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资源税改革经济效应分析
[提要] 我国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至今已有30多年的时间,它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原油和天然气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开启了资源税改革的新篇章。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方式,分析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型企业、税收收入、消费者、资源产品出口以及区域经济的经济效应,为完善资源税制提出改革优化路径。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路径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5月26日
一、新疆资源税改革的经济效应
(一)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型企业的影响。资源税从价计征后,资源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明显增加,造成企业成本增加,为了维持获利空间,会促使企业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率。由于原油价格是由国际市场决定的,我国的企业不具有定价权,增加的成本无法转移至下游,因此只能通过企业内部消化。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资源税的改革能促使资源市场完成资源的优化配置。拥有雄厚的资金和改革意识的企业能以此为契机,提高开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回采率。而高耗低能、资金不充足的资源型企业,很可能因承受不了资源税负而退出市场,促进资源型企业的优胜劣汰。
(二)资源税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自资源税改革实施以来,政策推行至今已有近五年时间了,资源税从价计征在新疆实施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是非常显著的,2010年新疆的资源税收入为32.47亿元,同比增收20.19亿元,同比增长164.41%。由图1可以看出,新疆推行资源税改革以来,资源税税收收入连年增长,新疆的资源优势有效地转化成为了税收优势,增加的财政收入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图1)
(三)资源税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此次资源税改革对石油和天然气取从价计征,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并不大。对于石油,因为我国石油市场已与国际接轨,石油价格完全由国际市场决定,因此资源型企业增加的成本无法向下游市场转嫁,石油的终端价格不会因资源税改革而上涨。因此,石油从价计征资源税对于消费者几乎无影响。对于天然气,由于目前我国天然气的定价方式处于国家指导价阶段,定价来源包括井口价格、管输价格、管网设施建设费、运营成本等。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并未完全市场化,还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因此,从理论上说,天然气从价计征资源税导致的企业成本增加也不会向下游消费者转嫁。
(四)资源税改革对资源产品出口的影响。近年来,国家多次调整资源型产品的退税率,但是随着国际资源性产品供需矛盾的加剧,资源产品出口与内销相比能带来更可观的利润。资源税从量定额时,我国资源企业的资源税负是相对较低的,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出口的资源产品大多是未加工或初加工的矿产品,这些矿产品的工业附加值低,这种以牺牲自然资源来换取企业利润的方式造成我国资源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国内资源的供需矛盾。资源税从价计征后,资源型企业成本增加,从短期看,减少资源产品的出口,有利于缓解国内资源供应紧张的局面,维护国家资源安全;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促使资源出口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提高科技水平,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软实力。
(五)资源税改革对新疆区域经济的影响。自然资源丰富的新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输出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对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然而由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偏低,中西部地区未获得应有的财政收入。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丰富的矿产资源能☣在中短期内给当地经济带来一定程度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开资源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我国中西部地区陷入了“资源诅유咒”。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能增加资源输出地的财政收入,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保护自然环境等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促使中西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资源浪费。这将有利于缩小区域差异,促进东、中、西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新疆资源税改革路径优化
看到资源税改革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资源税制还存在的问题,例如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确定不够科学、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资源诅咒”等问题。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开端,但还不够完善,为此对完善资源税制提出一些建议。
(一)以储量作为计税依据。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从量计征时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销售量,从价计征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销售额,这意味着企业 ϡ在开采过程中,无论开采了多少数量的自然资源,只要是不销售就不必缴纳资源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盲目开采资源的行为,企业也无需对此付出代价。针对该情况,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从资源的销售额改为资源的储量。以资源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后,当纳税人在获取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需依据储量上缴资源税,假使采掘企业按储量上缴资源税后却不足量开,那多缴纳的税款对其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以资源储量作为计税依据,会督促企业有效规划资源开采活动,提高回采率,更好地提升资源利用率。
(二)提高资源税率水平。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资源税税率的设定,我国资源税税率是相对偏低的。目前,新疆地区石油和天然气的税率是销售额的5%,由于存在减免税的情况,实际征收率是低于5%的。然而,国外很多国家的资源税率是高于我国的,例如自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资源税税率就高达40%,再如俄罗斯仅矿产资源开采税一项税率就为17%。当然,资源税税率是要根据各国具体国情设定的,并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兼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财政收入。我国在推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可适当提高税率。具体来说,可根据资源产品的稀缺性程度、是否可再生、经济效用大小以及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制定差别税率,税率应当体现出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一些矿产资源一经人类开发利用就无法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恢复,如煤、铁、石油等。资源税率水平较低会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税率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确定资源税率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率水平应该最大程度的反映资源开采的边际成本,即税负水平应该使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二是税率水平的确定应该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对具有不同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税率;三是提高税率水平要循序渐进,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的冲击。
(三)适度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目前,从价计征的资源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局限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未来的改革方向应适度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煤炭资源是除石油、天然气外的重要能源资源,煤炭资源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将煤炭纳入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是改革的未来方向。新疆已列入国家第十四大重要煤炭基地,从西部、乃至全国来看,新疆的煤炭开发和产业的发展是非常具有潜力的,煤炭产业正成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因此,在新疆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中纳入煤炭资源是必然的,然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率设计要适宜,并且要循序渐进。除石油和天然气这两种重要的能源资源以外,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等黑色金属矿原矿也具有重要的工业地位和经济价值,而且均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目前的从量定额税额为2元至30元/吨,建议在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推广过程中,可以将其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其税率,使资源产品的价格真实体现其价值。
(四)打破“资源诅咒”,加大补偿力度,促进产业升级。资源富集地区往往存在负外部性强、环境代价沉重、产业结构单一等情况,要想破解这种“资源诅咒”,就必须建立起能够适应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补偿机制,并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湖泊资源等除水资源、矿产资源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也纳入到资源税的税收体系管理办法,对其征收资源税,以减少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对一个地区来说是优势,要充分发挥出这种优势,同时要积极地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摆脱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高度依赖。促进旅游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将促进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少克.资源税改革:现状、问题与思路[J].财会研究,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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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植才ค,刘荣.论我国资源税的职能定位.税务研究,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