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研究
【摘 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2014年3月1日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同时也是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民间融资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文章基于对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现状的考虑,结合民间融资的优势,分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健全企业和金融法律来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金融立法;法律监管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中流砥柱,我国有中小企业4000多万家,为我国经济贡献了60%的GDP,80%的就业岗位和50%的税收总额,但在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早期发布的报告显示,全国将近1/3的贷款,即14万亿人民币流向政府,其中30%―40%的银行贷款流向政府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是不匹配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金融组织的支持,转而寻求民间金融的支持,这就直接促使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我国的民间金融产生发展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条例》的出台,无疑给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又叫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投入,包括企业的收入和职工的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的资金投入,包括债券融资、贷款、投资和民间借贷。外源融资规模大、速度快、比较灵活,是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源泉。
(一)民间融资畸形发展
(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发行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市场是有风险的,国家为了确保金融安全,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受一系列条件约束,再者,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ผ在一些缺陷,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公司法和证券发规定的发行标准过高,对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一般的企业是不允许进行大规模融资的,也就是说过高的门槛致使中小企业在债券融资这条路上举步维艰。
二、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有其自然的道理,中小企业主在创业初的资金大都是靠自己的积蓄,数量有限,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大都要靠借贷。在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就必须进行扩张,需要购置土地、机器设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等,而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需要,急需向市场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是其除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资金补足渠道。民间金融机构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各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相对优势在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信息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借款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违规乃至违法的行为。而民间融资,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是由于信赖关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另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样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无形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三)交易成本优势
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具有需求急、频率高、规模小的特点,这都要求金融机构的运行必须是低成本的。一般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相对较低,民间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没有法律调整,借贷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即便《条例》已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加上受传统观念和政策的影响,民间融资还是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ณ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四、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建议
(一)法律理念层面的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入世后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融资自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对其从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会使民间融资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金融自由的回归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出于对宪法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在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民间融资组织自主权的基础上,金融主体的行为方式将不再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指令,而是通过立法以权利的形式确立相应的融资权利类型,赋予公民享有支配和使用自己资金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投资盈利的权利。
第一,以融资自由为先导。由于现有民间融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金融自由的回归则从另外一种角度要求更多地为吸收任意性规范,倡导金融“自由化”,消除金融垄断,消除一切妨碍民间融资交易活动的人为障碍及强制性规范,包括存款、贷款利率等利率的市场化,低门槛的进入措施。政府不要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自然运行过程加以过多的干预,不越权干预个人的融资活动,制定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只在当民间融资活动明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时,才能事后加以严惩。
第二,倡导权利公平配置。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变不仅仅要有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同时也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追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得到有效地维护。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重视对弱势金融主体和强势金融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额和风险比例的协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享有相对公平的融资机会,公平保护市场主体获取金融资源的权利。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的存在打破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现阶段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体系成为现阶段发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任务。
第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要通过立法,向民间资本开放投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要通过立法、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限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治进程,按照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来决定利率的大小,充分发挥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第二,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而《实施细则》进一步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
第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给民间融资一个干净的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顺利地从民间这个渠道融资提供条件。
第四,建立信息监测和征信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由于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担忧,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愿公开自己的借贷行为,监管当局很难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对融资规模和资金流向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给金融稳定带来了难题。因此,政府在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可以分设一个机构来专门对信息进行监管预测,分析民间融资的现状,及时掌♫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结语
民间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其生存和发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问题,同时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符合全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民间金融以其自身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它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来源。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的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因此,政府应大力改善民间金融,引导其走向规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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