复。因此,祝总斌先生认为,司隶校尉偏重通过直接发现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御史中丞通过发现公卿给皇帝上书中的违失处而进行举劾,丞相司直则侧重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而进行举劾。该分析的确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由于这种解释略显粗糙,以致无法清晰解读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对象和监察角度。那么,西汉的中央官僚机构具体由谁来监察呢?
从现存的文献史料中,无法找到御史中丞具体监察某一中央官吏违法行为的案例,但在《汉书》中可查到如下的案例:司隶校尉孙宝“请狱治尚书令昌”(卷77《孙宝传》);“(丙)显为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藏千余万。司隶校尉昌案劾,罪至不道,奏请逮捕”(卷74《丙吉传》);“司隶奏(杜)☪业为太常选举不实,业坐免官”(卷60《杜业传》);司隶校尉盖宽饶“劾奏长信少府以列卿而沐猴舞,失礼不敬”(卷77《盖宽饶传》)。从中可见,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尚书令、太仆、太常、长信少府等。因为尚书令是少府的属吏,可推测少府也应该在司隶校尉的督察范围之内。而少府是执掌帝室政的官吏,而且还兼管皇帝和后宫的一些杂事。太仆主管帝室的车马,太常主管帝室的陵寝和宗R。长信少府是负责管理皇太后、皇后和皇太子家事的官吏。显然这些官吏均属于宫廷机构的“卿”及其下属。
而丞相司直监察中央官吏的案例并不多,可查到的有丞相司直弹劾御史大夫萧望之(卷78《萧望之传》)、丞相司直陈崇劾奏时任大司农的孙宝(卷77《孙宝传》)。御史大夫为政府机构的副丞相,大司农则负责掌管国家财政,两者都属于负责掌管汉帝国日常政务的行政机关的官吏。与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不涉及政府机构的官吏一样,丞相司直的监察对象也没有一例属于宫廷机构的“卿”及下属。可见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官吏分别由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来监察。
二、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模式
既然西汉的官僚机构分为负责掌管汉帝国日常政务的行政机构和负责掌管帝室日常家政的宫廷机构的两种形式,那么,可否作出如下的推测: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实施行政机构与宫廷机构分而督之的监察模式,行政机构与宫廷机构的官吏分别由丞相司直与司隶校尉来监察。御史中丞则统管中央监察全局,从公卿奏事中发现不法而进行举劾。因此,在西汉中央监察体制中,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者并置,各司其职。那么,为什么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要将宫廷机构的官吏和政府机构的官吏分而督之呢?这可从汉代宫廷机构和政府机构办公地点的不同找到合理的解释。
杨鸿年先生,从汉代宫殿的配置和办公地点与皇帝距离的远近,将宫廷机构的官吏细分为宫官和省官,即设在宫中的官吏称为宫官,设在省中的官吏称为省官。而与之相对的是设在宫外的以丞相为首的政府机构的外官。按照杨鸿年的说法,汉代的中央官吏主要分为三类,而三者办公地点与皇帝距离的远近,反映了其与皇帝之间的亲疏关系。因此,三者与皇帝的亲疏关系依次为省官、宫官和外官。 杨鸿年先生的卓见不仅让我们清晰地了解了汉代中央官僚体制的政治构造,而且他根据宫殿的位置划分宫廷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看法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宫官和省官无疑属于掌管帝室日常家政的宫廷机构的官吏,外官则是执掌帝国日常政务的政府机构的官吏。宫廷机构的办公地➳点在宫殿之内,政府机构的办公地在宫殿之外,外官要想进入宫中必须要通过作为皇宫外门的司马门,而且需经严格检查,不能随便出入。丞相司直为政府机构的官员,属于外官,虽然从汉代官僚组织形态上宫廷机构的官吏应该属于直接隶属于丞相府的丞相司直的管辖范围之内,但从监察业务的具体执行上来说,无法随意进出宫中的丞相司直却无法对宫廷机构的管理实施有效的监察。而司隶校尉却不同,他是皇帝的使者,享有“持节”的特权,“持节”者表明皇帝的意志,成为皇帝的替✔身,自然可以自由出入宫门,也就具备了监察宫廷机构官吏的资格。这便是西汉在监察中央官吏时要将宫廷机构的官吏和政府机构的官吏区别开来分别由司隶校尉、丞相司直进行督察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原本因“巫蛊之乱”而临时设置、作为皇帝使者应对宫内突发事件的司隶校尉最终演变为一名监察官的原因之一。
此外,司隶校尉与丞相司直在监察内容和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如据《汉书》卷六十《杜周传》载,时任京兆尹的翟方进“素与司直师丹相善,临御史大夫缺,使丹奏咸为奸利,请案验。卒不能有所得,而方进果自得御史大夫。”文中的咸指少府陈咸,从史料中的记载来看,似乎丞相司直也负责监察宫廷机构的少府。但仔细分析之后不难发现,丞相司直师丹举奏陈咸为奸,是在选任御史大夫合适人选时发生的,他弹劾陈咸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陈咸就任御史大夫。据《后汉书・马援列传》记载:“故事,州郡所ぃ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这里的“故事”当指西汉的旧制。且在汉代“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ぃ三辅委输官不敢为奸”(卷72《鲍宣传》)。由此可知,负责纠察行政机构官吏在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保证人才选任的公正性恰恰是丞相司直的职权范围。因此,丞相司直师丹弹劾少府陈咸的案例不但不能作为丞相司直直接监察少府的有利证据,而且是丞相司直负责监察官吏选任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明证。而对行政机构内部的各级官吏在具体执行行政业务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违纪及人才选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弹劾、取缔属于行政监察的范畴,因此,丞相司直对西汉中央官僚机构实施行政监察。
综上所述,西汉时期御史中丞通过“受公卿奏事”负责中央监察事物的全局,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则负责监察宫廷机构和政府机构,丞相司直协助丞相对各级官吏在行政执行及人才选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司隶校尉则不涉及行政监察,仅对宫廷机构官吏的非法行为进行纠察和弹劾,这是两者除在监察对象上的不同之外,在职能和监察内容上的又一差异。因此,御史中丞,尤其是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在监察对象、监察角度和监察内容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构成了西汉中央官僚机构三者并立的监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