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初探_法学理论论文(1)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
但随着经济发展,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等。
我认为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义务等方面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关键词: 公司营利性 利益相关者 公司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中属于支配地位,因此,可以说当今的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但公司在发挥其积极影响的同时, 公司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 比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违法犯罪行为, 无不与公司企业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尤其是近几十年来, 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 使这些社会问题日趋严重。正是因此, 有学者将公司比喻为现代的“利维坦”。
自亚当•斯密以来的传统经济学一直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
进而言之, 公司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为其终极关怀, 而且公司只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股东获取最大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中,美国尤为突出。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理论界有关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社会责任首先在伯利与多德之间展开。伯利代表了传统公司法的理念,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切公司权力都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委托的权力, 公司董事是受股东委托、为了股东的利益管理和控制公司;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防止董事放弃追求利润动机的可能性。
而多德的观点则带有明显的反传统公司法理念的特色。他认为,从现行法律上看,伯利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 但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
公司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 公司权力作为一种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不仅公司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公司活动的经营者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总之,多德认为公司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
二十多年后,多德的社会责任说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不仅仅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是相关方面的利益共同体。
在欧洲大陆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更注重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设计劳动者与股东共同参加重大决策。以此来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在实务界,美国开始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其中,1984年,美国法学会向社会推出建议性蓝本《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20 世纪80 年代兴起的放松管制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浪潮造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大转变。恶意收购者宣称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大大忽视了股东的利益,恶意收购的目的就是要维护股东的利益。
恶意收购后企业现有的管理层一般遭到解雇, 并通常采取关闭工厂、大规模解雇的措施来偿还恶意收购的贷款。为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减少恶意收购对公司经营、地区经济、社会的冲击,自1985 年后,美国以宾☃西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 对公司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对工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并授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
与此同时,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但这些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程度较美国低,而且多倾向于劳动问题,例如就业、工资、工作条件。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内容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公司社会责任则是对传统理念予以挑战并成为20世纪初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不断争论的一个问题。
由于社会责任一词涵盖的范围不确定,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系指公司决策者如同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
也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 而且更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还有的观点认为, 公司的社会责任, 是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 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的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
我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增进和维护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
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否认公司的营利性。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
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本位”的理念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位”的理念是在不断协调中的。英国著名的公司治理报告Hampel报告在坚持股东本位理念的同时,指出公司经营层必须关注公司职工、客户、供应商、贷款人、有关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
⑤从公司的长远目标来看,股东的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之内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指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包括哪些主体, 以及这些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
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的。但究竟谁是利益相关者? 也是有各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凡是能影响公司活动或被公司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 全都可纳入此范畴。
第二种看法认为, 凡是与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观点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
第三种看法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最窄, 认为只有在公司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而通说则认为,这些非股东利유益相关者, 是指在股东以外, 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
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上游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等。在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看来,股东应是公司经济责任的相对方而不是社会责任的相对方。
三、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我国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很薄弱。迄今为止, 经济学界多数是在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时,间接地涉及这一问题。
而法学界也多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 探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如台湾学者刘连熠,大陆学者刘俊海等。立法上更是少而又少。
但ツ是,公司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社会公众(包括企业界)所认可和接受。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引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使我国的公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在我国, 提倡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理念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 公司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追求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是,有的公司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 利用其经济实力以及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要约束公司的这些行为, 仅依赖现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当对公司的目标重新定位,公司应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承担公司社会责任。
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公司存在本身并不是完全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在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理所当然要考虑包括公司职工在内的利益主体的利益。
(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若干建议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在某些条款的内容上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但这不表明当时的立法者是有意识地依从西方国家兴起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而制这些条款。例如, 《公司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该法第16 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此外, 《公司法》第52 条第2 款、第56 条、第68 条第2 款、第122 条、第124 条第2 款都有关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2002 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 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 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 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职工的利益。
鉴于立法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仍不完善,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完善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
1、强化股东权利,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对于强化❤股东权利,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表决权制度。世界各国立法和相关的国际组织都制定了“原则”和“推荐意见”。
尤其是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有关股东提案的规则。依这一规则,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公司的经营者,将其提案列入公司征求委托书中,寄发各股东。
这样,迫使经营者面对各利益相关者的争议,将其利益考虑在内,从而采取最佳方案,既有利于股东长远利益的实现,又可以让一些公益股东借此落实公司社会责任。
2、 强化董事义务,规范董事行使权利的规则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因此在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在强化董事义务方面,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值得借鉴。
我国公司法59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可见,我国公司目前仅对忠实义务作了规定,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并无规定。
对此笔者建议,公司法中应早日对董事注意义务加以规定。即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是诚信的,其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应尽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美国法院在实践中采用经营判断规则来衡量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一规则规定,法律首先推定董事经理已尽注意义务,采取了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
这一做法有利于董事经理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和践行公司社会责任,而免受司法审查。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妨借用一下。
当然在立法中,立法者也可以直接授权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经营事务的同时,适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样董事经理在经营时就有了偏重股东利益还是偏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自由。
一旦其选择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在不损害股东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相关者利益就可得到保护,公司长远利益也可得到维护。
3、 完善其他相关制度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我国目前还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法中已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中关于非上市公司也规定可公开制度。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目的不在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且内容仅限于财务公开。因此应当将信息公开机制扩展到更多的利益相关者。
当然政府的宏观调控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也会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参考文献:1. 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 页。
2. 斯蒂纳著:《企业、政府与社会》,中译本,华夏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7 页。3. 卢代富著: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45页下。
4. 刘俊海著: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载《商事法论集》第2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5. 刘连熠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